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公共场所培训材料——卫生规范及标准编辑:jawsjd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11-01-01 浏览次数:487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杭卫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深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卫发〔2009〕148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落实长效管理,在总结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监督办[2009]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际,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在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要求,组织制定《2009年杭州市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附件:2009年杭州市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二○○九年六月五日2009年杭州市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条例》,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探索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9]13号)文件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一1、公共场所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主要有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 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2、严格执行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等内容。
3、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公共场所应做好以下卫生工作(1)、公共场所环境复杂,应避免滋生虫害,避免其成为传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与顾客的健康状况是相互影响的,所以应严格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3)、对供公众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执行消毒管理,杜绝因器具消毒工作没有做到位而传染某些疾病。
(4)、公共场所室内人群集中,易使空气污浊,并传播疾病,所以应严格做好消毒和空气通风等工作。
(5)、公共场所顾客逗留时间短,存有依赖思想,对公共场所保洁的责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场所变脏、变乱。
应随时做好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及时清理卫生死角,杜绝滋生虫害的可能。
(6)、公共场所容易通过物件的存放或接触,产生相互污染,影响人们的健康。
应严格做好公共场所物件的分类存放、分类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污染。
5、经营场所严格执行以下禁烟制度:(1)、员工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规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臵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放臵吸烟器具,不得设臵烟草广告。
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采样点
❖ 三个点:对角线三个等分点
采样点
❖ 四个点:两条对角线的四个等分点
采样点
❖ 五个点:梅花布点
采样高度
人体呼吸带或工作点 ❖ 0.8-1.2米:(坐、卧)客房、浴室更衣室 ❖ 1.2-1.5米:(坐、站)理发、美容店、商
场 、 书店、饭馆、展览馆,公共交通工 具等 ❖ 1.2米 :(坐 )影剧院、音乐厅、酒吧、 咖啡、茶座、游艺厅、游泳、体育场馆等 ❖ 1.5米: (站)舞厅
10﹪ >100间:客房数15﹪ (最少不少于2间)
3次
普通旅店、 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空气细菌总数、台
招待所
面照度、甲醛、 可吸入颗粒物
公共用品:【茶具、毛巾、床上用卧具】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金黄色葡萄球菌
二次供水: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余氯、异臭异味 、色度、肉眼可见物、浑浊 度、PH值
❖经常性卫生监测:营业时段内即时监测 对已发证的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
监测卫生达标情况,促始卫生状况巩固提 高。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
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 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菌数 、噪声、照度 、
点、>5000 ㎡
甲醛、可吸入颗粒物
测6个点
依据: GB9670—1996《商场(书店)卫生标准》
频率 3次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项目及要求
饭馆
检测项目
布点
频率
200—1000M2测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4.竣工验收的卫生监督
竣工验收是“三同时”把关的最后一关,是预防性 卫生监督的最后一个步骤。 竣工验收的重点: ?卫生防护设施的试用情况和效果; ?给排水和二次供水设施的情况; ?通风、采暖、空调、新风系统的效果; ?各功能间的建设与配置情况; ?地面、墙面、顶棚装修和使用的装饰材料是否符
工作岗 位; 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4、公共场所申报单位具有基本的卫生设施和卫生设备,配
备合理, 运转正常。 5、有卫生管理机构或卫生管理组织,配备有专职或兼职的
卫生管理 人员,具有履行自身管理能力。
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⒈“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 发,
⒍“卫生许可证”应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 “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⒎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监督机构审
查 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 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⒏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
5.监督指导
监督指导是卫生监督人员对公共场所经营单 位不符合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的行为和问题所给 予的督促、告戒和帮助。 对于一般的卫生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可给 予口头帮助和卫生技术指导;对于不符合卫生法 规和卫生标准的卫生问题,应用文字的形式予以 记录并提出改进意见;对于坚持不改或具有严重 违法行为看,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
“卫 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
⒊“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⑴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监督机构领取 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⑵卫生监督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 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⒋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 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⒌“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 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 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 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超市、购物中心、餐饮场所、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全社会都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加强对卫生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卫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卫生人员必须遵守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公共卫生环境,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定,明确卫生责任部门和人员,划定卫生管理区域和区域范围。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工作制度,明确卫生检查、清洁卫生、病媒生物防治等具体措施,确保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卫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卫生工作任务,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时清洁、修缮和更换,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卫生隐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第十三条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卫生工作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卫生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卫生管理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一)公共场所的概念是根据公众生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封闭式(如宾馆、展览馆、电影院等)和开放式(如公园、体育场等)的公共建筑设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
