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制度
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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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民事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典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是相对全面和系统的,旨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对民法典的民事责任规定进行深入探讨。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种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后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责任三种基本类型。
1. 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和权利,当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平等主体地位下行使权利时,违反法定规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 无因管理责任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行为人在没有法定义务和约束下进行管理活动,导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那些在公共场所、公共资源等领域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功能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表现为私权的保护,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民事责任还具有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
1. 私权的保护功能民事责任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的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等。
通过规定民事责任,可以塑造良好的权益保护机制,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自由、有尊严的地位。
2. 补偿功能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是指当事人侵犯他人权益后,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受害方。
通过补偿,可以恢复受害方原有的利益,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达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3. 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和预防作用。
当公民和法人了解到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民事责任时,会更加谨慎行事,遵守法律规定,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abb5230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99.png)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一、背景介绍在社会交往中,人民事务的处理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能力制度来规范行为的主体,确保个体在承担责任时能够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就是为了明确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
二、自然人的民事能力2.1 定义和特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基础是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订立合同、起诉、举证等。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制定目的就是要保障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使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2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一个自然人从出生之日起就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法律上规定了少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情况。
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与丧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未成年人在达到法定年龄后可以完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
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障碍等情况而导致的。
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
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辅助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院根据某些特定情况裁定限制自然人民事行为自由的权利。
这样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利益,防止其因为缺乏判断能力而陷入损失。
辅助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某一类人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他人代为行使民事行为权利的情况,比如未成年人。
三、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与承担3.1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自然人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民事责任的界定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害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后果。
3.2 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途径有多种形式,包括赔偿责任、清偿义务、追究刑事责任等。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
![《民法典》第176_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评注](https://img.taocdn.com/s3/m/4f1dd63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5.png)
三、民法中“责任”等术语的用法及其立法纯化
本 条 最 为 核 心 之 问 题 有 二:一 是 民 事 责 任 的 概 念,二 是 民 事 责 任 与 民 事 义 务 的 关 系。但 由 于“ 责 任”“民事责任”等术语具有极其丰富的含义,甚至承载多种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有必要先行探究相关 术语的语言用法,具体包括教义学(学术用语)和实证法(立法用语)两个方面。应予指明的是,语言用法 与概念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下文所作只是一种基于合目的性之大致划分,以便初步界定本条所使 用的“民事责任”之最基本意义空间。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一、规范要旨
【1】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确切地说,其规范内容并不限于民事责任本身,毋宁还扩及民 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然而,本条并未对二者予以严格的概念界定,而。此处所涉核心问题便在于,何为民事责任?其与民事义务的关 系如何?民事义务与责任的产生依据为何?以及,本条究竟具有何种规范功能?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273dd9c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7b.png)
《民法典》总则编的重点制度理解与适用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总则编成为各分编的基石和指导性文件。
总则编涉及的制度涵盖了民法典的核心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权利义务等方面,对于各领域的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重点关注总则编中的几个重要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民事诉讼等,对其理解和适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民事主体制度是总则编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要素、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行为能力等内容。
其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其法律行为能力,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民事权利和义务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包括民事权利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以及民事义务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权利义务的平衡原则,合理判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促进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民事责任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无过错责任等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范围。
第四,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总则编的另一重要制度,它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主体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法定代表人,并判断其代表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最后,民事诉讼制度是总则编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诉讼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纠纷的有效解决。
综上所述,总则编中的这些重要制度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认真理解和适用。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工作,才能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法制度
![民法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418eb64fab069dc51220111.png)
民事制度
(一)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包括主体的各类、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监护、宣告失踪及宣告死亡、法人等制度。
(二)物权制度
物权指的是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力。
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和他物权制度。
(三)债的制度
债的制度包括债与合同的一般规则、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反映买卖、租赁、借贷、运输、保管、储蓄、结算、委托、行纪等各种具体交换关系的具体合同制度。
(四)人格权制度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由此人身权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格权;一类是身份权。
(五)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及标识;
7、禁止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
生的其他权利。
(六)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是关于确立民事责任的原则、条件和形式等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此外,民法还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婚姻家庭制度、财产继承制度以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民事法律制度。
这些由核心内容衍生的外围制度,共同参与构筑起民法的大厦。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风险防控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风险防控](https://img.taocdn.com/s3/m/2f224a93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a.png)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风险防控近年来,社会风险和法律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现代社会,各种形式的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等。
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不仅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风险防控的关系。
首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能够强化风险防控的效果。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一方或双方的过失所导致的。
通过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对失责行为进行追究,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减少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例如,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和赔偿制度,能够让交通参与者牢记自己应尽的安全和法律义务,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其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有助于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
在社会交往中,纠纷难免会发生。
但是通过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可以确保权益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赔偿机制等,使当事人有公平公正的机会维权。
