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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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因为人贩子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首先要诱骗受害人脱离家庭,然后控制起来,使之处于不能自主、任人支配的地位。

即使出卖后,又要受到收买人的监视控制。

此外,妇女儿童被拐卖后,不仅本人受害,且累及受害人的家庭,妻离子散、家庭破裂,给家人造成莫大痛苦。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拐骗、中转、接送、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骗?,是指行为人利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妇女、儿童轻信其花言巧语,上当受骗,然后将妇女、儿童带走。

?接送?、?中转?,主要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的行为。

也包括为人贩子介绍买主,为犯罪分子窝藏被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

人贩子大多是同时实施自拐自卖行为,即同时具有拐和卖两个特征。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贩子并不直接拐骗,而是充当?二道贩子?,专门收买并转手倒卖别人拐骗的妇女、儿童。

这里所说的?收买?是以出卖为目的,即人贩子为了再次出卖而买。

这与刑法所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后者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对于这种收买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按照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但是,如果收买时不具有出卖目的,收买后又出卖的,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行为,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贩卖?是指将拐骗、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

?贩卖?行为单独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种犯罪行为,不论是自拐自卖,还是转手倒卖,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55T"贩卖?的方式,可谓多种多样。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7月7日《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为幼儿;6岁以上不满14岁的为儿童。

但是,按照立法精神,本罪所侵害的对象之一的儿童,应该是不特定的,包括1岁以上不满14岁的男女小孩。

拐卖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拐卖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还常常使用绑架的手段,因此,绑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特征。

所谓绑架,是将被害人劫持脱离其原来所在地或者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下,使其丧失人身自由。

绑架有多种不同的手段,主要有暴力、胁迫等方法。

?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如捆绑、拖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

?胁迫?是指以不服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刑法还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偷盗婴幼儿也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行为之一。

婴幼儿年幼无知,不具有任何反抗和自救能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婴幼儿的这一弱点实施犯罪。

这与绑架行为实施暴力、胁迫、麻醉手段以后,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状态,在实际状态效果上并无多大差别。

而且由于婴幼儿脱离监护人后身心易遭受摧残,也因说不清家庭地址等难于解救,故应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因此,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以不被觉察的方法盗走,应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要以出卖被拐卖妇女、儿童为目的。

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为了结婚、使唤等等,虽具有拐骗等行为特征也不能构成本罪。

【罪与非罪界限】
要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注意:
第一,本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介绍婚姻是一种陈规陋习,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人贩子打着介绍婚姻的幌子进行犯罪,因此两种行为极易混淆。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1)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不违背妇女意志的。

(2)看行为人与妇女、男女之间的关系。

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与男女双方有亲朋乡邻关系;而拐卖妇女的行为人一般与男女双方无密切关系,有的在行为以前素不相识,也无了解这些情况的愿望。

(3)从行为方式看,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有介绍婚姻的行为,介绍男女双方见面等;而拐卖妇女行为方式却是拐骗、收买妇女等,并与买方讨价还价将妇女当商品出卖,常是背着妇女进行,也不会征求妇女本人意见,也不向双方介绍对方的个人、家庭情况。

(4)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看,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既以获取财物为目的,也以使介绍的婚姻能成功使各方满意为目的;而拐卖妇女的行为人是将是否获利、怎么能获取最大利益作为唯一目的。

第二,本罪与介绍收养的界限。

介绍收养是一种合法行为,行为人出于成人之美或为过继延宗接代而从中介绍,虽然有的也接受一定的馈赠,但并非把被收养人当成商品出卖;而拐卖儿童则是一种犯罪行为,有的行为人开始为了收养子女,但日后又出于营利动机,把被收养人转手出卖,则以犯罪论处。

第三,本罪与卖卖婚姻的界限。

拐卖妇女和家长借女儿出嫁索取高额聘礼的买卖婚姻,都具有贪财的特点。

但是,两者有本质的不同:(1)买卖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拐骗问题。

(2)买卖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有着亲属关系;而贩卖妇女案件中没有这种关系。

(3)家长虽然搞买卖婚姻,但是对于被害人将来的生活不是毫不关心的;而人贩子对被拐卖妇女的未来生活是毫不关心的。

鉴于以上不同,对搞买卖婚姻的,应当依靠思想教育来解决,而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以婚姻诈骗财物的区分:两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不难区分,但在贩卖妇女与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互相交错的情况下则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

凡以贩卖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其一,妇女自愿与人贩子合谋,将妇女?卖?给他人,得利以后,乘人不备时逃走,俗称?放飞鸽?或?放鹰?。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并未受拐骗,?出卖?只是合谋骗财的手段,妇女非但不是受害者,反而是害人者,应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如果人贩子先将妇女?放鹰?骗得巨款后,又把妇女卖掉,或者先将妇女卖掉,又勾引她出来?放鹰?骗钱的,则既构成拐卖妇女罪,又构成诈骗罪,该妇女只构成诈骗罪。

