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合集下载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是我国城镇燃气输配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管道、调压站、压缩站等基础设施的施工和验收,其目的在于规范施工过程中各种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及正常运行。

一、总则1、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与验收,针对不同的工程性质和规模,应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案,并确保管道的安全、质量和使用可靠。

2、施工单位应通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公共道路、建筑等的影响。

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照草图检查、施工验收、竣工验收3个阶段进行,验收后的工程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经过试压、流量测试、防腐防蚀等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工程设计与施工1、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工程地理、气氛环境、地形地貌、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合适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施工的技术指标、工程实施方案、服务保障计划等。

2、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监控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等职责明确、层级分明的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方案,实施主体施工和动土前退出工程保护线。

3、设施的安全检测应在临时施工场所或接受性能评价的电气、操作条件下进行。

4、施工过程中,应安装竹木架等防护设施防止对人员、机械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损害,并严格按照工程煤气标准,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

5、压缩站、调压站的建设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压缩站必须设置空气侧防爆,防止液体沉积,调压站必须考虑气氛环境、土壤情况、管路的及时修护等问题。

三、质量控制要点1、施工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检查验收,防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2、管道的焊接、螺纹接口,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其质量应经过X光或超声波检查,并进行高压水密试验,确保其质量、安全、可靠。

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漏气测试。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 33---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5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 005 年5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2 月5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 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 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范本一:1. 引言本文档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旨在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流程及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2. 术语和定义2.1 城镇燃气定义:指通过管道输送的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气体,在城市和城镇范围内供应居民、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燃气的燃气。

2.2 燃气管道定义:用于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系统,包括主管道、支管道、连接管道及配管道等。

2.3 施工定义:指城镇燃气管道系统的安装和建设过程,包括勘察设计、土方开挖、管道铺设、焊接、试验和保护等工作。

3. 施工准备3.1 勘察设计3.1.1 勘察设计的程序3.1.2 勘察设计的内容3.1.3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准3.2 材料准备3.2.1 管道材料的选用3.2.2 材料质量检验与验收3.2.3 存放和保护4. 施工工艺4.1 开挖与沟槽支护4.2 管道铺设4.3 管道连接4.4 管道焊接4.5 阀门、附件和仪表的安装4.6 绝缘处理4.7 井室施工4.8 消防设施安装4.9 接地装置的安装4.10 光缆敷设5. 施工验收5.1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5.2 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5.3 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6. 运行和维护6.1 管道遗留问题的整改6.2 运行准备6.3 调试与试运行6.4 管道维护与检修7.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附件1:城镇燃气管道勘察设计文件模板- 附件2:城镇燃气管道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表- 附件3:城镇燃气管道运行维护手册8. 法律名词及注释8.1《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定义:规定了城市燃气的管理制度,保障了城市燃气的安全供应和使用。

8.2《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定义:规定了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和要求,保障了燃气管道的质量和安全。

范本二:1. 引言本文档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的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指导。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编辑整理:尊敬的读者朋友们: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的全部内容。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

0。

4、2.2。

1、5.4.10、7。

2.2、9。

1。

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

埋地钢管敷设;6。

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

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介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简介
05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STEP1
STEP2
STEP3
STEP4
5.3.5 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法兰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得大于2mm,不得采用紧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一般不宜超过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入;
01
02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5.2.9 焊缝内部质量的抽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管道内部质量的无损探伤数量,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焊缝总数的15%,且每个焊工不应少于一个焊缝。抽查时,应侧重抽查固定焊口。
对穿越或跨越铁路、公路、河流、桥梁、有轨电车及敷设在套管内的管道环向焊缝,必须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3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 总则
1 总则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4 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一般规定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及城市道路时,应减少管道环向焊缝的数量。
5 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管道焊接
管道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管道焊接完成后,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查应在内部质量检验前进行。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史梁玉:市政连续3年阅卷组老师,国家注册建造、结构、港航工程师,机构和企业市政培训师。

讲课风格:精讲幽默,案例严谨,紧扣得分点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输配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1.0.4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拉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最新《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汇编