这样一来,无论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方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公正的解决,矛盾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再次,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推动企业和组织加强风险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组织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产品质量问题、劳动安全问题等。
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强调了对企业和组织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
企业和组织在法律的约束下,不仅要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还要合理分配风险和责任。
通过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可以促使企业和组织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最后,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也需要与社会风险变化相适应。
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的风险也在不断涌现。
例如,网络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
因此,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也需要及时跟进并进行相应的完善。
只有不断适应新的风险,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风险防控密切相关。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与追责机制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与追责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a749ed4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08.png)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与追责机制在社会生活中,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和追责机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损害后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追责机制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机制。
这两者的配合和完善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健康的社会生活环境。
首先,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不仅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救济手段,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对违法行为者的震慑作用。
只有通过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制,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其次,追责机制在民事责任法律规制中具有重要地位。
追责机制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一种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至关重要。
追责机制通过监管、惩罚等手段来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追究,以此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
追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使违法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也起到了对其他潜在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
只有追责机制健全,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在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和追责机制中,需要注重平衡和公正。
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和追责机制的设计应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要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追究和惩罚,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追责机制的实施过程中,应依法、公正地处理各种案件,确保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只有保持平衡和公正,才能够赢得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进而增强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最后,通过加强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和追责机制的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法律的氛围,也是十分重要的。
法律的知识和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全社会普遍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形成一种法治文化,为法律规则的执行提供基础和保障。
因此,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规制和追责机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构建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53ec0a4bd1f34693daef3ee6.png)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适用(2篇)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适用(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4941eef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88.png)
第1篇一、引言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种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民事主体可能会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对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滥用民事权利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概念滥用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滥用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3. 违背公序良俗: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在处理滥用民事权利的纠纷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序良俗原则:在处理滥用民事权利的纠纷时,应当维护公序良俗,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四、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适用制度1. 民事责任制度(1)违约责任: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因违约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因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诉讼制度(1)停止侵害:民事主体在滥用民事权利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民事主体在滥用民事权利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恢复原状:民事主体在滥用民事权利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
3. 民法总则制度(1)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民事责任优先:在处理滥用民事权利的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民事责任。
民法的基本内容.
![民法的基本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e6dd457ccaaedd3383c4d37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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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法律事实制度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 律效果的客观情况。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三种 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了规定,由此形成了民事法律行 为制度、代理制度和时效制度三个民事法律制度。民事主体取得 权利与承担义务,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设 立公司,结婚,收养等。民法分别规定了各种行为的成立条件、 生效条件和法律效果。只有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为,才能产生当事 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是社会上最大量存在的民事 法律事实。但鉴于民事主体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力亲 为,如签订合同不妨委托他人代理,由此产生了代理制度,且现 代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突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广泛适用 于诉讼行为、申请与申报行为等。为了防止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 民法之中还设立了时效制度,换言之,时间的经过本身也是一种 民事法律事实,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a8f2adcb5fbfc77da269b12c.png)
论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导言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在我国确认了律师的民事责任。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第54条再次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民事责任制度是律师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一国律师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
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律师职能的体现、法律精神的彰显均有确保功能,对于健全律师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律师业的繁荣和发展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然而,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单、原则,许多内容没有涉及,无法全面调整和规范律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受害人权益,也不利于监督和约束律师行为。
本文基于民法的基础理论,着眼于律师的特殊身份,通过对新《律师法》第54条的分析,对我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律师的民事责任,又称律师的专家责任,是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且依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向委托人或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时,因过错损害其委托人或第三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律师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
根据民法”自己责任”原则,各人要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但在律师民事责任中情况却比较特殊,即责任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而行为主体是执业律师个人。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的是律师事务所,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协议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所属的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展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各项服务,律师个人是执业活动的行为主体。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https://img.taocdn.com/s3/m/2418f263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0f.png)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作为一种法律请求权,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是指当事人因为他人的违约、侵权等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依法请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以恢复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权利。
那么,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呢?1. 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是保障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石。
根据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规定了违反合同、侵权行为等在民事责任上的承担义务。
2.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依据的主要法条。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而根据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根据该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允许免责,也不应当因赔偿金数额过高而影响对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追究。
4. 恢复原状原则恢复原状原则也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之一。
该原则要求损害赔偿应当使受损害人的财产处于原有状态,尽可能地恢复其原有的经济利益。
5. 承认当事人依法自由处分财产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依法自由处分财产时,不应受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
