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合集下载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我国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一般的有期徒刑不同,缓刑是在被告人执行一段刑期后,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和其他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剩余刑期免予执行,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以期其健康回归社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的引入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对其身心的伤害,并促使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改造。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重罪犯,缓刑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难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其次,缓刑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专业且充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对被告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缓刑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缓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缓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当前的缓刑监管主要以监狱为基础,但监狱在设施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此外,部分缓刑人员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指导帮助被告人的改造。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该根据罪犯的罪行种类和情节,科学准确地划定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以保证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应加大对缓刑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缓刑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为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帮教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应完善缓刑监管和帮教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和帮教机构,将缓刑对象纳入社区监管范围,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化的帮教服务。

在帮教过程中,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为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试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是在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以期改造其思想认识,引导其回归社会,减少刑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缓刑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首先,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上需要更多考虑关注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犯罪情况。

目前,对于犯罪分子的适用缓刑主要考虑的是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和主观恶性,而较少考虑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这可能导致对于一些需要特殊关注的犯罪分子,缓刑制度的适用不够灵活。

因此,应该增加对于个人背景和家庭环境的调查和评估,更加全面地了解犯罪分子,以便更好地制定改造计划和具体执行方式。

其次,我国缓刑制度在改造犯罪分子方面还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

目前,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主要通过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来实现。

然而,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数量和质量依然存在不足,无法满足改造犯罪分子的需求。

因此,应该加大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心理辅导师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能力,提供更为全面和有效的改造服务。

此外,在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应该更加注重延长犯罪分子的社区矫正期限。

目前,我国的缓刑期限通常为一年到三年,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分子而言,这样的期限可能过短,无法达到有效的改造效果。

因此,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改造的需要,合理延长缓刑期限,确保充分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准备。

最后,为了更好地适用和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应该加大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力度。

缓刑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和改造计划。

目前,监督力度不足,导致一些缓刑犯罪分子未能按照规定接受改造和回归社会,甚至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缓刑犯罪分子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顺利进行。

总而言之,我国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定程度上减少刑罚对于社会的不良影响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缓刑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适用。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摘要]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社区矫正缓刑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应用,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缓刑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得缓刑制度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缓刑制度之现状进行分析,探寻我国缓刑制度进步与完善的发展道路。

一、缓刑制度简介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创,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源于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1889年的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

此后,缓刑作为一项集中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社会化精神,被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支持,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通行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贪污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缓刑制度,1997年刑法更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制度即暂缓执行制度,即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制度的意义在近现代刑法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法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1]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和改进,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文章标题: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判刑后,可以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案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2. 缓刑考验期过长在现行制度下,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可以长达五年。

这种过长的缓刑考验期,不仅给犯罪分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 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缓刑人员在经历了刑事处罚后,往往面临着就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困难,这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

4. 缓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无法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缓刑制度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加强对缓刑案件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司法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2. 合理缩短缓刑考验期考虑到缓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融入问题,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缓刑考验期,以减轻缓刑人员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们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四、结语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和探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个人观点:缓刑制度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善意纾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缓刑考察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 国绥 刑考察制度的思考
口 付真真
负 担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弥 补 缓 刑 有罪 不 罚 或重 罪 轻 罚 、罪 刑 不 相


