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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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原告:郑兆本,男,60岁,谢东辉之夫。上列原告住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岁。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被告:陈世忠,男,37岁。
碑林区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父母。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苹、陈世杰从1987年1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臵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年4月11日夜,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遗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西安市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还查明,郑萍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陈世杰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6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世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
碑林区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郑萍与陈世杰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且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继承郑萍的那部分遗产。被继承人陈世杰的父母均已死亡,无子女,依照上述规定,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萍、陈世杰家中财产全部属陈世杰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郑萍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间短,共同财产中较多系其与郑萍同居前所有,故其继承人应适当多分。据此,1989年11月27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判决:
一、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继承被继承人郑萍遗产债权人民币6000元、‚夏普‛
20 彩电1台、被面4条、毛巾被1条。
二、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继承人陈世杰遗产人民币16810元、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生活用具等共30余件。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以原审判决分割郑萍、陈世杰遗产不合理,未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
郑萍、陈世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
查明,郑萍、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4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
媳‛。陈世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瑞玉人民币1000元未还。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世杰死亡在郑萍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萍继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
陈世杰所遗债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被上诉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该院于1991年3月19日判决:
一、撤销第一审判决。
二、分给被上诉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每人2000元。
三、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四、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给付陈世杰欠陈瑞玉债务1000元。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冯雏音、张娓娓、张晓、张融融、张朵朵、张建军、张慰军、张苏军。
被告:江苏三毛集团。
原告冯雏音系被继承人张乐平(1993年去世)的配偶,原告张娓娓、张晓、张融融、张朵朵、张建军、张慰军、张苏军系被继承人张乐平的子女。张乐平自30年代起即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自1936年3月出版其漫画集《三毛第一集》起,至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全集)》止,先后出版各类‚三毛‛漫画集达33次之多;其代表作有《三毛从军记》、《三毛流浪记》、《三毛新事》等。1996年2月16日,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
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并得知,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
1996年4月15日,原告冯雏音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原告诉称:已故漫画家张乐平自30年代至90年
代创作了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主人翁为‚三毛‛的漫画故事,其代表作有《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其中以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发、鼻子圆圆为特征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原告最近发现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张乐平及继承人的严重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江苏三毛集团答辩称:被告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毛‛牌商标,而申请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申请注册的‚三毛‛商标,被告依法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对被继承人人身权的继承,故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请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的‚小男孩‛漫画形象是委托当地一美术工作者设计的一个商标,该‚小男孩‛穿西装、带领带,与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并无联系。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本案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被告称其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商标,但被告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三毛‛漫画形象作品的侵权行为负责。因此,被告所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及被告已使用了77000张‚三毛‛商标,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1997年2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
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赔偿冯雏音等八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三、冯雏音等八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一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商标设计人设计‚三毛‛商标时的创意并非来自张乐平笔下的‚三毛‛形象。在张乐平创作三毛漫画形象之前,世界著名漫画家、瑞典的奥斯卡。雅各布生创作的‚老三毛‛已经传入了中国,其典型的特征便是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毛,鼻子圆圆的。正如洪佩奇先生在雅各布生系列漫画作品译本序言中所说:我国的许多漫画家有不少是受‚老三毛‛影响的。直至现在,系列连环画作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