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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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
甲方: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在黔江区新城投资建设住宅项目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黔江.新城恒产开发综合体。
1.2项目地址:项目开发用地位于黔江新城组团(详见用地红线示意图)。
1.3项目用地面积及土地用途:开发用地面积约690亩 (具体位置、四至界线以乙方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登记办理的《不动产权证》为准),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
1.4项目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按不超过1.9的综合容积率计算(建设规划方案和容积率按区政府审定方案为准)。
1.5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45亿元。
1.6项目建设期限:乙方在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后60日开工,建设总工期6年。一期在2018年12月底前开盘。
第二条项目用地情况
2.1本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乙方(或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2供地标准:现状交地。由甲方负责将项目地块围的建筑物、构筑物、通信设施、地下管网、电线杆路等拆迁安置补偿完毕,终止项目地块围的所有租赁关系、承包关系及其它土地使用关系,并完成项目地块围的一切补偿,将项目地块交乙方开发建设而无第三方阻止。乙方不需要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偿,无第三方因交地前的事由向乙方主权益或影响项目地块的开发建设。
2.3 土地共分三期招拍挂,一期土地招拍挂面积约280亩(2018年春节前挂牌),后两期土地招拍挂相应启动相关工作,力争在2018年12月31日前招拍挂。
2.4乙方获得该宗土地只能用于本合同(经甲方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除外)约定项目的建设使用,不得擅自转让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或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和项目容,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优惠政策
3.1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甲方按照乙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60%的标准,安排其他资金给乙方用于投入公益(即本合同约定的学校、公园)设施建设。其中,一期地块的优惠政策在乙方缴纳上述税费之日起3个月安排,二、三期地块的优惠政策待公园竣工验收后再安排。
3.2为了引进高级管理人才,项目从动工之日起5年,甲方按照乙方企业高
管(30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部分的标准,安排其他资金用于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奖励。
第四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项目投资及建设进度。
4.1.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5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用地的规划红线示意图。
4.1.3项目建设所需给(排)水、供电、通信由甲方负责接至项目土地红线边缘,需要专变、专电等特殊要求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所需入户费用由乙方自行交纳。至接口以后的管线由乙方自行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要求架设。
4.1.4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及时提前告知办理各项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在乙方及时提供办理各项手续所需各类相关资料的前提下,指定专人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1.5甲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项目发展。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乙方在黔江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作为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负责承接本合同乙方的权利义务,全资子公司须向黔江区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乙方在全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15日向甲方提交全资子公司出具的追认本合同的承诺书。乙方对全资子公司履约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4.2.2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并报经相
关行政许可部门许可。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环保“三同时”。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和安全文明生等相关规定。
4.2.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及时开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在建设期限建成〈2018年必须建设开盘 20万平方米以上乙方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项目投资和建设进度,并保证其真实性。
4.2.4按照新城城市控规,在新城新修建中小学校各一所和一个公园,由乙方在约定时限建设完工并无偿移交给甲方,其建设容、规模等在补充合同中具体进行明确。开发小区幼儿园按规定配建,与所属开发地块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政策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2.5若甲方为公共事业的水、电、气、路、通讯管网等按规划设计布局需安装、通过或穿越该宗土地时,乙方应予以同意并积极无偿配合,对乙方的建构筑物造成损失时,甲方应恢复原状。
4.2.6乙方在本合同谈判、签署、履行过程中,获得有关甲方及黔江区规划、土地等信息,负有义务,不得泄露; 非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方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提出申请后,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全面兑现本合同约定优惠政策,属甲方违约。甲方按应兑现优惠政策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还应全面兑现优惠政策。
5.2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供地且延期达6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以发出《解除合同函》为准)本合同。
5.3从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地之日起且办理施工许可证后,乙方超过2个月(因甲方造成的延期除外)仍未进场施工,或超过建设工期6个月
仍未建成投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已供土地。甲方对乙方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在扣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计提基金和相关优惠政策兑现金额后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对乙方已投入的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等,乙方同意由甲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确定的总金额的30%计算,并扣除乙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支付给乙方。该违约责任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对乙方征缴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等行为。
5.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2.1条的约定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未达到约定金额,或抽逃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属乙方违约。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金额的2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备忘录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有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6.3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为项目投资而达成的旨在促成双方实现投资项目的合同,不作为乙方对外进行相关经济运作的文本依据。
6.4乙方未竞得本项目土地,本合同终止。
6.5双方确认送达地址为双方的注册登记地址。上述地址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同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本合同履约、仲裁、诉讼相关文书,相关文书到达其所提供的地址即为已送达。
6.6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渝南仲裁院)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由违约方承担仲裁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