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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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怎样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论文

试论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贯彻和运用好这一原则成为司法实践者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作用、应用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论证,以便更有利这一重要原则的贯彻执行.关键词:刑事诉讼;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推定原则是在以否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为出发点的一项法律原则,它与刑事程序法定原则一起,构成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刑事案件更加复杂多样,而当前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破除旧观念,树立新理念、将无罪推定原则根植于全体执法人员的思想中,贯彻于司法实践的各个环节,是社会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课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自然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该原则最基本的内涵是,任何人非经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有罪之前,不能被认定为有罪,享有被认为无罪的权利。

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人权保护方面。

”人权”作为人们维持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历来是国内外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从本质上讲,无罪推定不是对被告人作出的无罪判定或终结性结论,而是在法律上对他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的保护性假定或拟制。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的作用具体表现在:首先,有利于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在封建纠问式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实行”有罪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被”纠问”的对象,不能成为真正的诉讼主体。

因而,冤假错案、刑讯逼供丛生,根本谈不上对公民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权的保障。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推定有罪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通常认定被告有罪的假设。

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一种法律保护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其核心观点是在未经过充分证明之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全球范围内备受重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源于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被视为无罪,直到被证明有罪。

这是一种针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了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庭只有在足够的证据和法律程序完成后,才能宣判被告人有罪。

该原则反映了人权、公平和公正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历史演变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历程。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视不断提升。

尤其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律体系逐渐与国际接轨,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纳入相关法律条文中。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该法规定了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只有在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方可被判有罪。

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并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和问题1. 客观证据不足:在某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的缺失或不足,难以确切地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从而导致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受到影响。

2. 审判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不同地区和法院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影响司法公正。

3. 侦查手段和胁迫问题: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为侦查机关的胁迫或侵犯人权的手段,被迫承认有罪。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面临困难。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承认了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权利,并要求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和保障。

本文将对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不受非法的拘禁或者非法的限制人身自由,有权利不受非法的侵害,有权利享有的其人身尊严,有权利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它人依法尊重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利享有无罪人的待遇,担负罪行的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被告人无需举证证明其无罪。

”从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出,我国明文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权利,并且规定了公诉人需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为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基础。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二是法院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公诉人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否则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

公诉人的证据不仅包括物证和证人证言,还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只有公诉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法院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

而对于法院来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这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能力原则”,即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根据证据的确凿程度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如果没有足够的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院就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为无罪。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评述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评述

第34卷第3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34No.3 2019年5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May2019·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评述李国华摘要:无罪推定确立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并逐渐成为普适性价值。

无罪推定的含义即凡受刑事控告的人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其内容包括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法院享有最终的定罪权以及疑罪从无、罪疑从轻四项要求。

其权利主体应当是被追诉者。

其要求的控方承担证明责任并不是绝对的,与实事求是亦不冲突。

我国立法未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需要进行立法构建。

其构建应当参酌国际经验,通过修正立法表述、明确沉默权、规定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予以充实。

关键词:无罪推定;证明责任;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020(2019)03-0021-10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现代的重要标志之一。

纵观两大法系,无罪推定在确保正当程序、解决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诸多制度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该原则未能明确规定。

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诸多争议。

鉴于此,本文拟对无罪推定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并予以评价。

一、关于无罪推定的源起和内涵界定(一)无罪推定的源起1.无罪推定在西方的演进。

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通过宗教读本、学理或者立法表述的载体得以呈现。

无罪推定原则最初被反对有罪推定的西方资产阶级提出。

然而,它在法律上可以追溯至奴隶制国家时期。

宗教典籍曾有记载:“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古罗马法亦规定,一切未经证明且存疑的主张的利益归于被告。

据此,这些宗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CLS(2018)D106);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基于证据评价的刑事法官决策研究”(CYB18134)。

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探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探究
人权 委员会 在相关 法 律 文件 中称 为 “ 权保 障 的基 人
石 ” 。