缓 刑 考 察 主 体 及 其 职 能 划 分 的 完 善
缓 刑 考察 是非 常严 肃 和 专 业 的 活 动 ,应 当 由专 门 的 国家 机 关 和 专 业 人 员进 行 , 论 公安 机 关 还 是 基 层 组织 、 在 单 位 无 所 都 不 具 备 考察 人 员 和技 术 条 件 有 的 学者 倾 向于 将 缓 刑 的 考 察 权 交 给 司法 行 政 机 关 。 由有 : 一 , 着 律 师业 务 管 理 、 理 其 随 公 证 业 务 管 理 的 行 业 化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职 能 与 工作 任 务 相 对 较
少 , 理 职 能 趋 于 萎 缩 , 部 门平 衡 的 角度 看 , 当 将 缓 刑 监 督 管 从 应 权 从 公 安 机 关 分 离 出来 , 给 司法 行 政 机 关 。其 二 . 法 行 政 交 司
称 的 缺 陷 , 和 缓 刑 制 度 与 罪 责 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的 冲 突 。f)有 缓 3 利 于 特殊 预 防和 一 般 预 防 。增 加 一些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的 缓 刑 负 担 ,更 能 让 犯 罪 人感 受 的 犯 罪所 受 之 恶 ,达 到 特 殊 预 防 的 目 的 : 社 会 公众 感 受 到 刑 罚 的威 严 , 到 一 般 预 防 的 目的 。() 让 达 4 可 以作 为检 验 犯 罪 人 是 否真 诚 悔 罪 的手 段 。悔 罪 表 现 是 适 用 缓 刑 的重 要 条 件. 是 否 悔罪 , 往 缺 乏 量 化 的依 据 。 置缓 刑 但 往 设 负担 则 可 提 供 一个 重 要 的悔 罪 依 据 。如 果 犯 罪 人 有 能 力 补 救 却 拒 绝 补 救 因 自己 的行 为 所 造成 的损 害 ,则 可 以 推 断其 没 有 真诚悔罪, 因而 不 宜 对其 适 用 缓 刑 。 我 国 的缓 刑适 用 之 所 以进 步 缓 慢 ,很 大 程度 上 是 由 于缓 刑 义 务 惩 罚 力度 不 够 .让 犯 罪 人 和 民 众 误 以 为缓 刑 就 等 于 无 罪 释 放 . 损 刑 罚 的威 严 。 以我 们 有 必 要 借 鉴 缓 刑 负 担 的规 有 所 定 在 立 法 中增 设 缓 刑 犯 应 遵 守 的 强 制 性 义 务 。 : 偿 受 害 人 如 赔 损失 , 期参加社会劳动。 定 2完 善 缓 刑 指示 。缓 刑 指示 是 为 了 帮 助 犯罪 人 改 过 臼新 、 . 重 返 社会 而设 立 的 缓 刑 人 应 遵 守 的 事项 。我 国《 法》 七 十 刑 第 五 条 就 是关 于缓 刑 指 示 的 规 定 ,但 是 由 于其 过 于 原 则 和 模 糊 的 缺 陷 , 致其 没 有 发 挥 缓 刑 指 示 应 有 的 作用 , 完 善 参 见 上 导 其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改造犯罪、预防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一制度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日益凸显出诸多弊端,为了更好发挥这一制度的应有功能,应对这一制度做大胆的尝试性改革。

如,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增设罚金刑缓刑,增设缓刑听证程序和缓刑犯的义务负担,完善缓刑制度的类型和缓刑撤销制度。

[关键词]缓刑;弊端;完善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附条件地暂不宣告或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但保留执行可能性的一种刑罚制度。

由于缓刑充分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符合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谦抑性、个别化等现代刑罚理念,因而逐步受到重视,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

缓刑制度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凸显出了诸多弊端。

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应有功能,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完善缓刑制度的类型目前,许多国家刑法都吸收借鉴英美式和比法式两种缓刑类型的优点,同时规定了刑罚暂缓宣告制和刑罚暂缓执行制两种缓刑,而我国刑法则仅仅规定了刑罚暂缓执行一种缓刑,并且其法律后果仅仅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保留有罪宣告,这种缓刑制度由于使犯罪人留下无法消除的污点,对犯罪人的自信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因而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在教育改造犯罪人方面的功能。

因此,笔者认为应促进我国缓刑类型多样化,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精神,促进缓刑价值的充分实现,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完善附条件的有罪宣告形式的缓刑。

附条件的有罪宣告形式的缓刑的特点是缓刑监督考验期限届满时,不仅免除缓刑人员刑罚的执行而且法院所作的有罪宣告也失去效力。

因此,应扩大附条件的有罪宣告形式的缓刑适用范围。

2.借鉴国外的缓刑制度,我国可以考虑设置附考察监督的缓刑形式与附参加社会劳动的义务的缓刑形式。

前种缓刑形式对缓刑人员具有较强的行为约束能力,适用于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缓刑人员。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前看 缓 刑 制 度 在 立 法 方 面 仍 存 在 诸

综合 分 析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历 年 在
全 国 人 代 会 上 的工 作 报 告 几 乎 没 有


