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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 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 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 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 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 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 3.明晰性要求 • 企业提供的的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运用。 • 4.可比性要求 •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 ●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纵向可比; • ●不同企业在同一时期的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 项的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
• 会计法通过及修正的时间:
1985-01-21 1993-12-29 1999-10-31 六届九次 八届五次 九届十二次 通过 修订 修订 1985-5-1施行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2000-7-1施行
•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与监 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 限,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 原始凭证分类 • 按其来源不同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发票、车 票等)和自制原始凭(收料单、领料单) • 按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 证和汇总凭证。 • (1)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了解)P25 •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P25(注意6) • 3、原始凭证的审核 • 原始凭证的处理首先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 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开始进行账务处理。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 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 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 1、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 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除本法另有 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 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节 会计核算(核心) 为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 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以及会 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 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 1、单位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 代表)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 权的主要负责人。 • 2、单位负责人的职责: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 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 会计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二)会计行政法规 •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 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 它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 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 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 条例》(国务院发布)
主 讲 人 : 赖 新 英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 本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调整会计关 系的法律规范。 • 会计法的分类: • 1、广义的会计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 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 政法规、会计规章。
• 6.重要性要求 •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 者事项。
7.谨慎性要求又称稳健性要求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 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要求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 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 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 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 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 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会计记 录文字强制使用中文,但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 或外国文字)
•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一)依法建账 •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 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不得 违反规定私自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禁 止账外设账) •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 依据。(合同或协议除外)
• 2、狭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 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即《会 计法》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 《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四个层次: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 (一)、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 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 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 1、真实性要求 •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 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 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相关性要求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 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情况做出评价 或者预测。
• 4、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 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 会计报告。这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 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而作出的禁止性 规定。 • 伪造—无中生有 • 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事实 • 虚假——以假乱真
•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 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 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4、资本、基金的增减 •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四、会计年度 •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 年度,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年度。 • 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 季度、月份。 • 五、记账本位币 •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 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单位在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 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 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1、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 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 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 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 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 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 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 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 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 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 活动情况。 • 3、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 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 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 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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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 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 度办法。如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 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 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如《深圳市会计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广东 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 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 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 内容: 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 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 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 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 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体现了财政部与其他政府 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协作管理
• 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 • 1、会计凭证的概念 • 会计凭证是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 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 书面证明。 • 2、会计凭证的种类 • 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 和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 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 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 凭据。如:发票、车票、借款单、收料单和领料单等。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 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 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 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 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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