( 疑罪从无规 则。作 为无 罪推 定必 不可 少 的 四) 项原则 , 疑罪从无 越来越受到各 国的重视 。疑罪从
( ) 二 证明责任 的分 配 。刑事诉 讼 中证 明责任 的 无是 无罪 推定原则在实体 方面 的最 佳表现 , 体现无 是 分配是无 罪推定原则 的核心 问题 。正 如英 国 的罗 纳 罪推定 原则程序 上 合理性 的最 忠实表 达 。所谓 疑 罪 德 沃克所 说 “ 无罪 推定 仅 仅 是确 定 首 先 由谁 负 担 证 从无 , 是指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 对控诉方无法提 明责任 的问题 。… 无罪推 定原 则假定 一个 人在 被 确 出充分 确实 的证 据 以证 明被告 人有 罪 而应 当判 决 被 ” 定为有罪之前是 无罪 的 , 既然 假定其 无 罪 , 事 诉讼 告人无罪 的一 种 法 律原 则 。如 前 所 述 , 刑 在刑 事 审 判
利, 保障其在受到刑 事诉 讼追 诉 时 的诉 讼 主 体地 位 , 保持沉默的权利, 又叫不被迫 自 证其罪权。具体来讲 保障其 以辩 护权为核心 的各项诉讼权 利的实现 , 而 就是 , 从 在刑事诉 讼 中 , 嫌疑人 、 人在 面对 司法 犯罪 被告 使其在诉讼 过程中 获得 同拥 有侦查 权 、 追诉 权 、 判 机关 的询问 时有 权拒绝做 出 回答和 陈述 ; 审 司法机关 不
罪推定 作为宪法或者 刑事 诉讼 法 的一 项基 本原 则 加 求证 明责任 由控诉方承担 , 还要求指 控的证 明必 须达
以规定 。无罪 推定 原则 的基 本 内涵 是 : 刑 事诉 讼 到一定的标准 , 在 法官根据控诉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完全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

刑事诉讼法原则案例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小县城里,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

小李被指控偷了邻居老张的名贵手表。

这事儿啊,可就闹到了法院。

二、无罪推定原则。

1. 一开始,小李坐在被告席上,那是一脸的委屈。

按照刑事诉讼法里的无罪推定原则呢,在法院还没有判定小李有罪之前,他就应该被看作是无罪的。

就好比在比赛还没开始宣布结果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选手,不能一开始就把小李当成小偷对待。

2. 检察官虽然拿出了一些证据,像有个路人说看到一个身形很像小李的人在老张丢表的那个时间段出现在老张家门口。

但是小李的律师就指出,这只能说明有这么一个疑似的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小李就是偷表的人。

这就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主要在检察官那边,不能因为一点嫌疑就给小李定罪。

三、证据裁判原则。

1.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可不能光听老张在那喊:“我觉得就是小李偷的,我相信我的直觉!”那可不行。

得靠证据说话。

老张说他的表是在上午10点到11点不见的,检察官又找来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可是这录像呢,有点模糊,只能看到一个模模糊糊的影子在老张家门口晃悠了一下,根本看不清脸。

2. 律师就反驳说,这个证据不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不能证明那个影子就是小李。

而老张说他之前和小李有过矛盾,小李有动机偷表。

律师又说,动机不能等同于犯罪行为,没有实实在在能证明小李偷表的证据,比如在小李身上找到表或者小李有卖表的记录之类的,就不能判定小李有罪。

这就是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一切判决得基于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控辩平等原则。

1. 在法庭上,检察官那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感觉很有气势。

但是小李的律师也不含糊。

检察官提出一个论点,说根据那个模糊的监控和路人的证言,小李有重大嫌疑。

律师马上站起来反驳,指出这些证据的漏洞,比如说路人可能看错了,监控画面不清晰不能作为有力证据。

2. 法官呢,也得平等对待检察官和律师的发言。

不能因为检察官是官方的就偏袒,也不能因为小李是被告就歧视。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

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刑事法律系统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研究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法律系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原则。

