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城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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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西欧封建城市的比较
马晓利
(渭南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传播系陕西,渭南 714000 )
摘要: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及其作用,是西欧有别于中国封建时代的最显著特征之一。

从城市的兴起、城市的内涵、城市的性质、城市的民众组织等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西欧中世纪城市作为一种较为独立的社会政治单位,具有冲击封建政治体系的力量,是近代欧洲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源头;而中国封建城市至始至终都是统治者意志所支配的,没有能力冲破封建政治体系,是封建统治的重要工具和场所。

关键词:城市;西欧;中国;比较
一、城市的兴起
早在19世纪初,西方史学界就开始了对中世纪欧洲城市起源问题的讨论。

最先流行的是“罗马起源论”、“马尔克说”、“特权说”、“市场说”、“封建领地说”、“堡垒说”等。

20世纪以来,在西方史学界主要流行“商业起源论”和“手工业起源论”,诸多起源理论,说明了城市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因此中世纪城市起源问题应综合多种因素,从多个方面和角度进行分析研究。

马克思主义认为,城市的产生和存在,其前提是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分工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

[1]首先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城市产生的重要经济条件。

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前的社会生产力飞速进步,是从10世纪全民的、大规模的开垦荒地和围海造田开始的,即中世纪有名的垦殖运动。

耕地面积的增加和大片荒地的开发,为农业技术的更新提供了动因。

10—11世纪,农业生产力显著提高,农具和耕地技术日益发展,使农业生产率显著增长,收获量增加,农业产品的剩余日渐增多。

其次,社会分工的出现是城市产生的重要前提。

当农业生产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开始出现剩余农产品,剩余农产品的出现意义重大,它是进行交换和手工业独立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剩余农产品出现并用于交换时,原来从事手工业和工业生产的那部分人,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集中起来专门从事手工业和工业生产,这是人类的第二次社会大分工。

手工业从农业独立出来并成为一种特殊的经济部门,独立手工业者集居而生产,是城市兴起的重要途径之一。

再次,商品交换发展和商业的出现是城市兴起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中世纪中期,西欧由垦殖运动开始的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农业的发展,租金了手工业的进步,而手工业脱离农村集中城市后,产生城乡交流的问题,导致商业的发展。


别是长达两个世纪的十字军东征,给商业发展以巨大的刺激,从此,西欧的商业迅速发展起来。

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便是建立在这种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的基础之上的。

正如,亨利·皮朗所说:“中世纪城市是市民必不可少的聚集地,或多或少的积极从事于商业和手工业。

”[2]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发展,为商业提供了日益增长的活动因素,新市场及大集市的建立以及社会生活的改变,引起了对新的娱乐品或奢侈品的需要,商业生活繁荣到了空前未有的程度。

商业同时也刺激了工业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所以,“农业、手工业、商业贸易等因素的发展,乃是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经济动因,片面的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不切确的。

”[3]
除上述经济因素外,西欧封建制度的脆弱和不完善乃是西欧中世纪城市兴起的重要政治因素。

朱孝远在《近代欧洲的兴起》一书中指出说:“欧洲型的封建政治体系具有先天不足、脆弱、构造上很不完善等弱点。

再加上这种政治体系效率低下,难以操作,容易产生地方割据和政治上的无政府状态。

所以它很容易因自我的衰败而走向瓦解。

这种不同于东方政治体系的特点促进了西欧中世纪城市的产生和发展。

”[4]同时,《剑桥中世纪史》也认为权利的分散是城镇兴起的重要因素。

[5]
西欧中世纪城市也是中世纪社会中多阶级、多阶层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中世纪农业、手工业和商业贸易为城市的复兴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究竟哪些人是城市兴起的主导力量呢?应该说主要是逃亡的农奴和原为农奴的手艺人、商人及封建领主等。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与手工业之间的分工逐渐在庄园内部发展起来。

一部分农奴有了一定的专业技能而独立谋生,这样,在一些传统商路的交叉点上,有利于交易的修道院、城堡旁边以及一些封建领主的领地上,就逐渐出现了一些逃亡农奴的新的定居点。

西欧中世纪的城市,一部分就是由这些逃亡农奴的定居点发展起来的。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些城市不是从过去的历史中以现成的形式在中世纪出现的,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奴重新组成的。