即当事人在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中遭受损失,不应被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民事责任制度、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原则、恢复原状原则以及承认当事人依法自由处分财产的原则是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了解这些基础有助于对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解和正确运用。
民事责任法修改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民事责任法修改完善民事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a7224b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c7.png)
民事责任法修改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近年来,在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下,民事赔偿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对民事责任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建立更为科学、公正和高效的民事赔偿制度。
一、修改法律法规,强化民事责任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以往的民事责任法在应对新形势下显得不够完善和具有时效性。
因此,为了提升民事责任法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关键性法律法规被修改与完善。
例如,2019年民法总则的实施,对于民事责任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修订,为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二、拓宽民事赔偿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损害类型千差万别。
原有的民事赔偿制度对于某些特殊损害形式的救济不尽完备。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拓宽民事赔偿的范围。
例如,近年来出台了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和相应的赔偿办法,保护了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障机制民事赔偿案件的争议往往涉及到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提供。
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民事纠纷,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证据保障机制。
例如,规定了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加强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对证据的保护和管理。
这些举措旨在提升证据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保障公民在民事纠纷中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性在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造成了裁判标准的不一致性。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加强了司法解释和裁判标准的制定和统一工作。
全国性的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发布,有助于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决案件时遵循相同的法律逻辑和精神,保障了民事赔偿制度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五、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不仅依赖于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也需要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民事纠纷的发生。
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应有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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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 以手中之 牛 排击 乙的前 额 , 牛排 落 地 , 乙头 部负伤 。 问 乙得 向 域, 解 决的是 违法 行为 的可 归责性 和不 利益 的承担 。 甲主 张何 种 权利 ?” 。 此 案例 衍生 问题 有二 : 其一, 禁 治产 人 的行
为 能力不 完全 对其 责 任承 担有何 影 响 ?其二 , 在我 国 《 侵权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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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探
民事责任 能力制 度 的应有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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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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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 又称为侵权责任能力, 在 学理上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起点, 但因外观相同故常将其与民事
行为能力等同事而一体使用。然而二者差异颇 多, 是有厘 清差异之必要。 关键词 民事责任能力 侵权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赴 红牛 牛排 馆用 餐 , 订 A、 B 二份 高级神 户 牛排 , 每份 2 0 0 0 元。 A 理 制度 是不 同 问题 的逻 辑起 点 。 因此 , 民事行 为能 力发 生于适 法 份 牛排 当场 吃之 , B份 牛排包 装妥 当, 拟带 回家 宵夜 享用 。甲离 领 域 , 解 决 的是合法 利益 的分 配 : 而 民事责任 能力 发生 领域包 括 去之 际 ,以禁 治产 人为 理 由 , 拒 不付款 。店主 乙与 其理 论 , 甲甚 但 不 限于侵权 等违 法领 域 , 还包 含不 当得利 、 违约 行为 等违法 领
劳 动收 入 为主要 生活 来源 的公 民, 也是 具有 责任 能力 的人 。 ” 。 由 结果而 没有 预见 , 因此 未能 回避结 果发 生 的情 况 , 所 以要 追究 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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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一系列民事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总体制度安排。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的概述民事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协调作用,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体系。
它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
1. 人格权制度人格权指个人的自由、名誉、尊严等基本权益,是人的个体价值和社会地位的表现。
人格权制度通过确立公民的人身权利,规范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保护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物权制度物权制度是调整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等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确立了财产权的概念和内容,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保障了公民的物质利益。
3. 合同制度合同制度是调整公民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制度通过确定合同的效力、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维护了交易安全和契约诚信。
4. 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主要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责任形式和赔偿方式等内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基础性和普遍适用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
它是衔接和联系其他法律制度的纽带。
2. 客体保护和主体自由: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它通过对民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公民的自由和利益得到保护。
3. 稳定性和前瞻性: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的产物,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
民事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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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确立的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
它是保障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核心,它是指在民事关系中,通过适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的民事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或身份;自愿原则强调合同必须基于自愿达成,任何强迫或欺骗都是违法的;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在处理纠纷时均衡权益,追求公正;公共利益原则强调个别权益必须服从大众利益。
二、权利主体和法律地位民事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法律地位。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民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而法人通常是指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拥有独立权利的法律主体。
三、合同与民事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合同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关键作用。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或其他行为侵犯他人利益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规定赔偿、违约金、侵权责任等方式来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
四、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民事诉讼和仲裁制度是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旨在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解决的程序,它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和司法裁判,维护和平解决纠纷。
而仲裁则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委员会等独立机构解决争议,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五、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民事基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法律监督是指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保障法律的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宣传、培训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民事责任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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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 在民事责任中,它通常要求行为人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损 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因过错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已经 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起算。
中断的法定事由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等。
中断的法律效果
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的定义
延长的法律效果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 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
消除危险
总结词
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存在遭受侵害的危险时,受害人有权 请求消除危险。
详细描述
消除危险是为了防止潜在的损害发生,及时消除危险源。在 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危 险,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返还财产
总结词
当民事主体财产被非法占有或侵占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的客观联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契 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契约权利 的行为。
损害结果是指因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对受 害人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 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民事责任的分类
按照民事责任的产生原因,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合同违约、缔约过失等情 形。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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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也逐渐显示出其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责任的界定和分配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同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又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矛盾。