这个原则在西方国家已经被广泛应用,并且在中国的刑事法律系统中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背景、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有一种叫做“黑色球”的仪式,被用来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

当时,法官们会将一个白色球和一个黑色球放入一个罐子里,被告人需要从中抽取一个。

如果抽到的是白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无罪的;如果抽到的是黑色球,那么就被认为是有罪的。

这种方法虽然不够科学,但是它体现了一种“无罪推定”的思想。

在现代社会,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了刑事法律系统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被称为“英国法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美国,无罪推定原则被视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保障之一。

在中国,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中,并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理论基础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人权保障和证明责任。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人权保障机制。

这个原则确保了每个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能够享有公正审判和合理辩护的权利。

如果没有这个原则,那么被告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被错误地定罪,这将导致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还体现了证明责任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就应该被视为无罪。

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适用范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所有的阶段和程序。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方需要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审讯。

如果他们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就应该被释放。

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案例

无罪推定案例

无罪推定案例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是指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公平。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实际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小明被指控盗窃。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因为经济拮据,他在一家便利店购物时被人发现偷拿了一瓶饮料而被店员报了警。

警察随后将小明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将他送到了法院。

然而,在庭审中,小明提供了证据证明他当时只是不小心把饮料放进了口袋,并没有故意盗窃的行为。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小明无罪。

案例二,李华被控性侵。

李华是一名教师,他因为被学生指控对其进行性侵而被警方逮捕。

案发后,李华被羁押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

然而,在庭审中,李华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进行性侵行为,而且学生的证词也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判定李华无罪。

案例三,张三被指控故意伤害。

张三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因为与人发生口角而被对方指控故意伤害。

案发后,张三被警方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送到法院受审。

然而,在庭审中,张三提供了证据证明是对方先动手,他只是出于自卫才进行了反击。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张三无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未被判定有罪前不受非法侵害。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公平。

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案例(3篇)

法律无罪推定原则案例(3篇)

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未经法定程序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一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

本文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为例,探讨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成功应用。

二、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4月,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受害人陈述,张某于2018年3月23日酒后与受害人发生争执,随后用拳殴打受害人,致受害人头部受伤。

经鉴定,受害人伤情为轻伤二级。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张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判中的成功应用1. 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证据在审判阶段,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此案中,辩护律师提出部分证据存在非法取得的嫌疑,审判机关对此进行了审查,并依法排除了相关证据。

2. 依法认定犯罪事实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在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张某的行为未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程度。

因此,审判机关依法认定张某无罪。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审判机关充分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首先,审判机关依法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利,允许其聘请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其次,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张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分析。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成功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在一个公正的司法体系中,无罪推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确保了每个被控告的人都能够在法庭上获得公正的对待,以避免任何错误的定罪。

然而,无罪推定的贯彻并非总是那么容易,有时会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

首先,无罪推定的理念源于尊重个体权利的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享有权利被视为无辜,直到证据证明了自己的有罪。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的指控和侵犯,确保司法系统在判决案件时能够依据证据和事实作出准确而公正的决定。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挑战,这使得无罪推定并不总是得到完全的实施。

其次,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会影响无罪推定的贯彻。

警方和检察官在案件调查阶段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必须遵循适当的程序来收集和保护证据。

如果调查不严谨或证据被错误地收集或处理,就可能导致对被告不公正的定罪。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保证证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非常重要,以确保被告的无罪推定能够得到尊重和落实。

接下来,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至关重要。

法官的职责是监督程序和确保公正。

他们必须保证所有参与方都能够公平地陈述自己的案件,并且在案件中进行充分的辩论。

陪审团则有责任对证据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

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和陪审团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媒体报道、社会舆论和个人偏见等。

这些可能导致公正性存在偏差,从而威胁到无罪推定的原则。

此外,媒体的作用也可能影响无罪推定的实施。

媒体报道通常会对案件进行广泛的报道,这可能会对人们的意见和对案件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