”[6]而对于商人这个阶层来说,亨利·皮朗认为这时期,随着生产的发展,人口增长,确实让越来越多的人离开土地,去过流浪和冒险的生活。

而第一批做生意的行家就出现在这批流浪者和冒险家之中。

他们经营的方法是把海外缺乏的东西运过去,再运一些货物回来,把运回的货物输送到需要量大、获利最高的地方去。

简言之,这些原为农奴、农民身份的商人逐渐在固定城堡、市场、集市集聚,并成为建立西欧中世纪城市的中坚力量。

至于说各个独立的封建领主,为了在自立领地上获得工商业税款和其他利益,也为了削弱对手,往往提供一些优惠条件,竭力引诱别的领地的农奴逃亡到自己的领地上来建立城市。

因之,城市就在逃亡的农奴、商人、封建主等各阶级、阶层的合力之下逐渐产生,乃至壮大。

“中世纪从古代原始社会、古典社会乃至基督教义中承继下来的平等自主理
性等观念,也为西欧中世纪城市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7]在人类原始时代,来源于部落成员之间人人平等的观念;中世纪基督教倡导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同时,一股追求个体的自主理性的潜流也逐渐萌生。

在这种思想源流的影响下,其主体力量如逃亡农奴、商人们积极自主的复兴城市。

虽然对立于平等原则的封建等级社会中,等级、奴役等等不平等观念占主导地位,但是也不能否认在中世纪,这种平等理性观念或多或少的影响着西欧中世纪城市的建立,成为其诞生的重要思想条件。

中国历史上真正意义的城市的形成是在夏朝。

傅筑夫提出:“城市的产生,完全是阶级斗争的结果。

因此,阶级社会的产生时期,具体说,奴隶占有制的形成时期,便是城市的开始时期。

”他主张夏代“是古代城市的开始时期”。

这里所说的“城市的开始时期”即指真正意义的城市的形成。

[8]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中国城市形成于夏代的主张。

中国封建城市的兴起一般则不是以社会分工和工商业发展为前提,而是以政治需要为条件由封建国家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

作为中国封建城市主体的郡县城市,就是这种政治城市的典型。

郡县城市基本应该说是一种政治城市和消费城市,或者说其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消费意义大于生产意义。

因而,中国古代城市的产生和功用,大多数与国家政治有关,而不是直接源于工商业的发展。

封建统治者是将城市作为统治中心或军事堡垒建立起来的。

秦汉以后,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和皇帝要维持对庞大版图每个角落的绝对统治,必须要有一套从上至下的严密统治体系,使国土上的臣民服从皇帝的权威。

因此,一方面需要有一个地方作为绝对政治权力中心的驻所,由此便有了都城的建立;另一方面,权力中心在各地的代表也须有自己的治所,于是便有了省城、府(郡、州)城、县城等地方层级城市的设立。

中国封建城市多是统治者自上而下“建立”的政治城市。

作为政治需要的产物,城市的兴与废、盛或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格局的演变和统治者的意志。

中国统治者在“政治战略上的特殊考虑,甚至几乎可以凭空建起有规划的城市”。

[9]政治变化使得中国历史版图上常见这种现象:显赫一时的城市后来湮没无闻,不见经传的小城却能突然崛起。

概括地说,中国城市的产生有两条道路:一是统治者在选定地点建“城”之后,由于为统治者消费服务的需要而聚集了工商业者;二是统治者在确定行政中心地时,也可能选择已有一定数量工商业者聚落的地方。

但无论是哪条道路,一个地方要成长为城市,统治者的意志和选择是第一位的,这和西欧城市兴起主要由工商业者自身力量的推动迥然相异。

二、城市的内涵
对于城市的界定,每位学者都有自己的理解与定义,但至今尚没有为大家所普遍认同的定义,以至像年鉴学派的代表人物布罗代尔都有些无奈地说:“一座城市总是一座城市。

”一般学者都承认城市总是比乡村有更多的人口,更集中的生产力,更高的消费水平,更高的文化水平等等。

或者如布罗代尔所言:“城市最鲜明的特征表现于它在尽可能狭窄的地域内集中了最大量的经济活动。

”正是由于有了十分密集的人口,故有了最大量的经济活动及相应的社会活动与文化活动,即生活的最大量化。

于是表现出相当集中而持久的市场及商业行为和各具特点的个人谋生行为。

[10]
西欧城市作为一种社会共同体,是在市民们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形成的。

