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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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 关系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涉外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项目
王达仁与李娟所生的子女,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王达仁与李娟所生的子女,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在王 达仁借腹生子已成事实的情况下, 达仁借腹生子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 进行保护? 进行保护?
第三节 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一、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 度。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它是一种拟制 的血亲关系。 对于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成立地法。 关于收养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的立法有以下几种: • 1、适用法院地法; • 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 • 3、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 • 4、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第二节
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 妻 关 系 的 法 律 适 用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人 身 关 系 财 产 关 系
适用法院地法和行为地法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 用法律。
案例:吴帆与姚红离婚案
• 【案情介绍】
1985年.中国公民吴帆自费去日本留学。1988年,吴帆的妻 子姚红赴日本陪读。1990年,姚红因不适应在日本的生活及单位 要求按期回国等原因回国。1992年底,吴帆在日本学有所成,找 到一份体面的职业,并定居日本。1993年底,吴帆回国接姚红去 日本共同生活做家庭主妇。姚红认为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日本无法 找到工作,沦为做家庭主妇又不甘心,加之生活上的不适应,以 及国内的居住、生活条件都很好等原因,姚红不同意放弃现有职 业去日本,并试图劝说吴帆回国发展。双方意见相左,僵持不 下,遂协议离婚。
国家行为准正的准据法一般为准正国的法律,有的也 适用父母的属人法。
父母子 适用父母属人法 适用父亲或母亲的本国法或者住所 地法。 女关系 的法律 适用子女属人法 适用子女的本国法或者惯常居所地 国法。 适用
适用父母和子女 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共同国籍国法或 的共同属人法 者共同住所地国法。
中国的有关规定与实践
(三)我国有关涉外离婚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 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 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 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 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三)领事婚姻
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 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的领事或外 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 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
(四)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和实践
•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 条规定: 民法通则》 条规定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 律。 ” • 根据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 年 婚姻登记条例》 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 :(2) 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 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的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件材料:(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件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经居住地公 :( 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 请问:(1)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 该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法院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决定 甲与乙是否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1 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Leabharlann Baidu1)当事人的住 :( 居所为依据;( ;(2 所、居所为依据;(2)当事人的国籍。
项目
规则
理由
非婚生 对事后婚姻准 (1)适用住所地法;(2)适用本国 子女准 正的法律适用 法;(3)适用父母属人法;(4)适 有多种做法 用子女属人法;(5)适用支配婚姻 正的准 效力的法律。 据法
认领的准据法 也有多种确定 方法 (1)适用父母属人法;(2)适用子 女属人法;(3)选择适用父母或者 子女的属人法。
•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 :( 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 和国驻该国使(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该国使( 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1 :( 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 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 ;( 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 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国驻华使( 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的证明 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在王达仁准备带孩子回新加坡时,中国有关部门拒 绝王达仁带孩子出境。王达仁便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 离境,因王达仁与李娟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中国法律 不允许借腹生子,也同样被拒。后来,王达仁便以收 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由于王达仁与孩子有血缘关 系,中国公证机关拒绝为王达仁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和 手续,再次被拒。 【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在夫妻关系中,妻子婚后是否有权选择职业? 在夫妻关系中,妻子婚后是否有权选择职业?
项目
规 则
适用父母属人 法


婚 生 地 位 的 法 律 适 用
适用子女属人 法 适用支配婚姻 效力的法律 适用对婚生子 女更有利的法 律
(1)适用生母之夫的本国法;(2) 适用生父的住所地法;(3)适用父母 的共同属人法:(4)分别适用父母各 自的属人法;(5)适用父母一方的本 国法。 适用子女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以 保护子女的利益。 一般为婚姻缔约地法或者父母的属人 法。 在相关的法律中选择一个对子女最有 利的法律。
案例: 案例:王达仁非婚生子离境案 【案情介绍】 • 新加坡人王达仁在新加坡与高丽凤结婚,婚后多 年不育。王达仁来到中国福建省某地,经人介绍, 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娟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李 娟为王达仁生一子女,男女均可,所生子女为王 达仁和高丽凤所有,李娟哺乳6个月后交给王达 仁,王达仁付李娟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 王达仁、李娟二人同居致使李娟怀孕分娩生下一 男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娟将孩子交给王达仁, 王达仁付给李娟5万元人民币。
【法律问题】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 古达拉可否依其本国法要求在中国申请结婚登记? 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 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 甲和乙是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 年甲大学毕业后 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 到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 年取得加拿大 国籍。 年乙赴美国留学, 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 年乙赴美国留学 年成为美国加 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在意大利 年甲乙同游欧洲, 州永久居民。 年甲乙同游欧洲 按当地法律结婚。 年乙回到中国, 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 年乙回到中国 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往来。一年后,乙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
二、监护的法律适用
• 监护(guardianship)是对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在无 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为保护其人身和 财产利益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 对于监护案件,各国一般以住所地、居所地或国籍为 依据行使管辖权。 • 各国立法大都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的准据法,但也有些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 •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 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 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监护人在我国境内 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案例:古达拉申请结婚案
• 【案情介绍】
古达拉是某国来中国的留学生,来中国之前已在本国娶有 妻子。在中国留学期间,古达拉认识了某公司职员中国公民刘 某,双方交往频繁且产生了感情,于是提出结婚。因古达拉已在 本国娶有妻子,刘某所在单位的同事强烈反对刘某同古达拉结 婚,刘某的父母也极力反对此事。刘某却愿意同古达拉结婚,于 是古达拉即以其本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且刘某愿意同其结婚为理 由,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与刘某结婚的申请,请求 发给双方结婚证。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 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 • 属人法; 属人法; •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 •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 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favor divortii)。
项目
规则
理由
离 婚 的 法 律 适 用
适用法院地法 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 容易产生“挑选法院”的现象 适用当事人 (1)离婚是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这与 属人法 人的身份密切相关;(2)离婚应与婚姻 成立的准据法一致,既然结婚适用属人法, 离婚也应如此。 属人法和法 重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和法院地法有 院地法相结合 利于克服上述两种做法的不足。 适用有利于 为了适应离婚自由化的趋势,各国放 离婚的法律 宽了离婚的条件,这种做法是上述趋势的 反映。
涉 外 结 婚 的 法 律 适 用
实 质 要 件
形式 适用婚姻举行地 要件 法或当事人本国 法 分别或重叠适用 当事人的属人法 兼采婚姻举行地 法和当事人属人 法的混合制
案例: 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
• 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 读。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王芳于1976 年出生。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同年9月, 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 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乔治与王芳于是 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 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 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 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 • 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 • 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规则
适用婚姻举行地 法
理 由
(1)“场所支配行为”原则;(2) 既得权的保护;(3)关系到婚姻举 行地的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4) 简便易行。 结婚与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密切相关。 考虑了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准 据法,或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在 一定条件下适用属人法;或以属人 法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婚姻举 行地法,比较灵活和切实可行。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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