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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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流程

消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的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爱护和维护公司的消防器材,制止一切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章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安全委员会主导公司消防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厂务部落实,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二)负责全公司消防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负责全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

(五)负责义务消防队的组建和消防队员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公司设义务消防队,由各消防小组组成。

成员名单如下:

队长:苏文卫副队长:黄华

一组组长:钟伟宏组员:胡玉恒项国军

二组组长:方盈杰组员:张跃辉应奉民刘洋

三组组长:陈坚组员:朱立新陈彪

四组组长:蔡鑫组员:李敖陈桂华

五组组长:黄亚斌组员:毛享威方亮

六组组长:潘凯培组员:陆献跃黄建华

第七条各组是所辖区域消防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区域划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区域划分。

第八条公司义务消防队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知识,执行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与公司组织消防演练,掌握消防知识,具备消防技能;

(三)负责各区域各消防点的管理,定期检查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

(四)负责各区域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整有效。

(五)无条件的执行火灾施救命令。

义务消防人员的调整需经安全委员会同意。

第三章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公司的仓库、化学危险品仓库、包装区等易燃易爆区域属公司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立防火标志,悬挂"严禁烟火"警示牌。厂务部根据重点防火区域和非重点防火区域,科学合理地配置各类消防器材。

第十条各单位对重点防火区域应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重点防火区域的消防管理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单位周查,公司月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凡需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火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易燃易爆区域执行动火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第十三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设施或者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的工程建筑或工程技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并由厂务部按规定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在公司消防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经厂务部验收并同意后方可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承建单位施工。

承建单位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对重点防火区域的厂房、库房,露天设备、设施,必须安装有效的避雷设施。

第四章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第十七条厂务部建立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总台帐、总分布图。各单位建立分台帐、原始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重要消防设施、器材,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厂务部应严格把好消防设施、器材的质量关,对新购置、配置、更换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管道、消防栓等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管道、消防栓能正常发挥其功能。

第二十条各单位如果发现消防器材失效、报废应及时向厂务部报告,要求更换或者重新配置,厂务部经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处于有效的待用状态。

第五章火灾的施救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警,均有义务立即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

第二十三条发生火警,各单位或部门在组织自救的同时,应立即向安全委员会执行

委员报告,接警委员接警后,应迅速组织公司义务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

第二十四条火灾现场在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由公司义务消防队队长(副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由公安消防队负责现场指挥。公司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配合和协助公安消防队的现场指挥。

第二十五条参加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火灾扑救后,失火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机构或生产厂务部的要求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或生产厂务部调查事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六章奖罚则

第二十七条厂务部每月对各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消防器材维护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扑救,避免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对在救火中表现突出者给予重奖或申报立功。

第二十八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区域动火的;

(二)遇火灾不及时报警,不及时扑救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维护消防器材,查处后仍不整改的;

(四)消防器材严重损坏、遗失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查处后仍不整改的;

(六)未经同意,擅自在无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

(七)重点消防区域未落实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引起火灾,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厂务部负责实施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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