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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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模式比较
——以上海市为例
孙辉
2012-9-21 14:48:52 来源:《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7年4期第25~30页【作者简介】孙辉,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200092
孙辉(1970—),男,上海杨浦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 2002年以来,上海开始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实现了工作主体和经费投入主体从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在公共财政的投入大幅下降的同时,罪犯的改造效果得到有效提高,刑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得到有效降低。由此可见,引进第三部门参与罪犯矫正这种公共性程度非常高的公共物品,既有理论上的可行,也有现实的必要。
【关键词】监狱矫正/社区矫正/公共物品
中图分类号:C916;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608(2007)04—0025—06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罪犯矫正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点,如产权的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外部效应、不可分性、共同消费性、难以衡量、不可选择性、规模经济[1] 等特点,因而获得了福利经济学理论充分地支持——罪犯
矫正应由政府或国家垄断经营、独家提供。以上海市为例,自1949年5月解放以后,上海市的监狱建制先后经过了从法院、公安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转变,但对于罪犯的矫正,一直由监狱警察来承担。政府出钱出物出力,将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的安排者和生产者集于一身。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将罪犯矫正这一公共物品的安排和生产集于一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必要,在理论上符合公共物品的公益性特点,在现实中也与当时的社会资源配置模式相适应。但是,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迁,以前那种公益物品和公共安全服务由政府“独家经营”的制度安排日益显露出其不适应性。针对传统监狱矫正模式的弊端,2002年8月,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罪犯改造模式的探索。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而言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本文主要从实证研究的视角,对上海市两种不同的罪犯矫正模式进行比较。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探索
上海市社区矫正的探索,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刑事司法领域行刑理念变革的要求,而从宏观层面看,则是顺应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理念的转变,建立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伙伴关系,回应政府独家经营公共物品时的低效率问题。
(一)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简要回顾
2002年8月,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探索工作,到目前为止可以划分
为四个阶段(见表1):
第一阶段,2002年8月至2002年底。主要以扩大罪犯假释面为突破口,市委政法委和公、检、法、司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由市监狱管理局组织推进,在徐汇区斜土路、普陀区曹杨新村和闸北区宝山路三个街道正式启动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约100余人。
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8月。由市委政法委直接领导和推动,试点范围由原先的三个街道扩展到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所有31个街道(镇),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1100余人。
第三阶段,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为了探索城乡结合部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全市的推开做好准备,2003年8月,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范围扩展到徐汇、普陀、闸北、卢湾和浦东新区五个区的所有59个街道(镇),社区服刑人员平均每月数量约1800人。这一阶段,上海组织成立了隶属于市司法局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承担社区矫正协调推进的职能主体也由政法委整体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阶段,2004年5月31日至今。上海市19个区(县)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2006年10月的统计数据,共有社区服刑人员4974人。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罪犯矫正模式的变革
2002年之前,上海市的罪犯矫正基本上是通过监狱来进行的,从工作主体上看,监狱警察既承担对罪犯的惩罚和监控(“管得住,跑不了”)职责,也承担着对罪犯的教育转化(“改造好”)工作。从经费投入上看,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犯罪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全部列入市财政预算。从公共物品供给的视角看,这是一种典型的政府独家垄断经营的模式。2002年8月以来,上海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这种新的罪犯矫正模式的探索。其本质不仅是将罪犯矫正的场所由监狱变成社区,更重要的是政府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引入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种社团组织的力量,与后者结成伙伴关系,对被裁定假释、被宣告缓刑、被单处剥权、被判处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具体设计是: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职能(作为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中的基础要素),仍然由政府集安排者与承担者为一身;而对于罪犯的帮教、服务(作为罪犯矫正这种公共物品中的附属要素),则由政府通过签定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来承担(两种不同矫正模式下的政府职能变化见图1和图2)。
图1政府在传统监狱矫正中的职能定位
图2政府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定位
从图1、2可以看出,监狱矫正模式中,无论是对罪犯的“管得住,跑不了”,还是“改造好”,都由政府统包统揽。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下,对罪犯矫正的基本要素(刑罚执行、管理、控制),政府是安排者,也是承担者;而对于罪犯矫正的附属要素(对罪犯的帮教、服务,如帮助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心理等
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只是安排者,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这种第三部门是承担者。因为,对于罪犯的帮教、服务是无利可图的,对市场营利组织而言没有足够的激励,即便市场营利组织参与进来,也很容易利用自己和委托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帮教、服务的质量。作为一个第三部门,新航社区服务总站所追求的是一种使命感而不是利润,所以会参与生产罪犯矫正这种对社会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同时,又由于第三部门具有不分配盈余的性质,即使政府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精确评价服务的质量或数量,受到降低服务质量的诱惑也比市场营利组织要小得多[2]27。
二、上海市社区矫正和监狱矫正模式的比较
(一)工作主体实现了一元到多元的转变
在传统监狱矫正模式下,监狱干警既承担对罪犯的惩罚、控制和管理的重任,也有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要求。如在上海市监狱矫正工作中,无论是“管得住,跑不了”,还是“改造好”,都由监狱干警这一单一的工作主体承担。实际上,由于干警素质以及一元控制的社会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原因,相当数量的监狱干警只是一名称职的“看守”,只能完成“管得住、跑不了”的任务,难以胜任将罪犯“改造好”、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使命。而在社区矫正模式下,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社工以及社区志愿者组成多元化的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承担刑罚的执行职能,对罪犯进行控制和管理,而专业司法社工则在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下,主要帮助解决矫正对象在就业、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重新做人(见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