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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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调查与思考

人民币收付业务是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一项日常基础工作,包括现金收付与整点、残损人民币挑剔和兑换、人民币券别调剂、假币收缴与鉴定等业务,其业务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币的正常流通秩序和广大群众利益以及金融行业的形象。从对丽水市辖内金融机构检查与调查中发现,当前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中尚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不完善。多数金融机构除执行本系统上级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外,未结合实际制定与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考核、学习培训及奖惩制度,对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学习培训未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营业场所公示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网点未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及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服务承诺和投诉监督电话。各金融机构除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外,一般未能积极、主动开展爱护人民币及反假货币业务宣传活动,未在营业场所设置反假货币宣传橱窗或常年摆放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三)临柜现金收付不规范。一是办理残损人民币兑换服务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标准掌握不够准确,个别机构还存在推诿现象,特别是对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残损人民币,往往推至其他商业银行和当地人民银行办理鉴定兑换,给群众造成不便。二是回笼款整点挑剔不到位。部分金融机构对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掌握不严,未及时对回笼款进行整点挑剔,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现象较为普遍,抽样调查显示,辖内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带平均比例为4%-7%。个别金融机构当日收入的现金未经复点整理即对外支付,甚至对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币,使得残缺污损人民币再次流入市场。三是未根据合理需要原则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网点临柜钱款尾箱券别搭配不合理,一般为100元、50元大面额券别充足,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则配备较少或缺少若干券种。从暗访和群众投诉情况看,个别金融机构存在拒绝为公众办理券别调剂业务,特别是20元券以下小面额券别(包括硬币)的调剂兑换。

(四)假币收缴业务不严格。一是未坚持双人收缴和当面收缴,个别柜员未经培训获取《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即办理假币收缴业务,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在假币收缴过程中,将假币从柜台窗口违规退还持有人查看,造成近年来各地屡屡发生已盖章的假币再次流入社会现象,甚至发现假币不予依法收缴;三是未向假币持有人告知有关权利事项,未要求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假币收缴凭证要素填写及印章不齐全;四是收缴的假币实物未建立符合要求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未做到账实分管,未于每季末按时解缴当地人民银行;五是“假币”印章使用不规范,加盖的“假币”印章未按有关规定采用蓝色油墨,未盖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个别假币印章模糊。

(五)缴存钱捆质量不达标。抽查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人民币钱捆(含完整券、残损券),部分未达到“五好钱捆”质量标准。主要是钱把未墩齐、钱捆未捆紧、封签式样不统一及要素填写不全、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杂以及券别、版别混杂,尤其是完整券与残损券相互夹杂问题较为突出,反映出金融机构人民币整点、挑剔工作不到位。

二、原因分析

(一)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目前涉及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政策法规较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

民币挑剔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性文件,但缺少一部专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现有的政策法规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诸如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概念尚无清晰界定、要求不够细化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强等。尤其是制订于1987年的《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作为金融机构现金出纳工作的基础性规章已试行20年,随着时间推移和金融业务发展,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

(二)金融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挑剔残损人民币、为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和反假货币工作,金融机构需增加经营成本,而不能带来直接效益,还可能面临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正是由于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政策性、公共性与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目标的不一致,个别金融机构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对提高人民币收付业务质量重视不足,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意识不强,往往片面追求自身经济效益而不履行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此外,目前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大都为聘用合同工,缺少系统化的专业培训,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不一,对残损人民币的挑剔及兑换标准掌握不严。

(三)人民币收付自动化机具配置率较低。从检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出纳机具设备参差不齐,一般只配备点钞机、扎把机、捆钞机等,大部分金融机构未配置人民币(包括纸币、硬币)自动清分等先进的现代化出纳机具,人民币收付业务基本上还处于手工或半手工操作阶段,科技化、自动化应用程度还比较低。在当前金融机构一线业务较为繁忙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柜员往往忙于处理日间业务,无暇认真挑剔残损人民币,对客户要求兑换残损人民币也以种种借口推脱,造成金融机构对外支付的人民币夹带残损券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的改善提高。

(四)社会大众爱护人民币意识不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但由于目前公众对人民币知识缺乏了解,爱护人民币法律意识淡薄,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币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现象较为普遍,如随意折叠、涂写、乱存放人民币,造成人民币票面污染和损坏。如2006-2007年,丽水辖内各级人民银行受理群众因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残损人民币兑换鉴定8400多张(枚)、金额18余万元。此外,形形色色的故意毁损人民币现象也屡有发生,妨碍了人民币正常流通秩序。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制度保障。建议出台《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尽快修订《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对金融机构有关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营业场所公示、临柜业务操作、人员学习培训及违规处罚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收付业务监管法规制度保障。同时建议制定《金融机构人民币收付业务现场检查操作规程》,不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各地工作交流,提高各级人民银行监管水平。

(二)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收付行为。一是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二是各金融机构要重视回笼人民币的整点工作,认真执行和准确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制定切实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把残损人民币挑剔关,避免流通券与残损券互相夹带,防止将不宜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要严格按照“五好钱捆”(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的要求,切实提高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钱捆质量。三是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假币收缴、鉴定业务,切实防止已收缴假币再次流入社会。四是各金融机构要健全业务内控制度,优化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加强临柜人员人民币收付业务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临柜人员业务技能,引导柜员牢固服务意识,树立金融机构良好社会形象。同时建立内部激励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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