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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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夷待访录读后感

明夷待访录读后感

《明夷待访录》读后感
读完《明夷待访录》,我的内心充满了震撼和思考。

这部由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创作的政治著作,以其独到的见解和深邃的思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书中,黄宗羲对封建帝王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揭露了帝王的罪恶,指出帝王是唯一害民之贼。

这种直言不讳的勇气让我深感敬佩。

同时,他也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政治理念,如提倡社会应有公法来规范,反对以“一家之法”代替“万民之法”;主张臣僚不应是皇帝剥削百姓的服役者,而应为天下、为万民;提出了“工商皆本”的思想,呼吁减轻军费负担,实行征兵制度等等。

这些思想在当时无疑是具有颠覆性的,即使放在今天,也依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书中,“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 这句话的意思是,先有好的法制,然后才会有依法治理的能人。

它强调了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培养出优秀的治理者,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阅读过程中,我被黄宗羲的远见卓识所折服。

他能够跳出时代的漩涡,摆脱现实的围困,看到别人看不到的问题,提出别人不敢提出的解决方案。

这种超越时代的智慧让我深感敬佩。

同时,我也为他的勇气和坚持所感动。

在那个封建思想深入骨髓的时代,他敢于挑战权威,勇于表达自己的真
实想法,这种精神让我深感钦佩。

《明夷待访录》是一部充满智慧和勇气的著作。

它让我对封建社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让我对黄宗羲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相信,这部著作将会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发挥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

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摘要】《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黄宗羲关于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在这部书中,黄宗羲对于三千年专制政治思想作了大胆的反抗,并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构想。

【关键词】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黄宗羲“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

”他在作为东林名士的父亲被魏忠贤阉党所害之后思报父仇。

在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并在此过程中写下《明夷待访录》。

在停止反抗清廷后,他就隐居著述,清廷几欲召证,他力辞不往。

他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亲历明的灭亡后,他或者已经感到君“视天下为莫大产业”的政治权利系统只能带来天下的不安定,然而他一生的著作和活动,仍不能脱儒家和儒学的范围。

《明夷待访录》开卷是《原君》篇,黄宗羲从社会的起源说起。

在他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然而“后之为君者不然。

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

”“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诸子孙,受享无穷。

”在这样的权力系统下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其法律也只能是“一家之法”。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

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君视天下为巨大的产业,他是要为自己也为子孙保有这份产业,由此看来,君已经站在了民的对立面上。

“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也。

”“君”的所作所为是导致社会不安定以致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所以黄宗羲在其这本书的开首就提出了改造这种封建体制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黄宗羲看来,封建的君权是应当受到抑制的。

在《原臣》篇里,黄宗羲所谓的“臣道”,已经不再是只忠于君主一人而置天下人民生计于不顾的”臣道”。

他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君应当分治天下之权与臣共治。

即“岂知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耶?”臣者不应当是君的“仆妾”,只为一家一姓的兴亡;天下也不是君橐中的私有物。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法》原文翻译注释与鉴赏明夷待访录·原法黄宗羲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而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

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

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

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

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明夷待访录 原法 -回复

明夷待访录 原法 -回复

明夷待访录原法-回复"明夷待访录"是一本古代文献,记录了古代法律中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案。

这本书所涵盖的主题是法律和社会治理。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逐步回答关于明夷待访录的一些问题,以深入了解这本书的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明夷待访录的背景。

明夷待访录是南朝宋时期著名法学家刘孝标所撰写的一部法律文献,它收录了一些法律案例和各种社会问题。

这本书的目的是引导法律实践,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明夷待访录主要围绕法律和社会的关系展开讨论。

它对法律的实践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包括刑法、民法、官职、婚姻等等。

该书以问答的形式编写,刘孝标通过问答的方式向读者提出各种问题,并给出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这本书对于了解古代社会治理和法律文化有着重要意义。

它记录了古代社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供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明夷待访录不仅仅是一本法律文献,它还涉及到了社会伦理、道德和治理问题,可以说是一本全面反映当时社会情况的书籍。

在明夷待访录中,刘孝标采用了一种独特的写作风格。

他通过问答的方式提出问题,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思考这些问题。

这种写作风格不仅增加了读者的参与感,还使读者更容易接受书中的观点。

同时,问答的方式也使刘孝标的观点更具备说服力,因为他通过逻辑推理和实例引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明夷待访录的内容十分丰富。

它涉及了刑法、民法、官职、婚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每个问题中,刘孝标都提供了自己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这些解决方案一方面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

这让人感到刘孝标的思考十分周密,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性。

总的来说,明夷待访录是一本重要的法律文献,它记录了古代社会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这本书的问答式写作风格使读者更容易理解问题和解决方案。

