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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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及注意事项

一、股东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

2、主要表现为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

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存在一定限制:

(1)对于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文件,没有股东复制权。

(2)对会计账簿行使查阅权时,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查阅的目的。

4、

A.可以查阅的材料:(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会计账簿。(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6)财务会计报告。

B.可以复制的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C.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均属于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二、主体

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出资人),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份知情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股东同时具备公司监事的身份,应当以股东名义提起知情权诉讼。

三、管辖

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立案前的准备工作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首先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有些案例中提出查阅的股东间隔十五日或三十日两次发函给目标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查阅的请求。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申请查阅的理由

(1)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却未收到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166条)

(2)公司经营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

(3)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却未曾向股东分红。

(4)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隐瞒真实的经营状况,股东为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

五、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17条、第166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的通知》

六、判决结果的执行

根据以往的案例,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的一方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被告有时会采取上诉的法律手段来拖延原告权利得以实现的进度。上诉理由常为股东具有不正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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