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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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拟办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简历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大专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的还应附学历证明、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5、拟办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的个人简历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和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6、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表(附件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应注册于拟办企业)复印件,最近执业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7、拟办企业注册场所、仓库用房未建的,附用地的合法使用证明或意向书(协议书);房屋建成的,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意向(协议)证明。以上场所如无详细地址、无具体门牌号码或因地名变更致使现地址名称与房产证不一致的,应提供经当地地名管理机构(民政局地名办公室)确认的详细地址;地名管理机构确认的地址仍不够详细的,应提供以上场所所在位置示意图。

省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须知“一”第一款规定的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对同意筹建的,发给《筹建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决定书》;对不同意筹建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申请人完成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后,申请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3);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准予筹建药品批发企业决定书(二次以上申请的,附前次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原件;

3.拟办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各机构负责人姓名在图中相应位置注明);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设:姓名、职务/岗位、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出生年月、性别、备注等栏目);

5.企业负责人(总经理)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6.质量负责人本科以上学历证明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7.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及执业药师注册证(应注册于拟办企业)复印件,最近执业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

8.质量管理员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9.注册场所、仓库等所用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仓库平面布局图。以上场所地名不够详细的,应附所在位置示意图。如果以上场所地名与《筹建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决定书》中载明的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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