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及容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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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的法律规定(3篇)

要约生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

本文将围绕要约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要约的定义、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要约生效等。

二、要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明确表示订立合同的意思;2. 具有具体内容;3. 表明愿意接受要约约束。

三、要约生效的条件1. 要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则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2.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如果要约内容不具体明确,则不能视为有效的要约。

3. 要约方式适当要约方式应当适当,即应当选择能够使受要约人知晓的方式发出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作出。

4. 要约对象特定要约对象应当是特定的,即要约人应当明确指向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对象不特定,则不能视为有效的要约。

四、要约生效的时间1.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所谓“到达”,是指要约按照要约人指定的方式或者依照交易习惯能够确定为受要约人所知悉。

2. 特殊情况下的要约生效时间(1)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以特定方式作出的,按照特定方式确定要约生效时间。

法中的要约和接受的法律效力

法中的要约和接受的法律效力

法中的要约和接受的法律效力要约和接受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愿表达,表明当对方接受该意愿表达时,将产生合同关系。

接受则是另一方对要约表示同意,并进一步表明双方对合同的成立达成共识。

本文将从法中的角度探讨要约和接受的法律效力。

一、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意愿表达要约作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意愿表达,其法律效力在于明确双方意愿,为后续的合同订立奠定基础。

要约的发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明确表达意愿,提供足够确定的条款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要约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构成合同约束一旦要约被接受,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要约的法律效力在于使双方对合同的约束力生效。

通过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愿,而当接受方同意要约时,双方即达成共识并受到合同约束。

3.确认权利和义务要约的法律效力还在于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要约的发出和接受,双方明确了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

要约作为一方提出的意愿,表明其希望通过合同获得某些权益或履行某些义务。

而接受方通过接受要约,确认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

二、接受的法律效力接受作为对要约的同意表达,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合同成立时间接受要约是合同成立的重要环节之一。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通常是以接受要约的时间为准。

接受要约即等同于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受到合同约束开始有效。

因此,接受的法律效力在于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

2.确认合同内容通过接受要约,接受方确认了要约中的条款和条件。

接受要约意味着接受方同意遵守要约中规定的条款,并同意根据这些条款履行相应的义务。

接受的法律效力在于确认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权益义务。

3.产生合同效力接受要约是双方达成共识的表现,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通过接受要约,双方即发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关系,合同效力开始产生。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在法学界争论依然很激烈,笔者认为,要约邀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要约邀请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要约邀请的意义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无须承担责任。

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

以上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难道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

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

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

浅论要约邀请的效力在商业合同和法律领域中,要约邀请是一种常见的行为。

其定义为向潜在的合作伙伴或客户发出邀请,以促成交易或建立合同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决定了交易或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执行。

要约邀请的效力是指一个要约邀请是否产生了法律约束力。

要约邀请通常不被认为是一个合同,因为它只是一个邀请购买或讨论合作的请求。

通过要约邀请,一个人或公司可以展示他们有意与对方合作,但是这并不能被视为一份合同或承诺。

事实上,有些要约邀请可能会被拒绝,也有些可能会被修改或重新定价。

要约邀请的效力取决于许多因素,如语言的明确性、陈述是否真实和准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在一些情况下,要约邀请可能被认为是一个招标文件,就像政府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一样。

当政府发出招标文件时,提交的投标书就被视为一份合同,有法律约束力。

在商业活动中,要约邀请的效力通常是由卖方发起的。

通过发出要约邀请,卖方希望吸引潜在的客户,并促成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邀请付款,而不是一份合同。

例如,一个商家在窗户上挂上“优惠促销”的标志,这个标志就是卖方的要约邀请。

当客户走进商店,选择了一些商品后,这些商品就被视为一份交易,因为客户接受了要约邀请并进行了付款。

在另一方面,要约邀请也可以由买方发起。

买方通常在购买大量商品或服务时发出要约邀请。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份正式的招标文件,因为买方希望收到各种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报价。

如果任何提供商提供的报价符合买方的要求,则这个要约邀请就可以被视为一份合同。

要约邀请的效力在许多法庭案例中都被证明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些案例中,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份合法的合同,因为它满足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如申请人、接受人、法律目的和合同条款等。

在其他案例中,要约邀请被认为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行为,卖方为了欺骗客户而故意发送虚假的要约邀请,这将对其造成巨大的损害。

因此,要约邀请的效力应该被认真考虑和使用。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2篇)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订立是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要约邀请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订立方式,其法律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分析其构成要件、法律特征以及法律效力,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要约邀请的构成要件1. 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要约邀请的发出方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意图,即希望通过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进而达成合同的目的。

