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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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范围
学校经费分为预算经费、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及提成经费四大类。
1.预算经费:指通过学校预算安排使用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含用提成经费安排的配套经费,不含预算安排的中央专项配套经费。
2.专项经费: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政府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非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包括: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及地方财政支持的专项配套经费等。
3.科研经费: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纵向、横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
4.提成经费:指二级单位通过办学办班或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扣除上缴学校部分后留成使用的经费,包括按照学校创收管理办法分配给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和奖酬金。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结合原则: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2.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科研经费按财权与事权结合的原则
实行归口管理与监督。
3.逐级审批及联签原则:根据支出性质和支出额度确定分级审批和联签审批。
4.预算控制原则: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任何人不得审批。
三、审批人员及责任
1.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2.院系负责人。院(系)主要负责人是本院(系)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提成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院(系)主要负责人对本院(系)师生承担的科研项目履行监管职责,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院(系)领导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3.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预算经费、专项经费和提成经费支出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此类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或授权审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
4.校领导。对本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四、审批权限
1.预算经费、专项经费
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下,由各单位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加报该经费所涉业务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责任人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必须由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
2.提成经费
单项支出5万元以下,由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经院(系)经济责任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加报财务处领导或其授权责任人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
3.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3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须经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
横向科研经费:单项支出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院(系)经济责任人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须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加报
总会计师审批。
科研协作转外经费(不论科研经费类型)的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为依据,经项目负责人和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支付;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且协作单位为企业的,须报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协作单位为企业的,还须加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和总会计师联签审批。
因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合同的,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科研经费购置材料(办公用品、试验材料等)或支付测试加工费,除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经院系指定的验收人验收签字、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审核后方可报销。
项目负责人对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差旅费真实性负责。没有明确出差依据且出差天数超过5天的,还需经院系经济责任人或其授权人对出差真实性(包括天数)审核后方可报销。
五、特殊事项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公务接待、基建及维修、免于校领导审批等审批事项,上述特殊事项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务接待:执行学校国内公务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必须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才能报销。
2.基建及维修:实行基建处长和财务处长"两支笔"审批。使用国库直接支付资金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无论资金来源,单项支出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支出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加报总会计师审批。
3.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出:各单位用本单位经费而非人事处经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支出的,必须报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责任人审批。
4.学校机动费:单笔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单笔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单笔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5.免于校领导审批事项。
(1)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津补贴、学生生活补贴、困难补助、三助津贴、各类奖助学金。
(2)汇缴财政专户资金。
(3)缴交税金、公积金。
(4)每月支付的水电费。
(5)按照协议或学校批复支付给后勤集团维修费等。
(6)转拨给附中、附小、附属医院的各类经费。
(7)拨校内各核算点周转金。
六、违规行为处罚
审批人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
1.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2.以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