明夷待访录的内容涵盖了刑法、民法、官职、婚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它不仅仅是一本法律文献,还是一个反映当时社会情况的重要参考资料。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文言文翻译明夷待访录序

文言文翻译明夷待访录序

昔者,天下大乱,生灵涂炭,黎民疾苦。

夫乱极必治,治极必乱,循环往复,无有穷已。

然则,何者乃乱之源,何者乃治之本?此《明夷待访录》之所由作也。

夫《明夷待访录》者,盖以明夷为名,寓意深远。

明夷,即光明之夷,亦即光明之隐。

盖自秦以来,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犹如光明隐于黑暗之中。

此录之作,意在探寻乱之源,揭示治之本,俾使后世之君臣,有所借鉴,免蹈覆辙。

夫乱之源,盖有二端:一则人心,一则制度。

人心者,乱之根本也。

人心不正,则风俗败坏,道德沦丧,国家将不保。

制度者,乱之表象也。

制度不公,则权贵横行,百姓遭殃,国家将不宁。

是以,欲求天下大治,必先正人心,改革制度。

正人心者,莫若尚德。

尚德者,尊崇道德,弘扬正气,使人心归正,风俗自正。

孔子曰:“德不孤,必有邻。

”尚德之君,必得贤臣,贤臣辅佐,国家可治。

改革制度者,莫若尚法。

尚法者,遵从法律,公平正义,使制度公正,百姓安居乐业。

孟子曰:“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尚法之君,必得民心,民心所向,国家可兴。

然而,人心与制度,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人心不正,虽良法亦难行;制度不公,虽贤臣亦难用。

是以,正人心与改革制度,二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明夷待访录》之作,旨在阐述此理。

本录分为三篇:上篇论人心,中篇论制度,下篇论治乱。

上篇中,作者论述了人心不正之种种表现,以及如何尚德以正人心。

中篇中,作者论述了制度不公之种种弊端,以及如何尚法以改革制度。

下篇中,作者论述了治乱之理,以及如何运用尚德尚法之策,使国家长治久安。

本录之作,虽为待访之录,然其中所言,实为治国安邦之要旨。

愿后世之君臣,细读此录,汲取其精华,践行其宗旨,使国家昌盛,百姓安居乐业,共襄太平盛世。

夫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吾辈生于斯,长于斯,自当肩负起治国安邦之重任。

是以,本录之作,非为自娱,亦非为博名,实为启迪后人,共谋国家大计。

愿《明夷待访录》之作,能启迪一代又一代之人,为实现民族复兴、国家富强而努力奋斗。

《明夷待访录》者,治国安邦之良策也。

黄宗羲民本思想

黄宗羲民本思想

[内容提要] 本文从《明夷待访录》入手,重新审视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由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阐述其产生的背景,深入分析其自身特征,并对近年来出现的对黄政法思想“新民本”的定位做出评价,旨在论证其与传统民本间藕断丝连的复杂关系。

本人认为黄的政法思想可定位为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的“过渡形态”——这种过渡基于西方近代思想的影响,而非指传统民本可以自发地发展为近代民主思想,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与传统民本和近代民主思想同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交叉。

[关键词]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过渡形态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古藏室史臣、双瀑院主持、改斋等,学者多称其梨洲。

浙江省余姚县黄竹潽人,于顾炎武、王夫之同成为明清之际的三大思想家,与孙夏峰、李二曲并称为“国初三大儒”世人对黄宗羲多有赞扬之辞。

蔡元培曾言:“黄梨洲氏且得东方卢梭之目焉,是为学问界之势力”;陈天华将黄的地位抬得更高:“明末清初,中国有一个大圣人,实孟子以后的第一个人……他著的书有一种叫《明夷待访录》……比《民约论》的出书,还要早几十年哩”;孙中山亦曾将此书作为鼓励民众反清情绪、传播革命思想的载体并将之赠送给日本友人。

黄宗羲生活的年代是一个“天崩地解”的年代,文人陶望龄曾将时局形象地比为“漏舟泛江湖”。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多,其所著“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他便选前人的著作(主要是宋元明三代的名人名言以及乡人遗著),有十余种,一千余卷,一千万字以上。

……另一类是黄宗羲亲自撰写的著作,又一百余种,三百余卷,字数在三百万字以上。

”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一书《明夷待访录》写作始于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完稿于1662年(康熙元年)。

今本注原君、原臣等二十一篇。

近年又有黄遗著新发现,如“文质”、“封建”等两篇。

百年来,围绕此书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有清一代将之列为禁书,当今学界多对其褒扬有加,典型的如侯外庐先生直称其为中国十七世纪的“人权宣言”。