“聚居在一起的工商业者,都有自己的个人要求。

他们从庄园来到城市,为的是能有新的生活,而不是重入另一个领主的枷锁,因此他们希望得到人身的自由。

也体现一种求生存的愿望,因此他们要求有经营工商业的自由”。

[11]当这些个人要求汇聚在一起时,就形成了一种共同利益,变成了一种共同要求,这是结成共同体的基础。

城市共同体也是一种地缘共同体,市民一般无血缘关系可言,即使有也退居到次要地位。

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纽带是一纸契约,即大家共同遵守的城市章程。

作为一种共同体,城市是中世纪西欧的一种基层社会单位,但它是代表本城及市民利益的,而不是更高级政治权力如国王、诸侯或主教的代表,不对他们负责。

有的城市是高度独立的政治主体,其上很少有能驾驭它们的政治权力。

城市内部也有复杂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关系。

居民大致可分为市民和非市民两大类。

所谓非市民,主要指住在城里的各类封建人员包括国王、诸侯、领主、骑士、主教和教堂神父等,以及他们的家人、仆役。

这些人不属于城市共同体。

市民即城市共同体成员。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有市民的身份是平等的,所有市民的人身和工商活动也是自由的。

但由于进入城市有时间先后的差异,从事工作有高低贵贱的区别,因而市民也有地位上的不平等。

城市贫民虽有人身自由,但在城市政治生活中基本没有地位;手工业者和店主是城市的中间阶层;富有的批发商、外贸商、高利贷者和房地产主,是城市的上层阶级。

城市是逃亡农奴向往的地方,想成为市民的人就是冲着自由和平等而来,因此,城市在本质上不应该有社会等级。

但由于城市诞生于等级的封建社会母体之中,又同外部等级社会有无法分割的联系,因此它“无论如何绕不开”封建母体中等级制度、等级观念的影响。

因此,中世纪城市虽不具有明确的等级制度特征,但等级意识、等级观念是存在着的。

不过,这种以财富为基础的等级划分,是开放式的、动态的,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是可以改变的,人人都可通过致富而向社会中上层流动。

所以,西欧中世纪城市不但是一个人文地理概念,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概念。

语义中常常包含了“城市共同体”或“市民共同体”这一内涵。

就中国而言,目前大家通言的城市,是从古代的城市发展来的,上古时期,人们只称“城”,而不称或少称“城市”。

“城”是指在都邑四周用做防御的墙垣及其围城的城堡。

所以,“城”作为某一地区或部落的政治、军事中心,具有明显的防御特征。

而历史上的“市”,则是指商品交换的场所。

[12]“城”与“市”经过上千年的融合而形成真正意义的城市。

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主要侧重的是“城”,而非“市”,注重它的政治、军事意义。

中国城市无疑也是众多人口的聚居地,居民成分就籍贯而论,有移住和流入城市的农民和外地人口,也有土生土长的城市原籍居民。

从居民身份和职业构成看,大致包括各级官吏、地主、军人、知识界人士等社会中上层阶级;官府作坊工匠、个体手工业者、店铺老板、贩运商人等各类工商业者;宗教徒、迷信职业者、艺人、妓女、奴脾及各种依附者;无固定职业的下层市井居民和流民。

城市社会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缩影,只不过人口更集中而已。

但这些聚居的人口基本没有共同利益,很难发出共同声音,城市一般也不以共同体身份与外界交往。

统治阶级成员是官府即城市当局的服务对象,官府则代表国家对城市的普遍居民实行绝对统治。

因此在中国封建城市里,等级划分非常明确。

工商业者虽然也有利益、权利要求,但一般由个人直接向官府诉求。

他们虽有一些共同利益,但由于官府压制而难以找到共同的表达方式,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不可能也没有出现城市公社、市民共同体。

城市居民同农村居民一样,只是皇帝的臣民、国家的子民而已,政治上处在官府的绝对管制之下。

在严厉的管制之下,市民很难为了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反对或反抗官府。

所以,中国封建城市作为各级政治中心,不仅具有人文地理概念,而且具有“人口集合体”这种社会性含义。

三、城市的性质
中世纪西欧城市的自由与自治与东方及其他地区相比,西欧城市最突出的特征是自由。

城市并不是生来就拥有自由的,市民是通过不断的斗争才取得一些自由权。

西欧城市一般是通过和平渐进的方式取得自由,也有少数城市是通过暴力手段。

而通过斗争获得相当程度的自由的原因,人们一般多归于封建的割据局面,这一解释在意大利北部是可信的,但法国北部却未必如此,英国更是不同。

可见城市的自由,不仅是封建的结果,也许日耳曼人的自由传统在其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也许最重要的仍然是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统治阶级对货币财富的需要日益增加,只有城市能提供领主的所需。