2. 明确的邀请内容邀请内容应具体、明确,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

3. 明确的邀请对象邀请对象应具体、明确,可以是特定的人或机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机构。

4. 明确的邀请方式邀请方式应合法、有效,如口头、书面、电报、电子邮件等。

三、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1. 非要约性要约邀请本身不是要约,不具备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而非直接达成合同。

2. 明确性要约邀请的内容应具体、明确,以便对方了解邀请方的真实意图。

3. 自愿性要约邀请是邀请方自愿发出的,对方接受与否取决于其意愿。

4. 有偿性要约邀请并非无偿,邀请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四、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1. 对邀请方的约束力要约邀请发出后,邀请方在邀请有效期内应受邀请内容的约束,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邀请。

2. 对受邀请方的约束力受邀请方在收到邀请后,有权决定是否发出要约。

若受邀请方发出要约,邀请方有义务接受要约,并按照要约内容履行合同。

3. 合同成立条件要约邀请并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成立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内容合法;(3)合同形式合法。

4. 违约责任若邀请方违反要约邀请的约束力,如随意变更或撤销邀请,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邀请函,邀请乙公司参加某项目的投标。

乙公司收到邀请函后,按照邀请函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甲公司在邀请函有效期内未发出中标通知,也未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

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

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要约邀请协议书效力

要约邀请协议书效力

要约邀请协议书效力甲方(邀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应约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邀请乙方参与某项特定事务或项目,乙方亦有意向接受甲方的邀请,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发出的要约邀请及其效力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要约邀请的定义要约邀请是指甲方为吸引乙方参与特定事务或项目,向乙方发出的邀请。

该邀请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要约,也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承诺。

第二条要约邀请的效力1. 甲方发出的要约邀请仅作为邀请乙方进行进一步协商的意向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 乙方对甲方的要约邀请作出的任何回应,不视为对甲方的要约,除非乙方明确表示接受甲方的要约邀请并同意其全部条款。

第三条要约邀请的撤回和变更1. 甲方有权在乙方作出回应前撤回要约邀请,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 甲方有权在乙方作出回应前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四条要约的成立1. 要约的成立应以乙方对甲方要约邀请的明确接受为前提。

2. 乙方对甲方要约邀请的接受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接受通知后成立。

第五条保密条款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要约邀请内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想要达成要约的邀请,不能因为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只是为了是他人发出邀约。

并且,要约邀请人在发出邀约之后撤回其邀请,只要善意相对人没有招生利益损失,邀约邀请人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那么▲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目前的合同法理论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

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

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指出: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要约邀请只是yy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约邀请的效力究竟何在。

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不是事实行为,其必然存在依邀请人的意愿而发生效力的问题。

邀请人如果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了义务,就必然在要约邀请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相对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权利主体。

▲二、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法律规定要约邀请(3篇)

法律规定要约邀请(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指邀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行为。

要约邀请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要约邀请的概念、特征、种类、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要约邀请的概念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行为。

在要约邀请中,邀请方并不直接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邀请对方提出要约,以达到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要约邀请的特征1. 明确性:要约邀请应当明确表示邀请对方提出要约的意图。

2. 诚意性:邀请方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应当具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诚意。

3. 不得承诺:要约邀请本身不是要约,邀请方不得对要约邀请进行承诺。

4. 无效性:要约邀请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邀请方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要约邀请的种类1. 广告: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包括电视广告、报纸广告、网络广告等。

2.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领域。

3. 说明书:说明书通常用于介绍产品或服务,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

4. 展览会:展览会是一种展示产品或服务的活动,也是一种要约邀请。

5. 商业信函:商业信函包括邀请函、邀请参加活动等,具有要约邀请的性质。

五、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1. 对邀请方的约束力:邀请方在发出要约邀请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邀请内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被邀请方的约束力:被邀请方在收到要约邀请后,有权选择是否提出要约,但不得对要约邀请进行承诺。

3. 要约邀请的撤销:邀请方在要约邀请发出后,可以撤销要约邀请,但应当给予被邀请方合理的考虑时间。

4. 要约邀请的效力期限:要约邀请的效力期限由邀请方自行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要约邀请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其新款手机将于本月上市。

要约邀请的法律适用(2篇)

要约邀请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合同成立、生效以及合同责任等问题。

本文从要约邀请的定义、法律特征、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要约邀请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合同责任等问题。

在合同法实践中,要约邀请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各类合同关系。

因此,了解要约邀请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约邀请的定义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并非合同,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阶段。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成立的引导作用。

