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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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

奥尔森集体行动理论综述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左胤武

摘 要: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揭示了个人理性不能导致集体理性这一悖论,但其理论常常被人认定为搭便车理论。本文通过反驳这一观点得出了作者自己认为的集体行动理论的核心观点——小集团比大集团有力量,并且还对奥尔森围绕这一核心观点的理解进行了质疑,提出了作者自己的一些想法。最后以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从动机选择、制度形式两方面对小集团比大集团有力量这一核心观点进行了重新解释。关键词:集体行动 搭便车 大小集团 制度安排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8(b)-234-03

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税收减免;将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个人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税前扣除;对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获得的收益减半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使高新企业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 提高实收资本以降低企业负债率,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促进社会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资金支持在税收优惠机制上,推行税式支出管理,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评价机制,提高税收政策的实际效率。

4 结语

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有效手段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增加收益;另一

1 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的核心观点

1.1 奥尔森的理论贡献

自罗纳德·科斯发表他的《企业的性质》及《社会成本问题》两篇制度及公共选择领域的开山之作后,大量的追随者沿着这条道路向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下去。其中曼瑟尔·奥尔森作为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者之一,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下面都简称《逻辑》)一书更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他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了传统经济学不予关心的非市场决策问题,或者说是集体行动问题。在《逻辑》中,奥尔森首先介绍了在社会学中流传颇广的观点,即“一个集团中理性和自利的个人会采取行动来实现集团目标,不同类型的组织被期待增进的利益多数是公共利益。” [1]6进而批判了集团会增进其利益这种没有根据的论点。同时,奥尔森也间接地指出了传统公共产品理论的观点,即“如果一个集团中的所有个人在实现了集团目标后都能获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们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那一目标,即使他们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 [1]但是奥尔森认为传统公共产品理论的观点不完全适

用于小集团,因为小集团的情况要复杂得多。换句话说,奥尔森认为传统公共产品理论一概而论,其集体目标都无法达成,而未考虑到公共产品所涉及的人数(集团规模)、偏好程度(成员构成)和

制度安排对有效供给的影响。[2]

由此,奥尔森得出了自己关于集体

行动理论的核心观点:“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1]

1.2 奥尔森对自己观点的深化总结

从他的核心观点中可以看出,奥尔森列举了两种可能会实现集团利益的情况:

(1)集团的人数很少,即小集团的情况。在小集团中,可能个别成员为了集团目标而自愿地采取行动。但在多数情况下,小集团中会出现少数“剥削”多数的倾向。

(2)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即选择性激励。如果没有这些强制或特殊的激励,即使一个集团中的成员对共同利益和分

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降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进步活动的风险等。当然,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还需要其他政策措施共同发挥作用,例如人力资本支持,融资支持和创造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软环境等。

参考文献

[1] 张维等.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吉林大

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1).

[2] 刘荣梅.小城市民营资本投资创业问题及对策——以邢台市为

例[J].中国经贸导刊,2011(11).

[3] 唐婧妮.广西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税收政策研究特区经济[J].特

区经济,2009(12).

[4] 苏建.浅析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

[J].税务研究,2009(5).

[5] 张明喜,王周飞.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

研究,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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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要的成本意见达成一致,集团也不可能会建立组织追求他们的共同目标。

除此之外,他认为大集团是不能实现其集团利益的。而且,奥尔森还认为他“主要关心的是大集团,引入小集团只是为了比较和对照。” [1]所以奥尔森在这里就直接忽略了小集团行为的许多复杂性。即使在《逻辑》最后一章,奥尔森仍一再强调“本书的中心思想是大型集团或潜在集团一般不会自愿采取行动来强化

其共同利益。” [1]也就是说,奥尔森始终认为他在《逻辑》中主要

谈的是大集团理论。而关于大集团理论,国内[3]外[4]研究奥尔森集体行动的大量学者都认为大集团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搭便车问题。

但作者认为,奥尔森的核心观点并不是搭便车问题。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在奥尔森的《逻辑》出版前搭便车早就已经存在了,[2]

