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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管辖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10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

务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7]101号2017年6月19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我省自2017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网上立案系统的功能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省法院起草了《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在全省法院开展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规定(试行)

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省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收件法院)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第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

手册、口头释明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申请跨域立案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应当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站)自助服务终端上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登记的,管辖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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