三、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1.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约邀请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2. 明确性:要约邀请应当明确表达出当事人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3. 诚意性:要约邀请应当体现出当事人愿意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诚意。

4. 自愿性:要约邀请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对方接受。

四、要约邀请的适用范围1. 招标投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属于要约邀请。

2. 广告宣传:广告宣传中明确表示希望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属于要约邀请。

3.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通过商品展示、价格标注等形式,邀请消费者购买商品,属于要约邀请。

4. 拍卖:拍卖公告中明确表示希望与竞买人订立合同,属于要约邀请。

5. 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通过发布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邀请投资者购买,属于要约邀请。

五、要约邀请的法律问题1. 要约邀请的生效时间:要约邀请的生效时间以到达受邀请人时为准。

2. 要约邀请的撤销:要约邀请在受邀请人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

3. 要约邀请的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接受邀请。

4.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而要约是邀请对方作出承诺。

要约的法律效力(3篇)

要约的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本文将从要约的概念、成立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达成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要约的成立条件1. 要约人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意图,即希望与对方达成合同。

2. 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3. 要约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4. 要约对象明确。

要约应当向特定的对象提出,不能是泛泛的邀请。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 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1)要约人应当遵守要约的内容。

要约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要约,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后,应当履行合同。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内容承诺后,合同成立,要约人应当履行合同。

2. 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1)受要约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受要约人可以接受要约,也可以拒绝要约。

(2)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后,应当遵守要约的内容。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应当履行合同。

(3)受要约人在接受要约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要约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五、要约的撤销与失效1. 要约的撤销(1)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依法解除要约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条件:①要约人必须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撤销要约;②要约的撤销必须通知受要约人。

2. 要约的失效(1)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法定事由而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有哪些
对于不少⼈来讲,要约邀请这个问题显得很陌⽣,但在交易之前⼜少不了要约邀请。

那么,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有哪些
1、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的,司法实践中⼀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四⼗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
(⼀)⾏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意思表⽰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条当事⼈订⽴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式或者其他⽅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点:
第⼀,是否具有约束⼒不同。

要约对要约⼈具有约束⼒。

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时不具有约束⼒;
第⼆,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

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第三,对象不同。

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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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约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要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要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要约的定义、效力、撤销、失效等方面对要约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要约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通过其他形式表示的。

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的生效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 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也不得变更要约的内容。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可以接受要约,也可以拒绝要约。

但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合同即成立。

四、要约的撤销1. 撤销的条件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收回要约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 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得撤销的;(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失效1. 要约的失效条件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去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1)要约因期限届满而失效;(2)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3)要约因要约人撤销而失效。

2. 要约失效的法律后果要约失效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解除,双方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

论合同法中的容纳规则

论合同法中的容纳规则

论合同法中的容纳规则作者:张峰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4年第02期一、容纳规则概述我国《合同法》恰恰对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内容上的承继、容纳关系没有作出规定,理论上又被忽视。

这种状况必然对审判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孤立地看,通过要约邀请进行的欺诈不构成合同欺诈,理由在于: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唤起相对人的要约,而要约甚至反要约邀请可以否定要约邀请的内容。

因为对要约邀请的响应不能构成合同,要约邀请的虚假内容,被要约所否定,被要约所阻断不能进入合同,或者被反要约邀请所否定、阻断。

因此,要约邀请的欺诈不能构成合同欺诈。

即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被要约所接纳、承继而成为要约的内容,就像承诺是对要约的单纯同意,但要约的内容由此也当然地成为承诺的内容,只是方向相反而已。

笔者主张创立和使用一个概念:“容纳规则”。

这个规则的含义是: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不被要约所否定,则自动进入要约之中,要约的内容不被新要约所否定,自动进入新要约之中。

使用这个概念或术语,浓缩了相应的信息,为研究提供了一块跳板和一个支点。

我国台湾地区已有判例说明要约邀请的内容可进入合同。

“惟须注意的是,广告得为契约内容,1998年度台上字第1190号判决:…按购屋人倘系受建商所为预售屋广告之引诱后,进而以此广告之内容与建商洽谈买卖,则该广告内容之记载,显已构成买卖契约内容之一部‟。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1条及第24条亦有类似规定。

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

我国《广告法》禁止虚假误导广告,也是因为消费者根据广告提出要约,广告的内容会进入要约,进而通过承诺进入合同。

如果广告(要约邀请)与合同的成立,既与交易关系的成立无关,对虚假广告的规制就不但失去合同法上的意义,同时还失去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意义。

