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2022年《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022年《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制定了《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下面是20xx年《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xx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xx年6月21日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xx第2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农机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调查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技术评价,评定其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第三条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主管全市农机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上海市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机推广鉴定依据农业部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的相关产品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
相关产品有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应当按照部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进行鉴定。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农机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第六条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其生产量、销售量应当符合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者应当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四)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农机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农机鉴定程序
农机鉴定程序摘要:农业发展离不开先进的农机设备,而农机的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为确保农机的质量和安全性,农机鉴定程序逐渐成为农机行业重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文将介绍农机鉴定程序的基本步骤和重要性,以及如何推动其规范化和标准化。
1. 简介农机鉴定程序指的是对农机设备进行性能和安全性评估的过程。
通过农机鉴定程序,可以确保农机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并保障农民的生产安全。
农机鉴定程序包括设备检验、试验和评估,是一项系统的、科学的工作。
2. 农机鉴定程序的基本步骤农机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2.1 设备检验设备检验是农机鉴定程序的第一步,主要是对农机设备的结构、外观和基本参数进行检查。
通过设备检验,可以初步判断农机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2.2 试验试验是农机鉴定程序的核心步骤,通过对农机设备进行试验,可以全面评估其性能和安全性。
试验内容包括耐久性测试、试验负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等。
试验结果将直接影响农机设备的鉴定结果。
2.3 评估在完成设备检验和试验之后,还需要对农机设备的鉴定结果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判断农机设备是否符合鉴定标准,并给出合格鉴定证书。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农机设备的市场竞争力和用户信任度。
3. 农机鉴定程序的重要性农机鉴定程序在农机行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3.1 提高农机设备质量农机鉴定程序可以对农机设备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促使生产厂家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提升农机设备的性能和可靠性,减少农机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3.2 保障农民生产安全农机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安全。
通过农机鉴定程序,可以确保农机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要求,降低农民使用农机设备的风险,保障农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3 推动农机行业发展农机鉴定程序是农机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量。
通过规范和标准化农机鉴定程序,可以提高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标准,促进农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
农机检测实施方案
农机检测实施方案一、前言农机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保障农机的安全运行对于农业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农机检测实施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检测对象农机检测的对象主要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施肥机等各类农业机械设备。
三、检测内容1. 机械结构检测:主要检测农机各部件的结构是否完好,有无裂纹、变形等情况。
2. 功能性检测:检测农机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包括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
3. 安全性检测:检测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4. 排放检测:对农机的废气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环保要求。
四、检测方法1. 目视检查:通过目视检查农机的外观和各部件是否完好。
2. 仪器检测:利用专业仪器对农机的各项功能进行精准检测。
3. 跑车检测:通过对农机进行实地跑车检测,检测其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五、检测标准农机的检测标准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六、检测周期农机的检测周期应根据其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确定,一般应在每个生产季节或者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七、检测记录对农机的检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参考。
八、检测人员农机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九、检测报告对农机的检测结果应出具检测报告,明确标注农机的检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维修建议。
十、结语农机的安全运行对于农业生产至关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机检测实施方案,对于保障农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能够重视农机检测工作,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4.不含大豆和小麦兼收、大豆和水稻兼收或玉米兼收的收割机械。
玉米联合收获机
1.限作业行数大于等于2行;
2.不含玉米和其他谷物兼收的玉米收获机械;
3.不含玉米割台与稻麦割台互换的玉米收获机械;
4.不含悬挂式玉米收获机械。
油菜籽收获机
1.不含油菜和水稻兼收、油菜和小麦等作物兼收的收割机械。
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28
【文 号】农业部公告第1771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公告
(第1771号)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见附件),现予发布。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水下清淤机械
水力挖塘机组
特此公告。
附件: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
序号
产品大类
品目
限制范围
01
耕整地机械
旋耕机
1.限工作幅宽大于等于1米;
2.传动方式应为中央传动;
3.不含自走式旋耕机械。
耕整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千瓦;
微耕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5千瓦;
2.旋耕幅宽小于等于1350毫米;
3.不含配套挂车。
田园管理机
1.限配套动力小于等于6.5千瓦;
2.不含配套挂车。
深松机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产品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
产品鉴定适用于批量生产前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鉴定报告或证书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产品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产品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第七条申请产品鉴定的产品,一般是列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产品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总装配图、关键部位部装图;(六)必要的工装工艺文件明细。
(七)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意见)。
(八)三包凭证。
第九条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十条产品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产品鉴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或企业认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鉴定内容包括技术特征、技术文件审查、性能、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配套性、制造质量、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用户调查等。
第十一条省农机鉴定站于产品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产品鉴定报告。
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产品鉴定通过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产品鉴定证书。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机鉴定是指由河南省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试验鉴定。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省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及应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农机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与农机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农机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河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指南发布第五条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农机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公布的大纲。