(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二)公共场所的卫生学基本要求1.选址和设计卫生学要求(1)选址的基本原则:应考虑要有合理的服务半径、地势高燥、安静优雅、周围无较大污染源。
(2)平面布置的基本要求:与公共场所的性质有密切关系,主要应做到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避免拥挤,有利于微小气候的调节。
(3)内部结构的基本要求:应以满足卫生学要求为前提,在建筑物的进深、净高、采光、照明、通风和基本卫生设施等方面,应根据场所性质充分满足卫生标准的要求。
(4)装修的基本要求:公共场所内部装修要注意选用绿色环保的材料。
2.基本卫生要求(1)良好的微小气候:通常公共场所适宜的微小气候是通过合理的通风、防暑降温、供暖防寒和正常的采光照明措施而获得。
(2)良好的环境条件:地理位置要好,空气清洁并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3)器具、用具和各种设施清洁卫生(4)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具备基本卫生知识:要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的传染病,应调离工作岗位进行治疗。
从业人员上岗前及工作中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从事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管理制度1. 总则为了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和健康,订立本管理制度,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 公共卫生场所,如医院、卫生院、卫生部门所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 公共场所,如购物中心、超市、酒店、餐馆、影院、娱乐场所等。
3. 权责分工3.1. 监督部门责任卫生计生监督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督促,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对于未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进行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刻整改并予以相应的惩罚。
3.2. 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本管理制度执行的主体,应当认真实施本管理制度,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订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并依照要求进行执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若经营者未严格依照本管理制度进行卫生管理的,应当自行承当相应的责任。
3.3. 相关责任除监督部门和经营者外,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是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搭配监督部门、经营者等工作,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顺当进行。
4. 实在要求与措施4.1. 全员卫生意识公共场所全部人员都应当具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意识,自发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4.2. 卫生清洁公共场所日常保洁要求实在如下: - 室内地面:要求保持干燥、清洁、平整,常常进行打扫,每天进行拖洗、擦洗等清洁工作; - 室内墙、顶、门窗:要求常常进行擦拭、洗涤、消毒; - 洗手间:要求每天进行多次清洁消毒,并保持干净、无臭味。
4.3. 垃圾管理公共场所要求常常进行垃圾清理工作,严格依照垃圾分类要求进行分类投放、存放、清运和处理。
不得将垃圾乱丢、滞留,也不能任意倒排、聚积垃圾。
4.4. 病虫害防治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定期对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杀虫灭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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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秀7篇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这里是编辑演员给家人们整编的7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卫生规章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
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二〇一八年一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的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一、现场检查:(一)卫生许可证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该许可证的真实性。
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
查看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二)管理情况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履行告知卫生状况的义务,并对卫生状况不履行者设立投诉电话。
(例如未更换床单、被套等)(三)卫生管理档案情况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卫生管理档案有没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表;(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可要求其制定责任人制度,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对旅店住宿业要求每房一表进行登记、签名。
是否有检测报告;(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5]20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版式、编号格式、申报表格及提交资料要求、卫生许可变更、补发和注销要求不统一等问题,尤其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颁布以后,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要求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具体经营项目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细项进行分类。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浙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数〕+第XXXXXX-YYYYYY号(XXXXXX 指6位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6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2)。
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发、延续、变更、补发和注销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分别填写《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资料提交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类申请表详见附件3-7)。
公共场合卫生规章制度
公共场合卫生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保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章。
二、公共场所的分类和管理1、公共场所按照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类:商场、超市、餐饮店、宾馆、写字楼、公园、学校、医院等。
2、各类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卫生管理人员。
3、对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卫生状况较差的场所提出整改要求。
4、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巡查制度,对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进行日常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5、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卫生用品,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6、对于公共场所中出现的污染、异味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进行验收。
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签订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卫生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2、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3、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卫生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4、公共场所应当合理布局与设计,确保通风良好、采光充足、排气畅通,建立健康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5、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分类投放,定期清理,及时处理。
6、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档案,保存相关卫生记录和证明资料,供监管部门查阅。
7、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督查制度,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活动。
8、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如洗手间、卫生间、消毒器具等,并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责任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主体,应承担场所卫生管理的全面责任。