媒体可能会引入偏见和刻板印象,使得被告在公众舆论中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尽管法院尚未对其定罪。

这种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可能削弱了被告的无罪推定,从而对其公平审判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证据的重要性不能被低估,它是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的关键。

法律要求证据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合理怀疑”,以支持对被告的指控。

如果证据不足或不可靠,那么无罪推定的原则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确保证据真实可信、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评估非常重要。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观,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适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和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对被告人的起诉,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一原则是法治精神和人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观。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自由和人格尊严,确保不无故受到刑事惩罚;也是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和公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自愿作供不受非法干预和司法追究。

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一条款既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也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犯罪有知识、能力或责任的人,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犯罪的证据或者说明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的情况。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证明有罪的责任,进一步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我国的刑法也规定了一系列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节,如自首、检举揭发、积极赔偿等,这些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而不能仅仅依靠嫌疑人的自白或供述等单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有权作证的人有义务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一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或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起诉,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得到充分实现。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思想起源及在国内的发展概述作为现代刑事司法领域原则的无罪推定就是“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有罪,应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

希腊人认为:“若一个人未经审判或者定罪而被处死是一种暴力。

”29古罗马时期的安东尼皇帝也曾提出:“凡是疑案的判决都须有利于被告,嫌疑人在罪证未确定之前不能视之为罪犯。

”无罪推定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普遍认为是由18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提出的。

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传世经典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他指出:“在法庭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35无罪推定正式被写入成文法,最早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写成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皆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大陆的发展可谓是曲折的。

早在1956年就有学者从证据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提到了无罪推定:“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对无罪推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随即无罪推定被认定为是“右倾主义”“唯心主义”,学术研究变成了政治态度,研究的不少学者都受到了批判。

在1957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第5条就曾规定:“被告在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假定为无罪的人。

”1963年对这个草案进行修改时又删除了此条,随后“文化大革命”爆发,《刑事诉讼法》立法就被搁置了。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采纳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是一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重要机制,旨在保护被告人免受冤枉和错误判决的伤害。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被充分地体现和强调。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表现在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上。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在未经法院判决前,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的。

这一原则的适用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避免了被错误指控或冤枉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人员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以有效履行。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表现在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上。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法院应当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证据的充分和确凿,避免错误的定罪。

法院应当采取科学的、客观的态度审查证据,不偏不倚地判定证据的有效性,以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实施。

在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有利的权利解释,并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中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需要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充分体现。

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无罪推定原则,认真考虑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有罪和无罪两种判决结果中,应当更多地倾向于无罪的判决,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中国的法律体系应当更多地关注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并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促进法律的公正和合理。

在总体上看,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强调,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理性。

希望中国的法律体系能够更加重视无罪推定原则,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持续发展。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在未经法院判决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院判决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对被告人的保护,更是对司法公正和人权的保障。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也一直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详细论述。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是如何的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是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立案侦查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对其进行合法、公正的侦查工作。

其次是在刑事审判阶段,被告人在正式受审前,应当被视为无罪,法院应当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对其进行公正审判。

最后是在刑事执行阶段,对于获得刑事判决的被告人,也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的刑事执行。

在现实社会的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在一些涉及社会舆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媒体的过度报道和公众的情绪影响往往会对被告人的无罪推定造成一定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更加坚定地依法保护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

其次是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侦查工作不到位,导致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需要更加严格地依法审理案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首先是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更加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法官依法审理案件,依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在刑事侦查中,需要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的使用,确保对被告人进行合法、公正的侦查工作。

最后是在刑事执行中,需要更加注重被告人的社会康复和再教育工作,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人道主义精神。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新《刑诉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简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

新《刑诉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必须深刻理解这一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条文,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之作用。

一、“无罪推定” 原则的由来和立法原意无罪推定原则, 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①一般表述为:“即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 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 其主要含义是:“任何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 都不能叫做罪犯。

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 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 。

这一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与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一个重要产物。

