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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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纪检监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加分因素:1、自办查处1起案件,加3分;指导下属单位查处1起案件,加2分。

2、上级转发1篇调研文章、经验体会文章或重要信息,加1分。

3、受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及厅纪委表彰的干部,1人(次)加1分。

4、为加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中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及厅纪委采纳1条(次)加2分。

注:1、加分因素,最高加至10分为封顶;扣分因素,以扣完本项分值为底线。

2、测评评分要有依据。

3、本级党委(总支、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违法人员不超过1%;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与厅党委、厅行政保持一致,令行禁止,不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直接管理的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行为不超过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追究率要达到100%;违反责任目标的不能评为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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