2、公共场所的员工是卫生管理的执行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3、相关部门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管者,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场所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1〕108号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点公共场所(一)住宿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旅店、招待所。
(二)游泳场所(馆):供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
(三)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等)、温泉浴、足浴、婴儿洗浴。
(四)理发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顾客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
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秀发店、剪发店、烫发店、美发厅、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不包括流动理发摊点。
(五)美容场所: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顾客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洁肤、护肤、保养、护理、修饰等服务的场所。
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院、美容会所、护容馆、美容SPA馆、瘦身馆等。
(六)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咖啡馆、酒吧、茶座(茶楼、茶室等)及其他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二.一般公共场所(一)体育场(馆):室内观众座位1000个以上的体育馆。
(二)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店)、书店;不包括农贸市场。
(四)医院候诊室: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供病人挂号、取药、候诊的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GB/T17220-1998) 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 3.1 布点原则 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3.2.1旅店业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3.2.2 文化娱乐场所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3.2.3 公共浴室:表4 更衣室3.2.4 理发店、美发店:表5 理发店、美发店3.2.5 游泳馆、体育馆表6 游泳馆、体育馆表7 游泳池水样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 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4.1 采样4.1.1 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 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旅店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 — 1998】、/. —L-前言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 — 1996、GB 16153— 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 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 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 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 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 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 1 选点原则4.1 .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 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 .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 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浙卫发〔2013〕76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7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落实公共场所经营者主体责任,培育和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队伍,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行”的原则,分行业、分步骤、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附件:1.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工作手册(样式)2.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考核标准.3.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基本信息表.4. 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理论考试要求.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3月21日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管理,提高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是指公共场所经营者配备的具体负责公共场所内部卫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对职业禁忌人员提出调离意见并督促落实;(三)定期组织开展卫生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定期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工作;(五)按规定及时报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六)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落实相关整改意见;(七)负责公共场所有关卫生档案管理,包括:卫生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卫生设施使用维护、公共用具用品卫生管理台账等。
关于印发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浙卫发〔2011〕20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足浴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足浴场所卫生规范(试行)第一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公共浴室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为顾客提供洗脚、泡脚等足浴服务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规范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可能对足浴场所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足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直接接触的物品。
包括饮具、毛巾、垫巾、拖鞋、修脚工具等。
(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条足浴场所应当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第五条足浴场所内外环境应当整洁卫生,病媒生物密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和布局要求(一)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50平方米,供足浴使用的席位平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个,并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二)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工作准备间、更衣室及布草间(柜)等功能间。
(三)足浴场所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四)足浴场所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第七条清洗消毒设施要求(一)提供公用饮具的足浴场所应当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地面应当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四周墙面瓷砖高度宜在1.5米以上,设有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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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相互间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使用要求。
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冷暖调温和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
(二)沐浴场所地面应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墙壁和天顶应采用防水、无毒材料覆涂,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三)使用燃气或存在其它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沐浴场所应配备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使用的锅炉应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
沐浴场所安装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
池浴应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