在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席卷之下,这一先进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个思想理论原则先是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事法律中,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步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所融入, 使无罪推定的思想理论原则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

无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无罪推定原则可概括为四项基本规则: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

即定罪权归法院。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思想是任何未经证明的事实被视作未发生的事情。

这个原则是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而言的,表明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司法公正都非常重要。

本文从数理逻辑的角度出发,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在数理逻辑中,无罪推定原则可以被视为一种概率逻辑思想。

假设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无罪率为P(无罪|缺乏证据),即被告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更有可能被认为是无罪的,这符合人们的正常思维。

但是,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缺乏证据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必定是无罪的,这种“可能性”只是一种相对概率。

也就是说,无罪推定原则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推定,只是针对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应该被更倾向于被认为是无罪的。

因此,在具体的应用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基础上,即:首先,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但其适用范围应该明确界定。

例如,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无罪推定原则不适用。

只有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才会依据其适用。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建立在证明确凿罪行的证据不足的基础上。

这同时也就意味着,无罪推定原则不是一种既定的法律规则,在实际执行中,需要法官进行具体的裁量。

这方面需要法官在加强取证过程中提高证据的可信度,以及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同时,要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以避免证据处理的不当或者冤假错案的发生。

除此之外,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如果无罪推定原则被滥用(例如将缺乏证据的案件全部推定为被告人无罪),则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罪的被告人逃脱惩罚,对社会和民众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在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应该进行的客观判断。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前提条件基础上。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源于古罗马法,被视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表明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这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始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修改。

2004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该原则的适用,强调了人权与法治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以下3个阶段:一是在权利制约下,证明罪犯有罪之前,应认为罪犯无罪;二是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均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三是在处理案件中,应强调证据貌似罪行之间的关系,证据必须符合正常常识,证据如果有争议,应根据证人的异议进行证人质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有时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有些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不尽职尽责,只是出于简便的目的而马虎地调查,偏离了法定程序。

这种情况下,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例如,有些检察机关为加快审查进程,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撰写的立案报告或刑事指控文件,而忽略了必要的证据核查。

当面临人身自由权、人权和私人财产权等严重侵犯时,无罪推定原则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同样,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法院可能存在压力和干预,无法实现公正司法。

因此,要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同时,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尤其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深入理解和应用。

此外,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权力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司法部门对社会舆论和权力干预的影响,为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要素,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加强司法人员和检察部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基础。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被广泛应用,以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对被告人采取保障其权利的措施,即在尚未被证明有罪之前,被认为是无罪的。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也是普遍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它涉及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审判程序、质证证据、定罪标准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被告人,无论其是否有罪。

这个原则不是说被告人无罪,而是说要在法庭上通过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也适用于所有罪名,包括最严重的罪名。

对任何犯罪行为的判断都必须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上才能成立,否则就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

一、确立定罪标准。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只有在被证明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被定罪。

这个标准是无罪推定的一种体现。

在定罪犯罪分子之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其罪行事实,才能裁定其有罪。

二、保障被告人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任何人,在被定罪以前必须被认为是无罪的。

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人,对自己被指控的罪名进行辩护,并能够就自己的罪行提供证据。

三、质证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质证和反驳其他证人的证词,以保护自己权益。

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认为其是无罪的。

四、保证审判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证审判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应该始终假定其是无罪的。

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机关的公正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这个原则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必须得到尽可能完整的体现和贯彻,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敦促司法机关的公正。

同时,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还需重点关注证据收集、证据鉴定、辩护权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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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摘要]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个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原则,具有其崇高的法律地位,成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却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有其衍生的诉讼规则,体现了我国现代法制的进步。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证据司法准则所谓无罪推定,其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经法定程序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或认定为无罪的人。

尽管世界各国立法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首次体现,它改变了过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笼统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处理疑罪时所显出的无能为力的状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与发展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

从无罪推定原则产生及发展的过程来看,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原则,十八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最早从理论上提出无罪推定思想,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第九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便是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自从贝卡利亚提出无罪推定的主张至今二百多年,无罪推定由理论到实践,由理念到立法,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跌宕起伏,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过程。