最新《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汇编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J404-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月5日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 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0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气公司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上海市燃气设计院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煤气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煤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佳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杨健陈秋雄赵仲和刘松林徐伟亮谢育铮陈源何远禄严茂森卢贵元张晶任增卫杨树生刘威垣周延华张巍何健文李同光目次1总则 6 2土方工程 72.1一般规定 7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72.3开槽 72.4回填与路面恢复 92.5警示带敷设 92.6管道路面标志设置 10 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11 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12 5埋地钢管敷设 135.1一般规定 135.2管道焊接 135.3法兰连接 145.4钢管敷设 14 6球墨铸铁管敷设 166.1一般规定 166.2管道连接 166.3球墨铸铁管敷设 16 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87.1一般规定 187.2聚乙烯管道敷设 187.3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 19 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208.1一般规定 208.2阀门的安装 208.3凝水缸的安装 208.4补偿器的安装 208.5绝缘法兰的安装 21 9管道穿(跨)越 229.1顶管施工 229.2水下敷设 229.3定向钻施工 239.4跨越施工 23 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2410.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2410.2管道的防腐 2410.3管道安装 24 11燃气场站 2511.1一般规定 2511.2储配站 2511.3调压站 2511.4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26 12试验与验收 2712.1一般规定 2712.2管道吹扫 2712.3强度试验 2812.4严密性试验 2912.5工程竣工验收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明 31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燃气施工验收规范

燃气施工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CJJ 33---2005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5 年5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12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 年5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 年2 月5 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 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 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Of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组前言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84号文件要求,本标准修订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执行原《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89中的实际经验、参考国外和国内其它行业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次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根据目前燃气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增加了新的内容。

1. 规范适用范围中,钢质管道的压力提高到了4 Mpa 。

2. 球墨铸铁管、聚乙烯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

3. 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

4. 燃气管道穿(跨)越。

5. 室外架空燃气管。

6. 燃气管线管件及设备安装。

7.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本规程由建设部城镇燃气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建议有关资料寄送: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城市建设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1总则 (1)2土方工程 (2)2.1一般规定 (2)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2)2.3开槽 (2)2.4回填与路面恢复 (4)2.5警示带敷设 (4)2.6管道地面标志设置 (5)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 (6)3.1搬运 (6)3.2存放 (6)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 (7)4.1一般规定 (7)4.2管道的表面处理 (7)4.3石油沥青防腐 (8)4.4环氧煤沥青防腐 (9)4.5聚乙烯胶粘带防腐 (9)4.6煤焦油瓷漆防腐 (10)4.7熔结环氧粉末防腐 (11)4.8聚乙烯防腐 (11)4.9辐射交联聚乙烯热收缩套(带/片) (12)4.10阴极保护(牺牲阳极法) (13)4.11设备及管件的防腐 (14)5室外埋地钢管敷设 (15)5.1一般规定 (15)5.2管道的焊接 (15)5.3法兰连接 (18)5.4钢管敷设 (19)6球墨铸铁管敷设 (20)6.1一般规定 (20)6.2管道连接 (20)6.3铸铁管敷设 (21)7聚乙烯管道敷设 (22)7.1一般规定 (22)7.2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 (22)7.3法兰和钢塑过渡连接 (24)7.4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敷设 (24)8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敷设 (25)8.1一般规定 (25)8.2电熔连接 (25)8.3法兰连接 (26)8.4管道敷设 (26)9管道附件、设备安装 (27)9.1一般规定 (27)9.2阀门的安装 (27)9.3凝水缸的安装 (28)9.4补偿器的安装 (28)9.5绝缘法兰的安装 (28)10 管道穿(跨)越 (29)10.1顶管施工 (29)10.2水下敷设 (29)10.3定向钻施工 (30)11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31)11.1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31)11.2管道的防腐 (31)11.3管道安装 (31)12燃气场站 (32)12.1一般规定 (32)12.2储配站 (32)12.3调压设施 (32)12.4液化石油气场站 (33)13试验与验收 (34)13.1一般规定 (34)13.2管道吹扫 (34)13.3强度及严密性试验 (35)13.4严密性试验 (36)13.5工程竣工验收 (36)附录A石油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39)附录B环氧煤沥青防腐施工及检验 (41)附录C聚乙烯胶粘带防腐施工及检验 (44)附录D煤焦油瓷漆防腐施工及检验 (46)附录E熔结环氧粉末防腐施工及检验 (48)附录F聚乙烯防腐施工及检验 (50)附录G 阴极保护施工及验收 (52)附录H本规范用词说明 (53)1总则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确保安全供气,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输送液态的长输燃气管道工程。

1.0.3 凡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

1.0.4 工程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

1.设计及相关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审定。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业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已经完成。

3.材料、机具备齐,工种齐全,施工现场环境符合要求,施工用水、电、气满足要求,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4.根据当地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应的开工许可手续齐全。

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在施工的燃气设施与其它市政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1.0.6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件、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否则不得使用。

