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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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建设森林云南的决定》和《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

省级公益林是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公益林林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补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补偿标准和范围

第四条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补偿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的每年每亩补偿10元。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两部分。其中公共管护支出为每亩0.25元;管护补助支出中权属为国有的每亩4.75元,权属为集体或者个人

的为每亩9.75元。

第五条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省级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六条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元,用于省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责任状检查考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州(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补偿面积每年每亩列支0.15元,用于当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省级公益林定期调查和动态监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林区公路维护和建设以及管护站点建设、补偿政策和业务的宣传培训等开支。此经费要严格按照以上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汽车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安排的项目中,属于管护站点建设、林区道路维护由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八条省级公益林的权属为国有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省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费的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70%;其余的由县级财政列支,统一用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和管护单位建立省级公益林资源档案、检查验收、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补植补造和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属于林区道路维护、管护站点建设的项目由州市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验收。

省级公益林为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其管护补助支出计划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单位性质和核定的补偿面积、管护难易程度确定;未设专门机构经营管理的省级公益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聘请专职人员进行统一管护,其管护补助支出由县级统一使用。

第九条使用权属于集体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按照补偿费、管护劳务费和监管费分别安排使用。

(一)补偿费是指对省级公益林所有权为集体的经济补偿。补偿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0%,根据核定的面积兑付给全体村民或者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使用方案和分配比例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二)管护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管护人员劳务支出。管护劳务费占全部管护补助支出比例不高于40%,管护方式可以采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给专业管护队伍统一管护或乡镇及村集体聘请护林员管护。具体标准应当视当地省级公益林管护难易程度和农民平均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当年《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中明确。(三)监管费是指由县级财政列支,统一用于林业主管部门、基层林业站、村集体从事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监管费占全部管护性支出比例不高于10%。

第十条使用权属于个人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个人管护省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对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省级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林业病虫害防治、补植、抚育和护林等管护责任和义务的,全部兑付给林权者个人。个人不愿或者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承包给专业管护队伍统一管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聘请护林员统一管护,但应将不低于50%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使用者补偿费,护林员直接管护费不高于40%,监管费不高于10%。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一条州(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和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以前联合向省财政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度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年度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省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当年补偿资金申请、森林防火、管护哨所建设、林区道路维护等项目计划,以及上年度批准的征用占用省级公益林情况。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依据核定的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上年度批准的征占用省级公益林情况及上年度补偿资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核定当年补偿资金并下达到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兑付给个人和集体的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

具体补偿方案应当由所在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并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兑付。应当付给个人的补偿费,原则上通过“一折通”兑付;应当付给村集体的补偿费,可拨入本村集体帐户。专职护林员的管护费原则上通过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发放。

直接发放的补偿资金和管护费由补偿对象或护林员签收并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账核算,并设立“省级补偿资金”明细会计科目,及时准确反映补偿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因开展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而发生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下达的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签订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业单位、村集体应当与护林员或者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理保护省级公益林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按照“熟悉情况、就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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