多不 足 之 处 在 司 法 实践 中也 未 能 充

交 付 监 管 脱 节 法 院 作 出缓 刑 判
分 发 挥 其积 极 的社 会 效 能
对 适 用 缓 刑 的犯 罪 情

其 三 建 立 有 效 的监 管 机 制


家采 用 综 合缓刑 制 规定


节 予 以 明确
72
犯 罪 情节 是 体 现 行
建 议 由检 察 院 加 强 对 法 院缓 刑 适
用 的全 过 程 监 督

我 国 <刑 法 >第

条第

1
为 的社 会 危 害 程 度和 行 为 人 人 身 危 险程 度
其原 因在 于 其




受 重

法 院 作 出 判 决 后 甚 至 让 缓 刑 犯 自行
打 击犯 罪 轻保 护 人 权 执 法 理 念 的

到 所 在 地 派 出所 报 到 由 于 监 管 手 续

缓 刑 制 度 及 其 适 用 条件 的规 定 太 过
长 期 影 响 办 案 人 员 仍 然 比较 重 视 对
, ,

制 度 它 对 维 护 社会 稳 定 和 帮 助 罪 犯
作 出 明 确 规 定 导 致 司 法 实 践 中难 以

作 任 务 繁 重 目前 尚 未 建 立 缓 刑 考


改 造 起 到 了 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但 从 目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审判制度的逐步健全,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发展。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缓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缓刑制度的法律定义存在模糊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缓刑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性。

对于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缓刑期限和缓刑效果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解释。

这给缓刑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问题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失,如果过度强调认罪态度,缓刑的效果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缓刑制度适用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未能准确评价罪犯的悔罪态度,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满。

三、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国缓刑制度给予了罪犯一定的宽限和机会,但是在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由于缓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很难有效地控制罪犯在缓刑期内的行为,一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缓刑的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缓刑期内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加强,增加监管手段和力度,提高缓刑期间的社会监督力度,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有效。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引言:缓刑作为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旨在改造犯罪分子、促使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缓刑适用条件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条件的严苛性目前,我国缓刑适用条件设置较为严苛,对犯罪分子的要求过高。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法律规定了较低的刑期才能适用缓刑,这导致许多罪犯被排除在缓刑之外。

这样一来,一些轻度犯罪分子无法通过缓刑获得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2.缓刑适用条件的刚性目前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为刚性,缺乏灵活性。

一旦不符合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已经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也无法获得缓刑。

这种刚性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一些改造良好的罪犯错失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罪犯及社会都是一种损失。

3.缓刑适用条件的局限性现行的缓刑适用条件主要围绕着个体的特定情况进行设置,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于犯罪分子的影响。

适用条件应该更加综合,不仅仅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素质和表现,还应该关注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预防。

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的建议1.调整条件的严苛程度应该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严苛程度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放宽条件要求,给予他们改造和再教育的机会。

合理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在减少监狱资源消耗的同时,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2.增加缓刑适用条件的灵活性缓刑适用条件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特殊情况下作出适当的调整。

对于那些表现出积极改造的罪犯,即使不完全满足条件,也应该给予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培养改过自新的罪犯,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综合考虑个体与社会环境缓刑适用条件不应仅仅针对罪犯个体进行设置,还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对于罪犯的影响。

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就业和教育资源的提供等因素都会对罪犯的改造产生影响,因此这些因素应该纳入缓刑适用条件的考量范畴。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科学的裁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不能有效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面对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特点在于,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条件,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

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正确运用缓刑制度,对于减少罪犯的关押数量,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制度做了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缓刑制度在规范上仍呈现原则化较强的特点,有关犯罪人个性的审查也不够深入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和尺度也不尽一致。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缓刑制度总体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123doc.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完善.123doc.

完善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构思内容摘要: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依附于刑罚而存在的一种执行刑罚的方法。

是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缓和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体现出强有力的生命力,缓刑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我国在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化、系统化,在适用的程序上有待改进和完善,且在具体执行中缓刑执行的内容及制度不够完善和健全,还存在监管单位职责不明确等方面的缺陷,因而影响了缓刑的适用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执行;完善缓刑适用制度,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缓刑适用制度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缓刑适用制度是依据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处理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具体化,是依靠专门的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是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实践证明,把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放到社会上,置身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中,不仅能够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同时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缓刑适用制度是一项改造罪行轻微的犯罪较好的刑罚制度。

但是,在有关缓刑适用制度中,我国与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

在当代刑罚制度发达的国家中,缓刑的适用率普遍较高。

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长期以来都比较低,这是由于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和不足。

缓刑作为一种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性化、经济化融为一体的刑罚制度,是符合刑罚制度的基本犯罪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也惩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因而,缓刑迟早会在我国刑罚裁量活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有哪些?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有哪些?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有哪些?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缓刑制度还存在以下不足:一、缓刑犯的监督机制不严格。

