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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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时”环境监察中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及查处的法律依据
(一)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2、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三同时”环境监察的方法和内容
(一)研究环评文件和批文,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①审批时间、机关;
②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确定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
④主要污染物的种类;
⑤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产品、年产量;
⑥提出的哪些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二)现场检查和调查的内容
①项目名称、公司名称、法人;
②审批时间、机关;
③开工建设时间和进度,是否开始正式生产或者试生产;
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进度:污染防治的方案、场地、资金、设备是否落实,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建立等;
⑤已正式生产的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建成、是否通过竣工验收;
⑥试生产申请是否经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试生产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
试生产没有超过三个月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同时投入试生产,没有的查处;试生产超过三个月的,是否申请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三、检查时间及内容
请各单位按附件所列企业名单,于2007年3月开始,4月底前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重点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及时反馈局综合管理科、法制科依法处理。
对试生产三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该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各单位要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笔录,建立项目检查档案,确保“三同时”环境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