人权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权的司法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体现了人权的司法保障。

根据贝卡利亚的思想和表述,无罪推定包含二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决有罪以前,不能认为是有罪的;第二,对被告人所控的罪行,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前,一律推定被告人无罪,也就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就是无罪。

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诉讼主体,与追诉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被纠问、被刑讯逼供的对象、诉讼客体跃升为享有充分权利保障的诉讼主体,是诉讼制度走向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的结果。

由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诉讼规则有:(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了,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一拖就是好几年,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摧毁司法机关的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是由检察人员承担的;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承担,若被告人提出反诉,则应当对反诉举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被告人身上,因为此时反诉人成了反诉的原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137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这些规定都说明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

如果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进一步滋生和蔓延。

由此而言,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成了无罪推定的一个当然原则。

(三)沉默权规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沉默权,或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从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这也是其在法律上的本质。

其基本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早在12世纪之初,沉默权就作为辩护理由来对抗宗教法庭不人道的审讯方法。

在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人权。

而在我国,关于能否确立沉默权的争论一直相持不下。

有的学者主张引入沉默权,也有的学者反对引入沉默权,还有的学者认为对沉默权既要引入又要限制。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立足于本国国情和当前刑事诉讼法的客观实际,在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在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等规定的同时,仍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真正地完整地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并参照外国有关此类限制的做法,真正吸收这以原则的合理内容,而不是流于形式,使之在扬弃过程中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由上述主张,我们可以分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已经逐渐不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需要,应当逐步向“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的政策方向发展。

这样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促使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由此可以使他们将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同时,对确属愿意坦白交待、检举主动的犯罪嫌疑人,仍给予法定的从宽出路。

两者相结合,既尊重了相关国际文件的准则,也体现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在精神。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践意义(一)无罪推定是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在刑事诉讼中既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又要保障无辜者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的双重任务。

如何协调完成这两向任务就是判明刑事诉讼制度民主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实行有罪推定的国家,注重的是完成前一项任务,后一项任务仅仅是前者的附属物,因此宁可错捕错判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是犯罪分子的被告人,甚至非法取证,直至刑讯逼供。

而实行无罪推定的国家则要求,从刑事诉讼的开始就将被告人视为无罪,并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关注避免无辜者受到刑事追究,将两项任务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只要存在错捕错判的可能,就要谨慎行事,严禁违法取证,杜绝刑讯逼供。

不言而喻,无罪推定使诉讼向更民主、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二)无罪推定将保障人权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被告人广泛地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如辩护权、沉默权、回避权等,以确保其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而且检察机关还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罪。

这就使国家追诉权得到适当的制约。

特别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排除对被告人先入为主的偏见,不以追诉方的控诉为依据直接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以确保司法公正。

(三)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诉讼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自身价值,审判机关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有权予以定罪。

没有良好的程序规则,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第一、它禁止法官在审判开始前和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罪行产生任何形式的预断、偏见、猜测;第二、他要求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结束后才形成审判结果,并对被告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予以充分的关注和考虑,在其判决中进行分析、加以认定或批驳。

这样即使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会由于追诉程序给予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尽而唤起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的认同感,促使他们自觉承认和执行法院的裁判,服从国家司法制度的权威,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法制秩序。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实践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科学、进步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却长期以来对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排斥、否定的态度。

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才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在第12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有的认为第12条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有的认为第12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还有的则认为第12条是更加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尽管众说纷纭,对这一条的认识评价不尽一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无罪推定。

而且笔者认为这一条就是明确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我们有必要正确评价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并对现实中的状况作实事求是地分析。

(一)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同贝卡利亚所说的"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与"依法判决""确定有罪"只是表述上略有差别,内涵并无二致。

这一表述与法国《人权宣言》、其他国家的立法及一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

日本、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已将无罪推定原则上升到宪法高度,在宪法中规定。

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有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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