城市自由基本上包括人身自由、土地自由、财政自由(即经济自由、司法自由、贸易自由等)。

人身自由是指自由城市下,居民必须是自由人。

自由的商人自然属于自由人之列,而来自农村的农奴(无论他们是经商还是从事手工业)这
类是不自由人。

但是有些城市可能很快以法律的形式来使他们成为自由人,有些城市可能没有明确说明,于是农奴的自由获得就需要一段时间,但最后他们都是自由人。

这就是有名的习俗,农奴如果在城市住满一年零一天,即取得自由的身份,成为自由的市民,其过去的主人不能将其追回。

土地自由即城市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领有者只向原领主交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地租,不与领主发生人身依附关系,不向领主负担沉重的劳役及其他劳役。

土地自由是城市摆脱封建义务,确保城市独立的关键。

司法自由即城市的司法是独立而自由的,城市的特许状中往往声明市民只能由城市的司法机关来判。

财政自由,城市与其领主达成的协议规定,每年向领主交纳一笔固定款项,以取领主到城市征收各种捐税的权利,它给了城市发展工商业的自由和机会。

贸易自由是指城市的自由贸易特权,它一般在特许状中得到承认。

从自由到自治,是西欧城市发展的趋势。

自由城市也许不少,但能够发展到自治的却不多。

城市自治即城市的独立和半独立的存在与发展,是城市统治管理的自由,是政治权利的自由。

西欧中世纪城市从封建主那里取得独立自治权的过程各不相同,其统治整体也差异较大,不过大都已产生在选举基础上的地方行政官员体系和议会机构。

“在意大利北部和中部,法兰西南部和北部以及低地国家,早在12世纪,在德意志的莱茵河与多瑙河各地,从13世纪起,都出现有共和国、半独立的国家、自治团体、执政官制城市、自由市镇,他们都获得了较大的权力。

这些城市自治团体,通过一般的议会、代表机构、上议院、大小议会、长老法庭和他们选举出县知事、市长、郡长议员和长老管理他们,它们形成了集体的权力”。

[13]所以,尽管可以说城市也是当时封建割据势力中的一员,但就其政治制度的内核而言,它已开始与封建领主分道扬镳。

西欧中古城市的自由与自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我们承认作为独立或半独立存在的城市有其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是与西欧当时的整个背景相适应的。

政治不统一,封建割据严重,于是在分裂割据的领地上公权与私权合一,这种独立或半独立的封建领地的存在也就决定了城市的相当突出的自由与自治的特殊,而且这种特殊性的基本性质是封建性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城市居民只是皇帝的臣民、国家的子民而已。

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是极其严厉的,凡城内居民,都被按社会身份严格统制在官府划定的里坊内,分别士庶,不令杂居。

在中国封建城市里的中下层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自秦、汉以来,一直受到专制政府的压抑而相当低下,尤其是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更为卑贱。

唐宋时期,雇佣常常与劳役、奴仆混为一谈。

明清时期的“雇工人”在法律上决不是平等的。

雇工人在被雇期间,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没有告发的权利,甚至雇主几乎可以任意处罚雇工人。

当时的社会观
念认为,雇佣双方绝非劳动力买卖的平等关系,而是雇工人无以为生,来受主人家的豢养。

在商业上,到明代还主要是使用奴仆。

手工业的雇工,则多属师徒关系,也有身份限制,并多属辅助劳动者,业主掌握主要技术劳动。

其次,对所有的手工业匠户(多为自营谋生而有技艺之匠户),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对其进行掠夺性的奴役,将其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到难以忍受的程度。

当时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万,其中有二万七千户为京城住坐匠,还有一部分在地方官工业中服役,虽官府按月补助粮、盐,但在自营期间,维持生活还是很艰难。

籍工匠几乎没有什么人身自由,世代沿袭处于工奴一般的悲惨境地。

明朝中叶以后,虽逐步改为征银代役,但始终是广大手工业劳动者的一项额外负担。

再次,是对所有商家的“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记手续,以取得营业的合法许可,即所谓“占市籍”。

然而一旦“占籍”,就要承担各种繁重的税收和差役。

各种商税,其名目之繁多,税率之加重,令人瞠目。

总之,对中国城市工商业者而言,尤其在西欧城市市民所享有权利的比较之下,其依然处于一系列封建束缚之中,要负担沉重的苛税与差役,人身受一定程度的控制,不存在有关法律的保障,实际上就连罢工歇业的权利都没有。

