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收承付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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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承付业务的核算
㈠托收承付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按款项划回方式有邮寄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择使用。
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如下: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定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4.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和收款人签章等。
5.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如有3次收不回货款的情况,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有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情况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㈡托收承付业务的核算
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
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传票,第三联借方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单证,应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审查,银行审查凭证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经审查无误后,对客户提交的托收凭证录入资金汇划系统。
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对收款人需要将发运证件取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第二联托收凭证凭以登记“发出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
托收凭证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及所附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经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将有关内容输入资金汇划系统。
然后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交给付款人。
同时根据托收凭证第三、四联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并留存保管,以监督付款人付款。
承付期是给予付款人审查凭证、检验货物和筹措资金的时间。
承付期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在承付期内,付款人认真审查凭证或检验货物,并积极筹措资金,如有异议或其他要求,应在付款期内通知银行,否则银行视为同意付款。
⑴全额付款的核算。
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付款人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的,开户银行应在次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传票将款项划往收款人开户行。
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
同时销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和代收托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
资金汇划系统采用集中模式的由清算行销记代收托收款项分户账;跨系统的托收承付付款后,通过人民银行转汇,按人民银行要求办理。
⑵提前承付的核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其手续同全额付款的处理,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⑶多承付的核算。
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提交开户行。
开户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代借方传票,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
其余手续同全额付款的处理。
⑷部分付款的核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支付部分款项,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办理划款,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的金额,批注“部分承付”字样,会计分录同全额付款的处理。
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余额,以便将未支付部分款项及时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
俟款项结清,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扣清”字样,销记登记簿。
⑸逾期付款的核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付款。
付款人开户行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或注销登记簿,另登记“到期未收登记簿”,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到期未收通知书”。
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留存。
俟付款人账户有款时,扣收款项参照部分支付的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是:
赔偿金=逾期支付金额×逾期天数×5‰。
逾期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付款人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算作逾期1天,承付期满次日(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休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前,仍无款支付,其不足部分,算作逾期2天,余类推。
赔偿金实行定期扣收,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
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借方传票。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加盖转讫章作付款通知交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月扣付赔偿金的金额。
将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作联行往账科目附件。
会计分录同全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
期满时,付款人仍无款支付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交易单证在2日内退回银行。
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退回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
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须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应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⑹拒绝付款的核算。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因某种原因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时,应填制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有关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
拒付审查由会计部门负责,受理拒付的,在托收凭证上和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金额。
然后将第一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退给付款人,将第二联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将第三、四联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单证一并寄交收款人开户行。
对无理拒付的要实行强制扣款。
对于部分拒付的,对同意承付的部分,以第二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为借方传票,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同全额付款的处理。
3.收款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托收款的处理
⑴全额划回的核算。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以及所附第四联托收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并作贷方传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第四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⑵多承付款项划回、部分款项划回、逾期划回或单独划回赔偿金、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核算。
应根据有关凭证,参照付款人开户行处理方法登记有关凭证及账簿,款项划回的会计分录同全额划回的处理。
三、委托收款业务的核算
㈠委托收款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按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国内信用证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和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还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还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欠缺事项的,银行不予受理。
4.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㈡委托收款的核算
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托收凭证。
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传票,第三联借方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电划的为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提交开户银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收款人提交的托收凭证和债务证明,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第一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第二联凭证凭以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三联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与第四、五联及有关债务凭证一并交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经审查属于本行受理的凭证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第三、四联托收凭证将有关内容输入资金汇划系统,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第三、四联凭证留存。
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⑴付款人付款的核算。
①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核算。
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传票,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五联付款通知作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贷:辖内往来
转账后,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四联托收凭证填注支付日期,作联行往账科目的附件。
②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核算。
银行在接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或交给付款人,应在第五联托收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
付款人应于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四天上午营业开始时,付款人账户足够支付全部货款的,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传票,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可作借方传票的附件。
会计分录及处理手续同上。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即按无款支付处理。
银行在托收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
将第一联与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与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给收款人开户行。
留存债务证明的,一并寄出。
⑵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核算。
①付款人为单位的核算。
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托收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及“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
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退给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及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②付款人为银行的,如提出拒付,比照付款人为单位拒绝付款的处理。
3.收款人开户行收到划回款项的处理
⑴收到划回款项的核算。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联行贷方报单以及所附的第四联托收凭证,要将专夹保管的第二联与第四联凭证核对。
审查无误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转账日期,并做贷方传票。
其会计分录为:借:辖内往来
贷:××存款——收款人户
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加盖转讫章交收款人,同时注销“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⑵付款人无款支付的核算。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及债务证明,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债务证明退还收款人。
经收款人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⑶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核算。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经审查无误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注销“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退给收款人。
经收款人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银行卡业务简介
㈠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分类如下:
1.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⑴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⑵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2.银行卡的其他分类
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㈡银行卡的基本规定
1.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2.个人申领银行卡须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申领要出具人民银行核发的开立基本账户的许可证。
3.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4.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银行对贷记卡和储值卡内的存款是不支付利息的。
对准贷记卡和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内的存款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支付利息。
贷记卡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在免息还款期内持卡人还清银行资金,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按日利息万分之五支付透支利息。
贷记卡透支超过银行的信用额度和无法归还最低还款额,银行就超过的透支额度和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收取5%的超限费和滞纳金。
5.银行卡挂失
持卡人丢失银行卡可通过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和书面挂失两种形式办理挂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