(四)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应一客一柜。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
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个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宽度不小于1.5米。
(五)浴区四壁及天顶应当用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水材料。
天顶应有相应措施,防止水蒸汽结露。
浴区地面应防渗、防滑、无毒、耐酸、耐碱,便于清洁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应不小于2%,地面最低处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当有蓖盖。
浴区内应设置足够的淋浴喷头,相邻淋浴喷头间距不小于0.9米,每十个喷头设一个洗脸盆。
浴区通道合理通畅。
浴区内不得放置与沐浴无关的物品。
(六)沐浴场所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其室内空气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七)沐浴场所设有食品经营项目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公共卫生间设施(一)沐浴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便器,在浴区内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
(二)公共卫生间内便器宜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三)公共卫生间内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排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公共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八条消毒设施(一)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饮具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3个以上标记明显的水池,配备足够的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密闭饮具保洁柜并标记明显。
(二)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公用棉织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场所应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间,专间内应有上下水,设有足够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标记明显,配备足够的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配备毛巾、浴巾、垫巾、浴衣裤等专用密闭保洁柜且标记明显。
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裤等一次性用品。
(三)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处,配备足够的拖鞋清洗消毒设施或消毒药物及容器。
(四)在沐浴场所适宜地点设置修脚工具消毒点,配置专用的紫外线消毒箱或高压消毒装置对修脚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供水设施(一)有冷热水供应设备并有明显标志,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设备安全可靠。
(二)供顾客饮水的设备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饮用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沐浴用水水质、浴池水质温度、浊度应符合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通风设施(一)沐浴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新风、排风、除湿等),排气口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二)如使用自然通风,应设有排气窗,排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照明设施沐浴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需安装安全防护罩。
桑拿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使用安全电压。
更衣室、浴区照度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废弃物存放设施沐浴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密闭加盖,便于清理,能够有效预防控制病媒虫害孳生。
第十三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沐浴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病媒生物侵入设施。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第十四条操作规程(一)沐浴场所应当按照本规范有关要求,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方法》(见附录1)和《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见附录2),制定本场所具体的卫生操作规程。
卫生操作规程包括沐浴场所为顾客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的采购、储存、更换、清洗、消毒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场所环境清洁、设施管理、维护、消毒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沐浴场所应当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本岗位的卫生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五条公共用品用具采购(一)沐浴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
(二)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用品用具储藏(一)应按照最大设计接待容量1:3的比例配备浴巾、毛巾、浴衣裤等用品用具,设置相应的库房,配备保洁存放容器或设备,各类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
(二)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设有机械排风设施,保持良好通风。
第十七条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对供顾客使用的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公共饮具、公用拖鞋、修脚工具应有严格的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中对浴巾、毛巾、浴衣裤等棉织品和公共饮具应在不同清洗消毒专间内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备用。
各类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用品用具更换、洗涤、消毒、保洁方法》(见附录1)。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八条浴池水消毒沐浴场所应根据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客流量等状况定期对浴池进行清洗、消毒、换水。
浴池水每日必须经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处理,营业期间池水应定期补充新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沐浴场所的地面、墙面、水龙头、座椅、茶几等应经常清扫或擦洗。
对顾客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更衣箱、公共卫生间、垃圾箱(桶)、浴池、浴盆、洗脸盆、擦背凳及擦背工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等可参考《推荐的沐浴场所及设施、设备、工具清洁消毒方法》(见附录2)。
第二十条设备设施维护沐浴场所应当定期对清洗消毒、保暖通风、冷热水供应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做好检查、保养和维修的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
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卫生管理组织(一)沐浴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完善的部门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沐浴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沐浴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培训、管理制度(自检、公示)(一)沐浴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当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二)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对场所环境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等内容可参考《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建议项目与内容》(见附录3),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每月进行一次自身检测并做好记录。
对尚无能力开展自身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四)建立公示制度。
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沐浴场所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在沐浴场所醒目处向顾客公示。
(五)设立禁浴标志。
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一)沐浴场所应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洁制度,定期清洁室内外环境,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舒适。
(二)配备充足干净的清扫工具,定期做好卫生清扫工作,及时清运废弃物并统一定点处理。
(三)公共卫生间和废弃物容器无病媒虫害孳生,无积水、无异味。
(四)沐浴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
第二十四条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报告(一)沐浴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