对新材料、设备的应用,其产品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广。

1.0.7在入库或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对管材、管件进行复验,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按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或设计有要求的管材、管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0.8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保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1.0.9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2土方工程2.1一般规定2.1.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2.1.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线路由、相关地下管线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局部开挖核实。

2.1.3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的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2.1.4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2.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2.2.1 在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应在管沟沿线设置安全护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2.2在繁华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宜采用封闭式施工方式。

2.2.3在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

对无路灯的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

2.2.4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施工,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并应有负责安全的巡视员。

2.3开槽2.3.1混凝土路面和沥青路面的开挖应使用切割机切割。

2.3.2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规定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

人工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宜为0.05~0.10 m;机械开挖或有地下水时,槽底预留值应不小于0.15 m 。

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至设计标高。

2.3.3管沟沟底宽度和工作坑尺寸,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管道敷设方法确定,可参照下列要求。

1. 单管沟底组装按表2.3.3 确定:表2.3.3 沟底宽尺寸2. 单管沟边组装和双管同沟敷设可按公式2.3.3计算。

+a+=+cDsD122.3.3式中 a ──沟底宽度(m);D1──第一条管道外径(m);D2──第二条管道外径(m);s ──两管道之间的设计净距(m);c ──工作宽度,在沟底组装:c = 0.6(m);在沟边组装:c = 0.3(m)。

2.3.4梯形槽(如图2.3.4)上口宽度可按公式2.3.4计算。

图2.3.4 梯形槽横断面nh a b 2+= 2.3.4式中 b ── 沟槽上口宽度(m );a ── 沟槽底宽度(m );n ── 沟槽边坡率(边坡的水平投影与垂直投影的比值);h ── 沟槽深度(m )。

2.3.5 在无地下水的天然湿度土壤中开挖沟槽时,如沟深不超过下列规定,沟壁可不设边坡。

1. 添实的砂土和砾石土 1.0 m ;2. 亚砂土和亚粘土 1.25 m ;3. 粘 土 1.5 m ;4. 坚 土 2.0 m 。

2.3.6 土壤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无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挖深小于5 m ,且不加支撑的沟槽,其边坡率可按表 2.3.6 确定。

表2.3.6 深度在 5 m 以内的沟槽最大边坡率(不加支撑)注:① 如人工挖土抛于沟槽上即时运走,可采用机械在沟底挖土的坡度值。

② 临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 1.5 m ,靠墙堆土时,其高度不得超过墙高的 1/3 。

2.3.7 在无法达到本规范2.3.6 条的要求时,应用支撑加固沟壁。

对于不坚实的土壤应及时作连续支撑,支撑物应有足够的强度。

2.3.8沟槽一侧或两侧临时堆土位置和高度不得影响边坡的稳定性和管道安装,应对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进行保护。

2.3.9 局部超挖部分应回填压实,当沟底无地下水时,超挖在0.15 m 以内,可用原土回填;超挖在0.15 m 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

当沟底有地下水或含水量较大时,应用级配砂石或天然砂回填至设计标高。

超挖部分回填后应压实,其密实度应接近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3.10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宜在雨季施工,或在施工时切实排除沟内积水,开挖中应在槽底预留0.03 ~ 0.06 m 厚的土层进行压实处理。

2.3.11 沟底遇有废旧构筑物、硬石、木头、垃圾等杂物时必须清除,然后铺一层厚度不小于0.15m 的砂土或素土,并整平压实至设计标高。

2.3.12对软土基及特殊性腐蚀土壤,应按设计要求处理。

2.3.13当开挖难度较大时,应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并向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4回填与路面恢复2.4.1管道主体安装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

对特殊地段可在检验合格前回填,但需留出未检验的安装接口。

回填前,必须将槽底施工遗留的杂物清除干净。

2.4.2不得用冻土、垃圾、木材及软性物质回填。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内的回填土,不得含有碎石、砖块等杂物,且不得用灰土回填。

距管顶 0.5 m以上的回填土容许有不多于10%,且均匀分布、直径不大于 0.1 m 的石块。

2.4.3沟槽的支撑应在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回填完毕并压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拆除,并以细砂填实缝隙。

2.4.4沟槽回填时,应先回填管底局部悬空部位,然后回填管道两侧。

2.4.5回填土应分层压实,每层松土厚度0.2 ~ 0.3 m ,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 0.5 m内的回填土必须人工压实,管顶 0.5 m 以上的回填土可用小型机械压实,每层松土厚度 0.25 ~ 0.4 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