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Word 文档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八)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直接责任或相关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七)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以及上级各种奖金、补贴不列入村总额分配的;
(八)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的;
(九)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公开财务的;
(十一)对上级或村监督委员会以及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人: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1-8-15 9:45:10已被阅读:3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南通市委农办、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付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七)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五)截留、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金的;
(六)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或转嫁负担造成村级负债的;
(七)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八)安排未持有省农经部门《会计上岗证》的人员担任村财会人员和代理会计的;
(九)村级管理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应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不能直接划拨到村级财务账户的;
(三)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资金,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五)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一)发现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及时督促村级纠正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四)不按财务规定审核或审批的;
(五)对“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项目使用的;
(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七)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财务审批人和联签人员、村财会人员(村会计、村助理会计,下同);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站长、代理会计;
(三)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明纪律,违规必究;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对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未经民主程序和镇政府批准而擅自负债的;
(五)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六)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加核减,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招投标管理的;
第六章问责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六)对村级负债监管不力的;
(七)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
(二)混淆集体资金性质,不按规定和程序管理村集体资金的;
(三)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造成会计代理工作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十)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相关责任,涉及第四款内容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规、不落实的;
(二)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八)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九)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直接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记账核算或用不规范原始凭证入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或未及时与村核对相关账目的;
第十七条实施问责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财务审计、财务检查、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依据、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等。
(三)问责决定机关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农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三)违反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农经站)备案;
(十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负直接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第三章问责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五条问责形式:
(一)责令公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待岗);
(四)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六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四)村级管理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应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划拨到村级财务账户的;
(五)村级债务得不到有效控制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问责,问责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经、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县级机关所属的其他干部按管理权限问责。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相关领导责任。
(一)未落实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
(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
(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五)项目管理及招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直接责任或相关领导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直接责任或相关责任。
(一)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
(七)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以及上级各种奖金、补贴不列入村总额分配的;
(八)违反规定开支招待费的;
(九)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公开财务的;
(十一)对上级或村监督委员会以及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
南通市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人:本站编辑发布时间:2011-8-15 9:45:10已被阅读:3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南通市委农办、南通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付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七)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
(五)截留、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金的;
(六)下达不切实际的任务或转嫁负担造成村级负债的;
(七)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八)安排未持有省农经部门《会计上岗证》的人员担任村财会人员和代理会计的;
(九)村级管理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应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不能直接划拨到村级财务账户的;
(三)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资金,擅盖财务专用章的;
(五)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一)发现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和及时督促村级纠正的;
(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三)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四)不按财务规定审核或审批的;
(五)对“一事一议”等专项资金未按规定项目使用的;
(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七)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财务审批人和联签人员、村财会人员(村会计、村助理会计,下同);
(二)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站长、代理会计;
(三)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问责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明纪律,违规必究;
(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四)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对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
(三)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未经民主程序和镇政府批准而擅自负债的;
(五)侵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
(六)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加核减,未经民主决策程序和招投标管理的;
第六章问责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责令公开检查、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党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六)对村级负债监管不力的;
(七)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
(二)混淆集体资金性质,不按规定和程序管理村集体资金的;
(三)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造成会计代理工作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
(十)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县(市)区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负相关责任,涉及第四款内容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规、不落实的;
(二)对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被问责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八)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
(九)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直接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进行记账核算或用不规范原始凭证入账的;
(二)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或未及时与村核对相关账目的;
第十七条实施问责程序:
(一)根据群众举报、财务审计、财务检查、上级交办或其他渠道发现的线索,由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
(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依据、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等。
(三)问责决定机关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八条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农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二)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村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三)违反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农经站)备案;
(十五)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村出纳负直接责任。
(一)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
第三章问责形式和责任确定
第五条问责形式:
(一)责令公开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待岗);
(四)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第六条被问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顶风违纪,屡教不改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四)村级管理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应拨付到村的各项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划拨到村级财务账户的;
(五)村级债务得不到有效控制的;
(六)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五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问责,问责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经、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县级机关所属的其他干部按管理权限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