而传统公共产品理论的核心就是搭便车。前文作者已经指出,奥尔森已经通过区分大小集团批判了传统公共产品理论的缺陷。这样一来,奥尔森的研究重心就不再是全部放在搭便车问题上,而是放在了区分集团大小的开创性工作之上。第二,奥尔森将公共产品(集体利益)划分为相容性的和排他性的两种,并指出相容性集团有可能实现集团的共同利益。而为了克服仍然存在于相容性集团的搭便车问题,奥尔森又开创性的设计出了一种动力机制—选择性激励。奥尔森所做的这些努力,都是为了突破传统公共产品理论。因此,再将奥尔森集体行动的理论与搭便车理论划等号是不合适的。通过上述种种努力,奥尔森得出了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即“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规模是决定对个体利益自发、理性的追求是否会导致有利于集团的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比起大集团来,小集团能够更好地增进其共同利益。” [1]而这个结论也与本文认为的奥尔森《逻辑》的核心观点相一致——小集团比大集团有力量。

2 对奥尔森核心观点解释的批判

《逻辑》通篇中,奥尔森一直强调自己的研究重心是大集团不是小集团,引入小集团只是为了比较和对照,但是本文认为奥尔森的研究重心是大小集团的比较。奥尔森的写作风格是先论述小集团的凝聚力和提供产品的有效性,然后比较大小集团的差异得出大集团很难甚至无法提供产品。大小集团除了规模的差异之外,成员之间的关系,集团内部的制度安排都有很大的差异,先不说奥尔森这种比较是否合理,但是贯穿全书的都是这种大小之间的比较。

奥尔森的小集团比大集团有力量这一核心观点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他在《逻辑》的姊妹篇《国家的兴衰》中又单独辟出一章内容重新阐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国家的兴衰》中他这样写到:“小集团,或者社会联系密切的成员所组成的各种小集团的较大联邦集团,拥有其他的积极或消极选择性激励的来源……如果从集体行动中获益的集团足够小,对集团而言集体行动的成本收益比率又足够划算,那么即使没有选择性激励,符合集体利益的行动也可能发生……对大集团而言,如果没有选择性激励,几乎不可能提供集体物品……因此大集团相对于小集团更不可能达成实现共同利益的行动。” [5]可以说,《国家的兴衰》及《权利与繁荣》都是建立在核心观点这一基础上展开讨论的。下图就反映了奥尔森著作

的整个逻辑脉络。

图1 奥尔森的理论逻辑

3 对核心观点的重新解释——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在本文第二部分对奥尔森观点进行批判时就暗含了文章这一部分笔者的一些观点。下文则要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解释小集团比大集团有力量的原因。笔者的出发角度是德国弗莱堡学派和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

3.1 集团大小与动机选择的差异

在《逻辑》中,奥尔森认为集团之所以会采取行动维护其利益,是因为他建立了一个假设,即集团中个人采取行动都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换言之,在奥尔森看来,无论是大集团还是小集团,他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即自利动机。而且他还将利他主义看作是一种例外,至少在分析经济问题时是这样的。针对评论家以组织中还牵涉到感情或意识形态因素来反驳他时,奥尔森用组织中的一个最重要的类型——国家的例子来批驳评论家的观点。他说:“如果国家,尽管掌握着所有的感情资源,还不得不靠强制手段来资助其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活动的话,那看来大型的私人组织想要使其个体成员自愿捐款将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它试

图增进的正是个体成员的利益。” [1]

换言之,奥尔森只考虑了利

他主义动机,感情或意识形态因素在这里都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可以忽略不计。

本文认为奥尔森的建设性在于发现了是动机而不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在让人们继续为组织做出贡献,他将这些动机称为选择性激励。但是本文不赞同的是奥尔森仅注重自利动机而忽略其他动机的主张。因为我们知道,人类总是在相互交往,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单独存在。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联系中考察人的行为。虽然我们按照方法论的个人主义考察问题,但这里的个人主义研究的是生活于社会联系中并受制度约束的个人。原则上有三种途径使社会中的个人为他人或集团利益而努力:

(1)他们出于爱、团结或其他各种利他主义而努力有益于他人;

(2)他们受到胁迫,胁迫者以对他们使用暴力(命令)相威胁;(3)他们按其自己的自由意志行动,但出于明智的自利动机,因为他们预期能获得充分的回报,那样,他们为别人做的事会产生对

自己有利的副效应。

[6]很明显,奥尔森仅仅关注了第三条途径。这一途径大集团可以用,小集团也一样可以用。而对于前两条途径,就几乎不能适用于大集团。因为现代大型集团的成员互不相识,也不可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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