其二,行为人以?介绍对象?为名,将他人的钱财骗到手后即携款潜逃的,也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并不是拐卖妇女的行为,妇女也没有实际被出卖,而是以虚构的?介绍婚姻?诈骗他人钱财,因此应构成诈骗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与绑架罪的行为相似,两罪的主要界限是:(1)客体不同。

绑架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

(2)对象不同。

绑架罪的犯罪对象是任何自然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和婴幼儿。

(3)取财的方式不同。

绑架罪的行为人向与被绑架者有特殊关系的人或单位索取财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是将被绑架者、被偷盗者作为商品出卖,以获取财物。

(4)主观目的不同。

绑架罪多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其目的。

【未完成罪】
对拐卖人口罪的既遂未遂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拐骗到手加以实际控制时,就应视为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将被害人贩卖出去才算既遂。

我们持后一种观点。

一个完整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中间行为,即收买、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应根据不同阶段的行为特点来认定。

实施不同阶段的行为,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不同。

实施手段行为的,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的控制之下即达到既遂;实施中间行为的应是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员即已脱手,完成中转、接送为既遂;结果行为人应以将被害人贩卖出手,?所有权?转移给收买人为既遂成立,否则应认定为未遂。

【罪数形态】
本罪的行为人在实施拐卖行为的过程中,同时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1)行为人在实施拐卖的过程中,为控制被害人使其不得逃跑而对其非法拘禁或实施殴打、捆绑、麻醉等方法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应视为?情节严重?,按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2)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因遇被害人的反抗等原因,而故意将被害人重伤或杀害,则应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均应视为?情节严重?,按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具体内容是指:(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罚适用】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内容: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那些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

认定首要分子,要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只看他在犯罪集团中的?头衔?,更应重视其实际的作用,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既包括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累计3人以上的。

须注意的是,在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成员应以其直接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数作为对其处刑的依据,而不能以整个犯罪集团拐卖人数作为其拐卖的人数。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被拐卖的已婚妇女带着未满14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计算拐卖人数?对此,观点不一。

有人认为,罪犯主观上拐卖已婚妇女,并不想拐卖其子女。

因此对于已婚妇女自愿携带的子女,不应认定为拐卖的人口数,只能认定罪犯拐卖已婚妇女一人。

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将已婚妇女的子女一并作价或分开作价。

如果作价时已考虑到子女的身价,就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贩卖已婚妇女子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已婚妇女子女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将该子女认定为拐卖的人数。

所谓?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

实际上,先奸后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常见的情况。

这里所说的奸淫是指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

人贩子有的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有的虽然没有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但由于被害妇女被拐出以后,远离家乡,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被迫依附于人贩子,在这种特殊的境地实施奸淫行为,即使被害人无明显反抗,实际上也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

但是,对于那种妇女自愿被卖,并且自愿与人贩子发生性关系的,对人贩子则不能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节予以处罚。

因为对于那些不违背其意愿而被出卖的妇女来讲,无所谓丧失人身自由,并且与拐卖人发生性行为也不违背其意志。

对拐卖人也就不能以强奸论。

但是,如果受害妇女虽然是自愿被卖,可不同意与拐卖人发生性行为,倘若拐卖人强行与该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仍按强奸论,依照?奸淫被拐卖妇女?情节决定处罚。

所谓?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拐卖人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另一种是拐卖人将被拐卖妇女出卖后迫使其卖淫。

至于如何理解?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所说的?迫使其卖淫?,是着眼于结果而言,无论是收买人迫使其卖淫,还是被拐卖妇女由于生活所迫沦为卖淫者,都应当对拐卖人按上述法定情节从重处罚。

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我们主张?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指的是拐卖人主观上明知收买人会迫使妇女卖淫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如果根据客观情况,行为人不可能知道收买人会迫使被拐卖妇女卖淫,则不能对拐卖人按前述从重情节处理。

因为?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严重情节,是拐卖人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组成部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
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固定关系外,还应当是对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也有认识的。

因此,?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一般是指拐卖人故意将被拐妇女卖给?地下妓院?或其他组织卖淫的人而迫使其卖淫的情况。

所谓?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例如由于犯罪分子拘禁、捆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致被拐卖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如果是收买人对所收买的妇女、儿童在收买后实施残酷虐待,造成上述后果的,则应由收买人承担罪责而不应由拐卖行为人承担罪责。

如果拐卖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所谓?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指拐卖人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往外国或境外地区,如台湾、香港、澳门。

人贩子多是以谈恋受、介绍出国工作、邀请出国旅游等手段进行诱骗。

受害者一旦上钩,便由人贩子带其偷渡出境,并以高价转卖给境外人贩子。

其中,多数被卖给妓院,有的被多次转卖,处境极为悲惨,也给解救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且易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故此刑法将该种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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