二、缓刑犯的法律义务不明确。

三、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很模糊。

缓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不执行所判刑罚。

大家经常在日常生活、电视电影中看到或听到有关缓刑的情节,那么,我国关于缓刑制度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小编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整理合集。

▲一、缓刑制度概述缓刑制度,各国有着不同的定义。

在日本,缓刑是指宣告刑罚之际,根据情况没有必要现实地执行刑罚的场合,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期间没有事故发生,刑罚权消灭的制度;在意大利,缓刑是指根据法官的命令被判处的刑罚在一定的期限(考验期)内暂不执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被判刑人没有犯重罪或同一性质的轻罪,履行了遵守的义务,犯罪则消失。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缓刑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说明了我国的缓刑在适用上仅仅局限于所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这三类所犯罪行比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宣告缓刑,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是否适用缓刑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理规 定 , 情节严重 的, 应当撤 销缓刑 的规定 。但何 为“ 情 节严重 ” ,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 掌握 , 因此 , 可 以增设 缓刑 延长考 验期 , 对大错 不犯 、 小错不断 的缓刑人 员 , 可以延 长缓刑考 验期 , 对 当延 长缓 刑 考验期 的措施 不足 以惩戒 缓刑人员 时 , 行 为人有继续 违反缓刑 监 督 管理行 为 , 可 以撤销缓刑 。
别未加 限定 , 比较模糊 , 这就造成在缓刑实践 中普遍存在 的一类观
点: 如对强奸 、 抢 劫等恶性犯 罪不 宜适用缓 刑 , 于是就 产生 了立法 与判刑标准 不一致 的现 象 , 而且有 悖 于缓刑 的立 法本 意 。( 3 ) 对 悔罪表现认定不 明确。刑法规定适用缓刑要根据犯罪分 子的犯罪
【 关键词】 缓刑制度; 适用范围; 存在问题; 思考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种有条件 的延缓 执行 刑罚或不执行刑 罚 的制度 。根据犯罪分子 的犯罪情 节和认 罪 、 服罪 、 悔罪 表现 , 既判
子进行人格考察 , 也 就是征求 其住所 地 、 工 作单位 的意见 , 以提高 再犯预测的准确率 , 降低缓刑适 用的风险。
缓刑 制度包括三个本质 特点 : 其一 , 缓 刑不是 一种 刑罚 , 而是
只规定刑罚 内容怎样执行 ; 其二, 缓 刑依 附于原判 刑罚 , 不 能独立 于刑罚之外存 在 ; 其三 , 缓刑的执行可 以实现刑罚执行 目的。需要 指 出的是 , 缓刑不 同于 死刑缓期 执行 。死缓是 死刑 的一种执 行方 式, 而缓 刑是一种量刑制度 , 两者在适用对象 、 执行方法 、 考验期 限 和法律后果 等方面存在本质 区别 。
意见 。
2 . 1建立人格 考察 制度 。如 前所述 , 适 用缓刑 是 以犯罪 分子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各地对缓刑适用的标准不尽相同,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司法资源不足
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对缓刑犯的监管和帮教工作投入不足,影响了缓刑制度的实施效果。
缓刑制度对罪犯改造的影响Fra bibliotek有利于罪犯改造
缓刑制度为罪犯提供了一个改造的机会, 通过社区矫正和心理辅导等措施,有助于 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VS
对罪犯改造的局限性
02
缓刑制度概述
缓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缓刑制度的起源
缓刑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为了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必要的监禁,通过设 立感化院等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改造。
缓刑制度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缓刑制度逐渐在世界各地得到推广和应用,成为一种重要的刑 事司法制度。
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缓刑制度的概念
研究展望
完善缓刑制度
尽管缓刑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缓刑人员的监管和帮助不 足等。未来可以对缓刑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提高其效力和效果。
加强缓刑人员的监管和帮助
对于缓刑人员,除了对其进行惩罚外,还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管和帮助。可以建立更加完善 的监管机制,同时提供心理辅导、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帮助,以促进缓刑人员的改造和回归 社会。
归属感。
个性化改造计划
针对每个缓刑犯的具体情况, 制定个性化的改造计划,包括 心理辅导、行为矫正、职业培 训等,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缓刑制度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
通过对实施缓刑人员的犯罪率进行统计和分析,发现缓刑制度能够显
著降低犯罪率,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02 03
缓刑制度符合刑罚改革趋势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缓刑制度是治安和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刑罚形式之一,也是一种对受刑人的特殊矫治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就是指对被判刑人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暂缓执行判决,加强对被缓刑人的矫治和监督,尽量避免其再犯罪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要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入手。