法律没有明确过工商业者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当时的专制制度也不可能给予民众这些权利,而统治当局可任意进行为所欲为的奴役。

这与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律明确保护市民的人身自由、工商经营诸权利是绝然不同的,两者的社会法律地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

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市民,在君主专制的残暴统治下,也时有反抗斗争,一般形式有歇业罢市、群起闹事、武装私营、沿海为寇等。

万历末年,全国重要城镇连续爆发“民变”,其规模都相当可观,一些城镇运动高潮时达数万、数十万之众,甚至一些官僚士大夫也参与其中,市民斗争的激烈程度可谓史无前例。

然而如此声势浩大的一场市民运动,其斗争目标仅仅只局限于少数太监使臣和贪官污吏,并不触及“封建”统治的根基;斗争方式主要为鼓噪、殴击、焚毁诸示威式的城市骚动,运动零星分散,互相没有联系,更谈不上联合,处于一种不满经济掠夺而自发反抗的状态。

其自主意识与抗争能力的局限,与其原生的乡族社会结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较西欧城市成熟的市民运动所取得的成果,其既缺乏明确具体的斗争纲领,更没有切实可行的政治目标,表现出相当原始和幼稚之状况。

因此,中国古代城市的政权始终在朝廷官府的牢牢控制之下,一直是其专制集权统治的政治堡垒。

四、城市主要的社会组织——行会
西欧中世纪城市按行业分别组织的手工业行会和商业行会,随着生产和分工
的发展不断涌现,行会便成为城市中的核心组织。

行会作为基层社会组织,有会徽、会旗,有对成员扶困济危的责任,成员间也有相互帮助的义务。

会所作为行会的活动中心,对成员有强烈的吸引力。

行会还调解成员之间的矛盾,化解冲突,同时也负有伸张正义、剪除邪恶的责任。

城市举行庆典时,以行会为单位参加。

演出神秘剧时,行会要出节目;街头游行时,以行会为单位组成方队,前面有会旗开路;参加庆典的开销由各个行会自行负责。

在西欧城市发展与自治中,行会组织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组织武装斗争取得城市自治,到控制城市议会进行市政管理,它的规章一般还具有法律性质。

“商业和工业阶级所组成的自由同业公会和结盟行会,……它们教导劳动群众懂得了团结一致和纪律,怎样在自由选出的领导人的指导之下,和在它们自行起草并经都市团体修改的法令与规章之下进行活动”。

[14]行会在帮助工商业者如何通过斗争,最后执掌市政权力,从而把握自己的命运方面,做出了无可替代的贡献。

不可否认,行会在中世纪城市末期对经济有较强的枷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行会毕竟是西欧中世纪的时代产物,是适应小商品经济基础之一的经济组织,它在当时乃至近代都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首先,行会中的学徒、帮工制度,在中世纪时对手工业技术的传播、发展曾有着积极的意义。

其次,它有助于法律和习俗的形成以及维持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再次,它们宗教的、慈善的、好交际的习俗,涉及非常多的集体花费,明显地影响了会员的个人储蓄和消费习惯。

总之,西欧行会是与中世纪特定时代的小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应当说,以城市为载体的行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为近代手工工场的兴起准备了条件。

中国城市行会的出现,大致开始于唐宋时期。

明清行会已普遍存在。

与西欧无大差异,行会产生最初也是为了保护本行业人员利益,传授生产技术,维持对本行业的垄断权等。

但中国行会产生还有一个特别的因素,那就是为了抵制牙行的敲诈勒索。

与西欧不同,中国城市行会没有政治上的自治权,更没有成为城市中的基层行政单位。

但它既然有社会协调和经济调节功能,其存在无疑也有一定的政治意义。

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政治极度成熟的社会里,行会在政治方面潜在的积极性作用总是被抑制的,而其保守性却越到晚期越明显,并且越来越傍上了封建官府,依靠政治力量来扑杀新生因素和对立因素。

所以,要把行会看成一种能对封建体系产生冲击力的社会力量,那是不恰当的。

五、结语
西欧中世纪城市是在与封建阶级对立的态势中产生的,虽然它不可能与封建主完全脱离关系,但大部分自治城市独立性强,政治经济生活有很高的自主权。

因此,把西欧城市看成基本对封建体系具有离心力的独立政治单位,应该是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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