工作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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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辽宁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
凡我校在岗教师,承担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其教学工作均须达到一定量和质的要求,并按本办法进行计算和考核。
一、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一)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的专业类课程、公共类课程及实践实验类课程的授课与指导工作。
(二)学校各职级教师每学年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教授238学时(7学时/周), 副教授221学时(6.5学时/周),讲师、助教204学时(6学时/周)。
(三)各职级教师授课工作量应达到总教学工作量的60%以上,其他工作量最高不超过40%。
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教学工作量参照本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二、本科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专业类课程,基本班型为60人(少于60人但达到我校开课人数要求的,或因课程特殊需要小班型上课的由教务处确认后,可视为基本班型,下同)。基本班型教学工作量按计划学时计算,超过基本班型达到9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1计算,12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2计算,15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3计算。
(二)公共类课程
1.“两课”、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外语、大学体育、教育理论与技能课程等五种公共类课程基本班型为90人。基本班型教学工作量按计划学时计算,超过基本班型达到12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1计算,15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2计算,18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3计算。
2.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基本班型为60人。基本班型教学工作量按计划学时计算,超过基本班型达到9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1计算,120人以上按计划学×1.2计算,150人以上按计划学时×1.3计算。
(三)音乐、体育、美术专业术科课程,集体授课按计划学时×0.7计算,单独授课按计划学时×0.5计算。
(四)实验类课程(含计算机上机),按计划学时×0.7计算。
(五)实践类课程
1.指导教育实习,工作量按实际指导周数×8学时计算。每位教师一般指导一个小组12人左右,最多不超过15名学生。
2.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实验类每个选题按10学时,其他按6学时计算。
3. 指导专业实习、毕业实习、艺术实践和野外实习, “全程式”指导每30人按10学时/周计算;“巡回式”指导工作量每30人按5学时/周计算。
4.开设研究型课程按计划学时×1.2计算;双语课程按计划学时×1.3计算。
(六)每15名学生配一名学习导师,按15学时/年计教学工作量。
(七)重复课按计划学时×0.8计算。
(八)几点说明及要求
1.超教学工作量部分,可折合科研工作量。0-50%科研工作量部分,按8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51-100%科研工作量部分,按12学时折合1个科研工作量分。
2.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每学年要向本学院或外学院或全校开设1—2门选修课程。
3.研究生导师每学年至少要给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
三、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方法
(一)授课教学
1.专业课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5人(含5人及以下)为一个标准班,按计划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增加2人,增加0.1个标准班,即按1.1个标准班计算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1.3个标准班。
2.公共课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50人(含50人及以下)为一个标准班,按课表安排课时数计算教学工作量,每增加20人,增加0.1个标准班,即按1.1个标准班计算教学工作量。最高不超过1.3个标准班。
3.实验课、计算机上机课
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教学安排课时数乘以系数0.7计算,人数标准与专业课标准相同。
(二)教育实习指导
硕士研究生教育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由原任课教师指导。每生授课课时不超过6课时,并按6学时计入原任课教师工作量。
(三)学位论文
1.指导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答辩通过,每生按90学时计算(在第3学年)。
2.指导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在第3学年)并答辩通过,每生按72学时计算。
四、教学工作的考核
(一)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执行《辽宁师范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方案》和《实验课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由学校和学院两级结合进行。
(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级,各类教师的教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标准。
(三)教学考核优秀者,学校一次性奖励500元。教学考核优秀的比例不超过任课教师数的5%。聘期内一年教学考核不合格者,按实际教学工作量×0.8系数发放岗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按实际教学工作量×0.6系数发放岗位津贴;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
者,取消聘任资格,调离教师岗位。
(四)教学工作中出现三级教学事故,按0.9系数发放岗位津贴;出现二级教学事故,按0.8系数发放岗位津贴;出现一级教学事故,按0.6系数发放岗位津贴。
(五)一年内未开设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和研究生导师,按其实际教学工作量×0.9系数计算教学工作量。
(六)教学工作量由各学院负责统计,教务处监督检查。教学质量评估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五、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其他教学工作规定工作量及要求。
六、本计算及考核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3
辽宁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
科研工作量包括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取得科研项目,职务发明专利等。
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标准
科研工作量以分值的形式计算,计算的原则应以辽宁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一作者计算科研成果。科研分值的计算均以上一年度各类科研成果统计为准。具体分值计算参见“表1”。
三、考核标准
(一)教师科研工作量是在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前提下,必须完成的科研工作量。
(二)公共课教师的科研工作量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
(三)各类教师科研工作量超额部分可折合40%的教学工作量,一个科研工作量分折合8课时。
四、科研成果奖励
各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按“表2”和“表3”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表2”所列项目除奖励以外,还计算科研工作量;“表3”所列内容为学校一次性奖励,不作为计算科研工作量的依据。
五、有关规定
(一)全校所有科研工作量按科研处统计结果计分。
(二)同一成果先后获各种奖励,按最高级别计算一次。
(三)所有科研成果均以正式发表(出版)、颁发奖励证书、文件为准。
(四)科研成果分值,原则上只给第一作者或主持人计分。
(五)学术论文第一署名人为辽师大研究生,第二作者为其导师(或为通讯作者),可计入导师工作量;第一作者为辽师大教师,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