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环境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监督,杜绝执法程序违法、执法实体违法、执法文书不当等现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已清理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和规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与工作程序,经局批准后实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准确贯彻实施。

2、环保行政许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力戒行政不作为或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杜绝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防止该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违法行为。

4、各部门必须及时将受理情况和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决定后5日内)报局进行信息公布和备案;

5、各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切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注重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依法按规定增加透明度和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局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

责任制,把执法任务、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的法律责任分解到具体工作部门及人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依法赔偿损失、考核评议等项制度。

7、各部门代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针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的,涉及其权力、义务,能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常以“规定”、“办法”、“细则”、“公告”、“规程”、“决定”、“命令”等为名称。)时,必须按法制工作要求的报送局审查确定。

二、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程序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局已将部分环保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环境监察大队实施。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必须定期签定“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执法事项、执法权限、执法要求、执法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执法委托书抄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2、环境监察大队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国家环保局令第16号)、《环境监理工作制度》(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程序》(环监[1996]888号)、《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环监字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应自觉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和按规定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定期向局报送备案资料。

3、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环境调查、监督检查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并持有相应资格证;必须向被检单位或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委托行政执法证,其监察人员还须出示监察证和佩带“环保监察”证章;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有节、秉公执法等行为规范。在对污染源、污

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稽查、现场调查处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查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等项工作程序中,必须按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操作,严禁执法程序上违法、执法行为上违规。

4、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和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局审查。”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和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环境执法部门及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和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报送局备案或进行审查后,报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批实施。

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的规定。

6、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需要听证的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按听证程序向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已竣工并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和老污染源的防治需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实施。

三、严格行使规范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1、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定发布施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12种)(1999年7月28日环发[1999]170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常用法律文书,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共12种。

2、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统一使用规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格式,杜绝使用法律文书格式不当或者用其它格式代用的违规行为现象。其法律文书内容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或错填。

3、在制作和填制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常用法律文书中,必须做到处罚内容真实、调查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实施主体明确、法律依据准确、文字书写清楚、语言表述精炼。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要求进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方能有效,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不得运用政府、部门的通知等其它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杜绝填制法律文书违规,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