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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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工作,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稳固、经济运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改造治理方法(试行)》的基础上,修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控股公司及托付治理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技术改造的内容
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设备和设施,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利用国内外成熟、适用的先进技术,以提升其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调性、满足环保要求,并增加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完善、配套和改造。技术改造的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技术改造的范畴
一、排除阻碍发电厂安全、可靠运行的设备缺陷和公用系统存在的咨询题;提升效率和出力,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二、降低供电煤耗、水耗、厂用电等,提升发电设备的经济性;
三、水电厂机组提效、增容扩机改造以及大坝补强加固改造;
四、改善劳动条件及劳动爱护措施;
五、对发电设备和设施进行延长寿命改造;
六、提升环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经济及可靠性;
七、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技术改造的原则
一、技术改造应以发电设备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节能降耗、提升机组效率为重点,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有关规定为依据,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二、技术改造资金应重点使用,并进行充分的投资经济效益评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工程治理,努力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
四、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要实行项目资本金制、项目负责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治理制。
五、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实行从可研、立项、招投标、合同治理、工程监理、竣工评判到决算等全过程治理。
第六条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材料的采购及施工招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改、大修项目招标治理若干规定》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技术共性强、竞争充分、资金量较大的项目尽可能进行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打捆招标,充分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加大技术治理,提升资金使用效力,有效降低技术改造工程造价。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的来源与治理
第七条资金来源
一、自有资金(要紧是企业按规定留用的折旧基金)
二、国内融资(包括国内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和国家专项贷款)
三、国家用于技术改造的专项拨款
四、利用外资
五、其它
第八条技术改造贷款的使用范畴和要求
一、为补偿企业资金不足,对综合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可使用贷款。
二、用国家专项贷款时,各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底往常,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提出下年度改造贷款的项目打算,由集团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
三、贷款偿还:所贷款项的归还,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企业资本性支出预算中统一平稳解决。
第九条技术改造资金应纳入企业的预算治理中,并在资本性收支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集团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发电企业应按批准的项目和资金(包括本方法规定的自行审批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技术改造项目的各类费用支出均单独统计汇总,在各类财务结算、项目总结中应反映实际开支。
第十二条列入国家或集团公司关停打算的机组,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大技术改造。
第三章技术改造工作的治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是公司技术改造工作的归口治理部门,负责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调查、审核和批复;组织技改工程年度打算的实施;组织对改造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治理、监督、检查和后评估。各级生产治理部门为技术改造的具体治理部门。
第十四条年度技术改造打算的申报、审查和批复
年度技术改造打算的审查和批复采取组织治理采取“统一治理、分层操纵”的原则。
(一)年度技术改造打算的申报和审批时刻
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和子公司,下同)和分公司每年9月31日前向集团公司生产运营部上报下年度各电厂的技术改造打算(具体见附表1),以及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有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
集团公司于11月15日前对将于次年上半年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批复,并于次年3月15日前批复各发电企业年度技术改造打算。
在集团公司下达年度技术改造打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上报需审核备案的文件。
各非直管电厂年度技术改造打算的申报、审批治理方法,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制定。
(二)需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的事项
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审批的各电厂年度技术改造项目总费用。
各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按权限批复的各电厂年度年度技术改造打算项目(格式按附件1)。
(三)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的事项
直管电厂、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年度技术改造费用总额。
各发电企业的专门项目(要紧指汽车购置等项目)。
直管电厂3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公司所辖电厂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发电公司所属电厂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各电厂技术改造费用总额超过800万元的所有项目。
(四)非集团公司审批检修项目和费用的治理方法,由各区域发电公司和分公司负责制定。
(五)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依据集团公司批复意见,报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按照安全生产实际情形及当年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情形,综合考虑各单位的电量打算、检修打算、安全及设备状况和生产经营等情形,批复技术改造资金总额,并参考发电企业的项目排序对有关发电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逐项审定。原则上集团公司每年度对技术改造项目打算只集中审批一次,除专门情形单独处理外,不再补充批复。
第十六条技术改造打算编制和申报的差不多原则:
一、制定技术改造项目打算时,必须明确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打算项目要具有充分的效益分析。
二、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防止短期行为和盲目上项目的做法。
三、主体改造和与之配套的工程应作为同一项目,没有直截了当联系的若干独立项目不得合并为一个项目,也不得将一个独立项目进行多项分解。
四、发电企业打算项目要区分轻重缓急,对能解决涉及人身和重大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法律法规且存在严峻隐患的项目要排列在优先位置。项目的排序状况将作为审核立项和批复费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单项投资总额在人民币100-500万元(含100万不含500万元)为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可行性分析、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