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轻微、无须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

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缓刑的判决必须在公开开庭审判时进行,且对于未成年人的缓刑,必须在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下进行。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入手。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被执行判决的被缓刑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行为,可以对其缓刑执行的判决予以撤销;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行为的,可以吊销缓刑执行的判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制度的规定》则对缓刑的适用标准、缓刑的考验期、缓刑期间的监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实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比较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共有16.6万人被判处缓刑,约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 6.2%。

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有不到5%的被缓刑人再次犯罪。

这表明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有较好的预防再犯罪效果,同时也说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缓刑制度的适用上比较谨慎和慎重。

三、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地法院对缓刑的适用不够统一。

由于缺乏普遍适用的标准和详细的法律规范,一些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比较主观,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被判以不同的刑罚。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缓刑制度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犯罪,是公认的合理而富有成效的刑罚制度。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缓刑制度在立法上、司法上的缺陷,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看法。

本文所提出的观点是在总结缓刑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做法后,根据我国的国情提出的,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缓刑价值;缓刑问题;制度完善缓刑是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暂时不适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它起源于欧美国家,后被移植到中国。

但是在我国,对于缓刑制度的法条规定不甚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被滥用。

但不能否认,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缓刑制度的适用价值“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

”[1]在刑事政策中被称为除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支柱,[2]并被视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的刑法反应手段。

”[3]缓刑体现了刑罚的社会化,个别化,轻刑化和人道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更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现在,无论在适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适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缓刑都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

缓刑对于犯罪行为的矫治,人权观念的树立,顺应轻刑化趋势,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适用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缓刑制度远没有成为司法实践的宠儿。

与许多刑法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我们的缓刑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对适用缓刑的立法过于模糊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判缓刑。

”在实践中,对于悔罪表现认定起来比较困难,同时,对于”不再危害社会”,也缺乏具体而明确的依据。

法官往往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主观认定。

我认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判断犯罪人是否不再危害社会的尺度。

主要表现为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能诚恳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

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旦被判缓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

因而,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缓刑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

立法上,缓刑适用条件和监管机关的设定存在制度缺陷;司法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及监管方式较为单一,难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外成功经验和中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完善;社区矫正缓刑作为一项具体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中的具体应用,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其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缓刑制度在立法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使得缓刑制度的功效并未充分发挥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缓刑制度之现状进行分析,探寻我国缓刑制度进步与完善的发展道路。

一、缓刑制度简介缓刑由英国法官希尔首创,但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源于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当时缓刑仅适用于青少年犯罪。

1889年的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般犯罪的刑罚执行制度。

此后,缓刑作为一项集中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社会化精神,被主张目的刑、教育刑的刑法新派学者支持,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现代刑法的一项通行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最早被规定在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但该规定只适用于贪污犯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了缓刑制度,1997年刑法更全面地规定了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中比较普遍的狭义缓刑制度即暂缓执行制度,即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特点是以判处一定刑罚为前提,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一)缓刑制度的意义在近现代刑法理念中,刑事制裁被认为是最后的手段,“刑罚种类的轻缓化、处罚的轻刑化和开放化是刑法发展的进步表现和必然结果”,[1]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但通过这些年的不断实践和改进,在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缓刑能更好地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一般而言,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实现的,而缓刑,在肯定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暂缓执行,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能使其更加珍惜得来不易的自由,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思想,以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获得真正的自由,同时避免了执行刑罚造成的弊端。

其次,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保障。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没有脱离社会、家庭,可以继续原来的工作和生活,避免了因执行刑罚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困难和不便,既可以使其体会到国家、社会对他的宽容,也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震慑。

最后,缓刑的适用能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符合经刑罚经济的思想。

如果没有缓刑制度,对任何犯罪都实行监禁,国家必定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监狱,派遣监管人员进行教育、监管,这势必是一项庞大的财政支出。

所以,实行缓刑制度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开支。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之处缓刑制度适用过程中,实现其价值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制度设计上的一些不足不之处:1.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从刑法立法可以看出,只有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体明确的。

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则过于抽象、笼统。

何为犯罪情节、何为悔罪表现难以具体界定,怎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确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更是没有科学的判断标准,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往往使得法官在适用缓刑时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多情况下,就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断。

“即使是聪明的执法者,然而他是有感情的,因此会产生不公平,不平等”,[2]而直接影响到法律和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在缓刑考验上,考验期规定不够合理,考验内容过于片面,考察主体职责不明首先,总体来看,考验期的规定显然过短。