第六条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河南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省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第七条指南应包括农机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河南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赣农规字〔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通知赣农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第三章指南发布第四章申请和受理第五章鉴定实施第六章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由省农业农村厅授权或者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机鉴定包括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
推广鉴定适用于有现行推广鉴定大纲的农机产品,并采用已公布的全国通用的推广鉴定大纲。
专项鉴定适用于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农机产品,并采用江西省或其他省(市、区)发布的专项鉴定大纲。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五条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专项技术鉴定大纲技术归口管理;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专项鉴定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六条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农机检验实施方案
农机检验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机具有重要的农业生产作用,为了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以及提高农机的使用效率,对农机进行定期检验是非常必要的。
农机检验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机安全、提高农机使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检验范围农机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施肥机、农用运输车辆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机,其检验内容和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制定农机检验实施方案时,需要明确不同农机的检验范围和内容,以便做好检验工作。
三、检验周期农机的检验周期应根据其使用频率和工作环境来确定。
一般来说,农机的检验周期为每年一次,对于一些使用频率较高、工作环境较恶劣的农机,可以适当缩短检验周期,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四、检验标准农机的检验标准是保障农机安全运行的重要依据。
检验标准应包括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农机的机械结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方面进行全面检验,确保农机各项指标符合安全要求。
五、检验流程农机检验的流程主要包括接收农机、检查农机、测试农机和出具检验报告。
在接收农机时,需要对农机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外观检查;在检查农机时,需要对农机的各项部件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在测试农机时,需要对农机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等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最后,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对合格的农机进行标识,对不合格的农机进行整改或淘汰。
六、检验人员农机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对农机的结构和性能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够准确判断农机的安全状况。
在进行农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检验记录农机检验记录是对农机检验工作的重要总结和归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
检验记录应包括农机的基本信息、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验结果及处理意见等内容,以便于日后的查询和追溯。
八、检验结果处理对于通过检验的农机,应当及时进行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对于未通过检验的农机,应当根据检验结果进行整改或淘汰,确保不合格的农机不再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doc
2020.12.31
2015TJL074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10
辽宁德润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德润机械有限公司
辽宁省开原市城东镇城东村402号
粮食烘干机
HGJ-200
/
粮食烘干机
辽2016016
2020.12.31
2015TJL075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经济开发区五金建材产业园36号
粮食干燥机
5HG-100T
/
粮食烘干机
辽2016018
2020.12.31
2015TJL077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13
开原庆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庆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经济开发区五金建材产业园36号
/
粮食烘干机
辽2016024
2020.12.31
2015TJL084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16
开原庆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庆丰烘干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经济开发区五金建材产业园36号
粮食干燥机
5HG-500T
/
粮食烘干机
辽2016022
2020.12.31
2015TJL081
辽宁省农机械鉴定站
DG/T 017-2006《谷物干燥机》
17
铁岭盛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辽农机(鉴)字[2016]3号 签发人:樊金鑫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2016年
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流程与标准规范
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流程与标准规范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是指对农业机械的性能进行测试和评估的过程。
农业机械的性能检验是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农机产品上市和使用的必要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业机械性能检验的流程和标准规范。
一、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流程1. 确定检验目标:根据不同的农机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确定性能检验的目标和要求,如耕作机的耗油量、工作效率、稳定性等指标。
2. 制定检验方案:根据产品的性能特点和标准规范,制定性能检验方案。
方案中应包括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仪器和设备等内容。
3. 准备测试样机: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样机进行检验。
样机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在检验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调试、校准等。
4. 进行测试:按照检验方案进行性能测试。
测试中需要进行多次重复测试,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数据分析和评估:对测试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产品的性能指标和评价结果。
6. 制定检验报告:根据测试结果,制定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报告。
报告应详细记录测试过程、测试数据、评价结果和建议等内容。
7. 修改和完善产品:根据检验结果和评估建议,对产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8. 完成检验程序:将性能检验报告提交给相关单位或机构,并完成农业机械性能检验程序。
二、农业机械性能检验标准规范农业机械性能检验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项目:标准规范应明确农机性能检验的具体项目。
如机械的功率、工作速度、耗油量、故障率、作业效果等。
2. 检验方法:标准规范应规定农机性能检验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包括实地测试、实验室测试、模拟测试等方法。
3. 检验环境:标准规范应规定农机性能检验的环境条件。
如温度、湿度、海拔高度等环境因素对性能检验的影响。
4. 测试仪器和设备:标准规范应明确农机性能检验需要用到的仪器和设备。
如测功仪、测速仪、测量工具等。
5. 数据处理和评估:标准规范应规定农机性能检验的数据处理和评估方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通则和推广鉴定大纲目录
20
DG/T017—2019
谷物烘干机
DG/T 017—2016
21
DG/T018—2019
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DG/T 018—2017
22
DG/T019—2019
螺旋榨油机
DG/T 019—2016
23
DG/T020—2019
离心泵
DG/T 020—2017
24
DG/T021—2019
磨浆机
125
DG/T125—2019
蔬菜清洗机
126
DG/T126—2019
茶叶筛选机
127
DG/T127—2019
玉米剥皮机
128
DG/T128—2019
花生脱壳机
129
DG/T129—2019
籽棉清理机
130
DG/T130—2019
干坚果破壳机
131
DG/T131—2019
剥麻机
132
DG/T132—2019
筑埂机
95
DG/T095—2019
铺膜机
96
DG/T096—2019
联合整地机
97
DG/T097—2019
牧草播种机
98
DG/T098—2019
马铃薯种植机
99
DG/T099—2019
深松施肥播种机
100
DG/T100—2019
铺膜播种机
101
DG/T101—2019
种子播前处理设备水稻种子催芽机
102
63
DG/T062—2019
养鸡设备鸡笼和笼架
DG/T 062—2017
64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指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指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2.10
•【字号】云农机〔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指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关于云南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申请开展农业机械产品鉴定工作的请示》收悉。
经对你站鉴定能力考察评估,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第3号)规定,为推动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现指定你站为我省农机试验鉴定机构。
请你站在取得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发布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所用机构代码后,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要求,规范开展资质授权范围内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颁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我厅将对你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指定。
联系人:谭巧立,联系电话:*************。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