简述要约邀请与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简述要约邀请与简述提存的要件及效力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花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共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具体来说,一方面,如果某项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力,则只是要约邀请,则应根据当呈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在债务人与债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久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的人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羊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相聚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民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于此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生产厂家和经营者为了推销某处商品,常常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派发或寄送某些商品的价目表。此种发了价目表的行为,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阅合同的意思,但由于从该行为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聚聚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民,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该行为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邀请的相关问题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

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

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

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

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

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

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

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

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

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实践中,有的要约邀请只包含了一部分交易条件,没有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之点。

这部分交易条件是否对邀请人具有拘束力,要看邀请人的意思。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们⼀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要约邀请的作⽤,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1、要约的效⼒。

《民法典》第482条规定:“要约以电话、传真、电⼦邮件等快速通讯⽅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要约到达受要约⼈时开始计算。

”⾃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时,要约即发⽣法律效⼒,要约⼈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需明确⼀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额观上传递到受要约⼈处即可,⽽不管受要约⼈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

例如,要约以电传⽅式传递,受要约⼈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效。

2、承诺的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将近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承诺的⽣效亦采取到达主义,与要约相同。

承诺⽣效时合同成⽴,承诺⽣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的地点。

《民法典》第四百⼋⼗四条 【承诺⽣效时间】以通知⽅式作出的承诺,⽣效的时间适⽤本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3、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的,司法实践中⼀般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邀请、要约与承诺”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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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法律效力的认定(2篇)

要约法律效力的认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在合同法领域,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也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要约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

因此,对于要约法律效力的认定,一直是合同法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要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以及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约具有以下特点:1.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2. 要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3. 要约是一种明确表示,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4. 要约是一种具有明确目的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 明确表示意愿:要约人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2. 具体内容: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期限等。

3. 传递方式: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

4. 明确承诺期限:要约应当明确约定受要约人承诺的期限。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拘束力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要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约。

2. 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可以接受要约,也可以拒绝要约,但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时间1. 要约的生效时间以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为准。

2.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 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以受要约人知道要约内容时生效。

四、要约法律效力的认定标准(一)主体合格1. 要约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受要约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1. 要约人应当真实表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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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约邀请作为意思表示,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提出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

此观点为创新观点,是对法学上发现的总结,为要约邀请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支点和基础;为指导实践提供了法理依据;制定民法典时应明确容纳规则。

关键字:合同要约邀请要约容纳规则一、要约邀请的意义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至今还存在着对立的观点。

有的学者指出,要约邀请性质上为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1 ] (P120)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然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2 ] (P172) .还有的学者将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比较: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

因此,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3 ] (P157) .要约邀请本质上仍然是一种事实行为,但它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4 ] (P1213) .以上观点的理由并不充分: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难道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

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是相对应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非表示行为,效力之发生,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包含了当事人订约的愿望,甚至包含了交易条件,其效力之发生,取决于邀请人的意志。

因此,可以排除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结论。

要约邀请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中最重要者是意思表示。

应当在表示行为的基础上讨论要约邀请是否为意思表示。

若要约邀请为意思表示,则要约邀请就可构成法律行为。

①法律行为是依当事人的意志,能够发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合同法》第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意义被限制在使他人能够向自己发出要约,仅仅是一种缔约意向信息的传递,要约邀请,只不过使“自己”(受要约人)特定化、明确化了。

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定,秉承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仅仅是缔约的准备,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提供要约的呼唤,而忽视了要约邀请的另一个法律意义-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empirenews.page--] 要约邀请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5 条所述的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不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数人)邀请发出要约,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

商业广告则分为提出交易条件和单纯宣传两种情况。

当事人还可以在要约邀请中提出交易条件的保障。

以格式条款为例可以说明问题,因为格式条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条件。

格式条款既可以以要约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表现出来。

比如,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方式)提出:“假一罚十”,这个“假一罚十”的意思表示,不是要约(因为它缺少合同必要条款),只能是要约邀请;在严格意义上它也不是交易条件,而是交易条件的保障。

经营者提供合格的商品是第一次给付,“假一罚十”,是第二次给付,是第一次给付不符合约定的演变,是缔约责任(合同无效时)或者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时)的承担。

要约邀请中“假一罚十”、“缺一罚十”这一类诺言如果不能确认为先合同义务或者不承认其可以演变为合同义务,则相对人就会二次受害。

笔者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这种法律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这种要约邀请之所以是法律行为,是因为它依据邀请人的意志,在邀请人与受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受邀请人是权利主体。

这个权利是依照邀请人单方面的意志产生的。

还有一类是未提出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询价”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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