缓刑是有条件的在一定期间内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规定考验期,就是为了确定犯罪分子能够遵守法律制度,确实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可以不再执行。

如果考验期过短,不能对罪犯进行充分的考察,难以确定罪犯确已改过自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缓刑规定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违背了缓刑制度确立的初衷。

其次,刑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考察内容,均是监管主体对缓刑犯单方面的监管和约束,缺乏对缓刑犯的教育和关怀,可能会造成缓刑犯某些权力得不到保护,从而影响对缓刑犯的教育和改造。

[3]最后,关于考察主体,刑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对缓刑犯进行考察,由其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协助配合。

然而由于公安机关的警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对缓刑犯的考察。

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胡楠董娜(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683.缓刑的滥用司法实践中缓刑被滥用的原因之一是缓刑在适用和执行中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给司法腐败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原因之二是被宣告缓刑意味着刑罚的暂缓执行,因此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往往通过各种渠道使犯罪分子获得缓刑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存在不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适用了缓刑的情况,刑罚的意义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缓刑作为一项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改过自新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广泛适用,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缓刑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极大地影响了缓刑的适用和效果,立足我国司法实践,参照国外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缓刑制度:(一)完善缓刑适用条件首先,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其主要缺陷在于规定的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机关把握和操作”,[4]应当对缓刑适用条件尤其是实质条件做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具体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在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的同时,应当保证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次,具体规定可以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这里的可以适用指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规定为可以适用缓刑:(1)未成年人犯罪的;(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进行犯罪的;(6)受害人有重大过错,导致犯罪人在激愤下犯罪的。

[5]不得适用缓刑的主要是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犯罪,如惯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这样列举式和概括式结合的规定,既保证了缓刑的合理适用又限制了法官无节制的自由裁量权。

(二)完善缓刑考验制度首先,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

缓刑不是消灭刑罚,而是暂缓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决定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

这个考验期必须长短适中,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犯罪分子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起不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同时,考验期的长短应当与原判刑罚相适应,并且规定上限和下限。

其次,缓刑考验内容的完善。

参照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缓刑考验内容:第一种类型是仅规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须遵守的规则,体现的是监管机关单方面的约束、管理;第二种是为多数国家采用的“保护观察”,对缓刑犯的保护,就是监管人员对缓刑犯提供生存指导、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其重归社会。

[6]保护和监管是缓刑犯考验的两个方面,相互协调,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监管内容,应当增加对缓刑犯的保护规定。

最后,缓刑监督考察主体的完善。

缓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应当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管理、考察和监督。

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考察管理机构,负责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缓刑执行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进行监督。

此外,可以参考国外立法例,设立“缓刑官”协助考察机构的教育改造工作,协助其解决缓刑犯的生活、工作困难;向公安机关报告缓刑犯的改造情况,并有权向法院建议延长或缩短缓刑考验期。

[7](三)完善缓刑监督考察方式缓刑作为刑罚执行的另一种方式,其宗旨在于将犯罪分子置于社会中,通过对其教育、矫正,使其不再犯罪。

一般缓刑的执行地点是犯罪分子的生活、工作场所。

该场所对缓刑犯的改造有着更深层次的作用,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对缓刑制度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相对的一种刑罚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相比其他矫正方式,有更大的优越性:一方面,它是刑罚社会化的体现,能够使缓刑犯得到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加强缓刑犯与社会的联系,增强其生活技能,掌握更多社会知识,塑造健康的信念和人格,摆脱“罪犯”的标签,最终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实现了预防犯罪和罪犯自我发展的双重功效。

[8]四、结语沈宗林先生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9]缓刑的独特性,其对促进罪犯改过自新、重塑自我有重要且深远的意义。

我们必须从立法上对缓刑制度加以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改进,结合国外成功经验,才能使缓刑制度更加成熟,发挥出它的最大功效。

[参考文献][1]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J].刑事法评论.2000 (7).[2]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0.[3]周化.论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03(4): 158.[4]王秋良,李泽龙.缓刑适用的立法完善[J].法学.1996(4).[5][6]王伟.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河北法学.2006(7):113.[7]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169.[8]杨世隆,林建阳.犯罪矫治:问题与对策[M].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4.310-315.[9]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大出版社,2000.458.[作者简介]胡楠(1991—),女,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董娜(1988—),女,江苏徐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20113094)“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应然与实然———以前科报告制度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6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