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国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研究比较零散,存在一定的理论空白和实践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优化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有必要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各种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证明责任的转移规则等问题。
只有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内涵和特点,才能更好地应对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2 研究意义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往往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因此对该制度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通过深入探讨不同情形下证明责任的分配方式,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有效避免因证据不清、责任不明而导致的案件悬而未决的情况。
研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制度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式,有助于公民了解自己在司法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信仰和遵从度。
通过对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深入探讨和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建立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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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作者:徐晓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责任能力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作为判断过错的前提,责任能力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侵权法领域,有着其独特的功能,能够实现侵权法的利益衡平功能。
责任能力对于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与有过失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衡平责任的认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是民事责任存在的基础。
关键词:责任能力;与有过失;客观过失理论;利益衡平一、问题的提出——被淡化了的我国民事责任能力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我国学界一般认为这二者是不需要加以区分。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这就是说,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①与此同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民事责任能力这一要件的考虑意义不大。
《侵权责任法》立法时也未考虑到民事责任能力。
但本文认为,责任能力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加害人的利益②,为寻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
现代侵权法具有预防损害、指导行为和利益平衡等功能,如果《侵权责任法》只是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会造成对加害人惩罚过重的情形,忽视了民法的价值理性,是对民法体现的人文关怀的偏离。
一个国家建立的侵权责任法体系只有对受害人与加害人的保护是均衡的,才是正义的。
③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的构成与责任的承担,与当事人利益休憩相关。
本文认为可以将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利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够承担责任的能力。
④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当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具有识别能力,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以及随之而产生的责任,并且以任何方式理解其行为后果时,行为人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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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责任制度1.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1)民事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大类。
(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①财产性的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更换重做等。
②非财产性的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受侵害时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过错:须注意的是(1)混合过错: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2)共同过错:共同过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侵权民事责任的归则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
4.几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2)产品质量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致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9)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1、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如下:(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
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
其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
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
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
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
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
但是,在理论上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构成对某些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大小的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及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仍具有重要意义等都不无影响。
如无偿合同中,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赠与人对其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
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只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如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应当具备的条件。
包括如下四个方面:一、损害事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损害作为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
侵权法的功能之一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其利益尽可能恢复到如同未曾受到损害的状态。
因此,无损害即无责任。
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损害事实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损害的可补救性。
即对损害进行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包括量和质上的可能。
前者是指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对于微小的损害,法律认为没有必要的予以补救;后者是指损害应当属于法律认可的补救范围之内。
二是损害确定性。
即侵害后果和范围在客观上可以认定,难以确定和主观臆测的损害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责任的依据。
三是损害对象合法性。
即损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非法权益的损害不属此列。
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使造成损害,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法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法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损害他伯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得到体现。
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人实施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
此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损害事实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在实行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
因果关系具有时间性和客观改革一。
时间性,是指因果关系具有严格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违法行为在前,作为后果的损害事实在后。
客观性,是指因果关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通过人们的思维可以认知。
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注意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对羊接原因概负全责或者概不负责。
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损害后果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通常不会引起特定损害后果的发生,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造成该特定损害的原因。
四、主观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以什么作依据,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责任(1)。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理论的核心,正确理解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对于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一、按我国民法学者的观点,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这是对过错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类型。
故意表现为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过失表现为行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由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中包含的公平正义理念。
过错责任原则简单说,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他受到的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被告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的时候,法律就推定被告有过错,让他承担民事责任(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
推定过错责任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它把本应由原告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让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由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一般为因果关系明确的侵权案件。
3、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只要证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需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
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机器、设备、火车、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出现,原子能的利用等,在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对人们造成损害也时有发生,受害人因受技术条件限制,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很难证明侵害人有过错,而侵害人是设备、运输工具的营运人和受益人,掌握工业技术,为危险设施的控制者,在这种情况下,因受害人不能证明侵害人有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对自身受到的严重损害,无法让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这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由造成损害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才能使受害者的损害得到补偿。
而侵害者则可以通过参加保险来分散风险或改进技术以减少损害的发生。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3)。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二、按我国民法理论,侵权行为的构成一般须具备四个要件,损害的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1、损害的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第一构成要件,无损害就无赔偿,损害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