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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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加强矿井储量管理是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之一,正确地统计、计算和真实地反映生产矿井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情况,是煤炭生产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工作。根据原煤炭工业部(83)煤生字第1275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新颁《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有关业务部门职责范围

一、生产技术部门主要负责:

积极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及时处理报损储量,制定提高回采率的有关技术措施,具体提供矿井生产各种作业规程,确定各种煤层计划采高,改进采煤作业方法,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

二、地质测量部门主要负责:

1、合理圈定各级储量、采出量及损失量的范围,正确地测量、计算其数量,并分门别类地整理成台帐、图表、卡片等资料;

2、对储量的变化、转出、转入、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按照规定进行测算,申请核减报批。年末汇总填编有关报表上报。对生产部门申报批准后的报损储量年末进行汇总,填编报表上报;

3、合理计算各种损失率,并进行分析上报;

4、负责煤生38、44、45表及“三个煤量”等报表的汇总填报工作;

5、及时掌握分析矿区和各矿井储量变化动态,监督矿井储量开发利用状况,正确提供有关储量数据,按时修改编制储量图件。

第3条各矿井地质部门必

须配备专职储量管理人员,人员的数量要符合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4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有关储量及回采率方面的补充规定

第5条集团公司回采率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6条对照国家煤炭技术政策规定,集团公司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储量计算最低可采厚度为0.7m,最高灰份不得超过40%;暂不可利用

的煤层,储量计算厚度可在0.6~0.7m之间,灰份规定在40~50%

之间。

第7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经常进行矿井储量方面的调查,并把调查的结果如实地记录归登在台帐、卡片、基础表上,填绘在图

纸上。按照规定根据基础资料定期编制诸如煤生9、23、38、40、

45表登。

第8条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每10天一次,当构造复

杂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较快时,应适当加密丈量次数。

工作面丈量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面的进度、长度、采高、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

矸的层数、厚度;

2、工作面丢失的顶煤、底煤及浮煤厚度和面积;

3、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冲刷、

火成岩等地质现象。

丈量煤层厚度、采高、丢顶、底煤及浮煤厚度时,一般应选在同一个观测点上,浮煤厚度一定要实际丈量,不准估算。每年必须测

定一次现场实际浮煤的松散容重,以便计算浮煤损失。

采高丈量一般应利用检修班进行,并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一般20m,煤层不稳定时可适当加密点位。

第9条当工作面、采区结束后对其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计算验证进行采后总结。总结报告应附图纸和文

字说明,当矿井结束时,提出矿井报废报告,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上

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10条正常储量增减一定要系统的收集、整理台账、图表等基

础资料作为核实依据,需要审批手续的,如矿井边界变化、重要储

量数据的改变等,及时由各矿井提出报告,由上级机关审批同意后

执行。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44、45表,并要在文字说明书中详细

说明是由于补充勘探、采探对比、矿界变化、重算或其它原因造成

的增减。并对其变化原因加以分析总结。

第11条对申请储量的转出、转入、注销要根据审批权限必须严

格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原因、位置、范围,要附图表资料。上级审批同意转出、转入或注销的储量要及时归纳整理,年末

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40、45表,在文字说明中

分析其原因,说明其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并填绘到有关图纸上。

第12条在设计新水平、新采区时要把集中上下山、运输大巷、

回凤巷等主要大巷保护煤柱的宽度、范围设计明确,要有回收措施。已留设的各类永久煤柱要有明确的范围、注记文号等。凡未在图纸

上注明的要补齐、填全。永久煤柱要在台账上详细记录。

第13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储量报损要根据审批的权限严格

执行。申请报告要有文字说明其位置、范围,分析其原因,要附图表,上级审批同意后要及时归纳整理。年末一并汇总填报煤生字40、45表。文字说明中分析原因,说明时间、数量、审批文号等。

第14条以补充勘探钻孔为主,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煤层因

厚度或煤质灰份等煤层原生变化,已达不到能力用储量标准的按规

定确定转出或注销。

以补充勘探,结合巷道揭露证实,查明由于地质构造、水文地质、顶板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已不能开采的储量,应根据规定要求确定地

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或储量报损。

要求申请储量转出或注销及地质、水文地质损失或报损,要在储量损失前30天提出申请报告。否则,对已构成损失事实,再提出报

告的按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追究责任。

第15条对丢失的煤柱和残余煤等,要在安全经济的原则下,积

极进行复采,把复采的煤量进行归登,年末按照规定一并汇总填报。

第16条我集团公司“三下”压煤量较多,特别是滕南矿区,各

矿井分管储量的人员要配合分管岩移工作人员测算好“三下”压煤

量和采出量,按照集团公司“三下”压煤开采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

做好“三下”压煤的开采工作,配合生产部门进行“三下”开采。

第17条分层开采煤层,在开采第一分层时,要配备专人探测煤厚,做好记录,并绘制出等厚线图和剖面图。探测煤厚点的间距根

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沿走向和倾斜每隔10~20m探测一个点,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采厚、夹矸厚度、主要地质现象等数据。

第18条厚煤层开采要做到合理分层,一般厚度在4.0m以下时一次采全高,4.0m以上时可根据开采设备来决定开采的分层数。炮采

工作面一般按2.0m作为一个分层开采,煤厚在3m以上时可分为二

个分层,5m以上时应分为3个分层开采。不得无故将工作面由大改小,不得随意留设工作面煤柱、煤垛、丢顶底煤。

第19条高庄、八一矿水力采煤的区域,溜煤上山、溜煤巷等一

定要沿煤层底板掘进,不得随意撇底煤。每月末应测定一次水采煤

量及验算煤泥流失量,季末应全面测算统计水采总采出量和总损失量、损失率。

第20条坚持和推广提高回采率的先进方法,诸如厚薄煤层配采、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对拉和顺拉工作面开采、倾斜条带式开采、无煤柱开采(薄煤层沿空留巷,厚煤层沿空

送巷、跨巷采煤等),积极开展清扫浮煤等工作。

第21条对开采设计和生产计划应严格审查,严禁采用丢煤多的

开采方法和回采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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