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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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0分)

1、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质剂:周朝时的买卖契约,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七出: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4、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五听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包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5、《法经》: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它是我国封建社.《法经》法经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

6、子产: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7、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注意:其长官也叫廷尉。

二、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60分)

1、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见P17——20)

2、奴隶制五刑分别是什么?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剕(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见P28)

3、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见P46——52)

答:1、以德配天

2、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提出的一种法制思想。内容简单说来即提倡德治,谨慎使用刑罚。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刑法世轻世重:(西周)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见P70——71)

答: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指点思想,有3个方面:

第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1断于法”。这就是要求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 的壁垒。

第2,“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就是要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的秘密法。

第3,“重其轻者”,这是指在履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从而到达预防犯法的目的,这1立法的指点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

5、分析秦朝经济立法对秦经济发展的作用。(见P103——106)

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的统治者在帝国的发展中建立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开中国制度之先河,尤其是在经济中的立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商鞅变法中的经济立法为整个国家的经济保驾护航,为后来的秦国逐鹿中原,问鼎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尤其是其经济方面的立法,而且建立了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责任问责制度,对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经济立法正文:正文睡虎地秦简社会经济革新精神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秦代经济立法中,土地立法是其主要部分。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维护封建生产关系,是秦代经济立法的本质特征。作为我国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井田土地制度,在春秋的中后叶就处于逐步瓦解状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诸侯国境内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开辟,成为“庐田庑舍” 。而奴隶主国家土地占有制的井田却因“民不肯尽力”变成了“维莠桀桀”茂草丛生的荒原。这一变化,使私田急剧增加,公田逐渐破坏,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商鞅相秦, 取消了标志着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阡陌封疆”“ 除井田,民得卖买” ,“急耕战之赏”《汉书· 食货志》,承认了私有土地“爰田” ()。他还针对世卿世禄制度,推行了按军功赐爵及田地的制度, 把爵位分为二十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 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 《商君书· 境内》)通过这些措施, 在秦国逐步确立了封建土 1 地私有制。云梦出土的秦简中, 出现二十多个《秦律》的律名, 其中专属于土地制度的有《田律》, 还有涉及土地制度的《厩苑律》《金布律》《仓律》等, 此外在《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田、、律》的解释, 还出现《田令》的名称。用这些规定同《商君书》中的《垦令》《开塞》等篇、内容相对照, 可以明显地看出其间的相互关系与沿革的轨迹,都表明了井田制的废除和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第6—10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

2、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这一制度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所创,受到朝廷的重视。

3、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公罪”(因公事而犯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

4、《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5、《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一部《唐律》。《永徽律疏》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6、《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

7、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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