黄宗羲法律思想简介

黄宗羲法律思想简介

经济法思想
有学者用公式表示如下 唐建中▪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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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历▪王安石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明嘉靖▪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明天启▪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 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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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思想
结论
3
“是故明乎为君之职分,则唐、虞之世, 人人能让,许由、务光非绝尘也;不明 乎为君之职分,则市井之间,人人可欲, 许由、务光所以旷后世而不闻也。然君 之职分难明,以俄顷淫乐不易无穷之悲, 虽愚者亦明之矣。”
政治法思想
君权分而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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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君臣共治】 “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
王夫之法律思想
天下士,非一乡之士 人伦师,亦百世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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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情治罪】 “原情定罪,而罪有差等,饰法明伦,而法有轻重,委之鬼 诛,则神所弗佑,待之人祸,则众难方兴。”
6
【法贵责上】
“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 “严之于上官”,对特权者绳之以法 法贵责上,法贵责亲
谢谢
经济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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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恢复井田制
春秋以前的土地制度,这 种制度把土地划分为方田 ,每块方田阡陌纵横,分 为九块,外围的八块分别 由八户耕种,收货归己, 中间一块为公田,有八户 共同耕种,收货归封邑贵 族所有。春秋战国时,井 田制已经遭到破坏,秦孝 公任用商鞅改革,废井田 、开阡陌,正式废除井田 制度,随着秦统一中国, 井田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不 复存在。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论黄宗羲的法律思想【摘要】黄宗羲是明末清初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他在《明夷待访录》中提出了一个系统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对明代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批判,他倡导民主、民治、法治。

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安乱的问题。

本文从介绍黄宗羲的生平入手,主要对其在《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进行论述。

【关键词】黄宗羲法律思想民主法治一、黄宗羲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人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

明清之际的文化巨人,我国早期伟大的启蒙主义思想家,17 世纪具有先进法律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

黄宗羲知识渊博,既是思想家又是史学家,对数学、天文、地理等也很有研究。

他一生的著作很多,主要有《南雷文定》、《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等。

其中《明夷待访录》是其最具代表性的著作。

在《明夷待访录》中他总结了明朝灭亡的教训并对封建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体现出一定民主思想,也体现出他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

二、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一)民主君客思想。

黄宗羲认为政治之所以腐败,人民之所以受难,最大的原因就是君主专制。

他说:“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黄宗羲认为,“人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即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并没有君主。

但到后来,各人只顾各人,天下有“公利”无人去兴,有“公害”无人去除。

为了兴“公利”除“公害”,于是才产生了“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的君主。

由此可以看出,君主的产生也是要保障人们私人的权利,君主原来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压迫者。

黄宗羲明确指出君主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一人与天下之人的利益一致,这是天下大公。

黄宗羲认为君主与人民的关系应是客与主的关系,君主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君主的首要任务是为人民服务。

他否定三代以后的君主,批判自秦王朝以来两千多年的专制君主。

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思想变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君权神授”为“君权民授”,超越传统儒家重民、爱民、为民请命的民本思想,逐渐向民主、民治、民主监督的方向发展。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

对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几点认识【摘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对于“君”、“一家之法”进行最为猛烈抨击的,典型代表人物当属黄宗羲,批判的同时,他对于未来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构想。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仍然没有脱离“士大夫”立场,而是固守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原则。

因此,其构想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关键词】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一、《明夷待访录》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黄宗羲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其法律思想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一为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二为对大同社会下法律制度的构想。

(一)对君主专制体制下法律的批判1.对于“君”及“一家之法”的批判。

在清王朝覆灭之前,中国一直是中央集权的父权制家长式的统治,也既是“家天下”。

整个社会最根本的法律是维护帝王统治的合法性。

这种法律和西方那种分权制衡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因此,往往会导致帝王本人的权力极度膨胀,并使其滥用手中的各种权力,而葬送自己的“家业”,遂被另一姓氏王朝所代替的可悲结局。

黄宗羲经历了明、清两个王朝的交替,在总结明王朝及以前历代王朝覆灭原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即是说“君”为天下之大害,“君”所立之法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在黄宗羲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而后世之“君”却拿天下服务自己,立“一家之法”,导致生灵涂炭,祸害天下,而且与此同时,也往往葬送了自己的王朝。

所以说,“君”为天下之大害,“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没有对“君”作出分类说明,但是我们可以看出,在他那里,为天下之大害的“君”为“后世之君”,也即是君主专制体制下的“君”。

从《明夷待访录》看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的

从《明夷待访录》看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的

从《明夷待访录》看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的“过渡形态”[内容提要] 本文从《明夷待访录》入手,重新审视黄宗羲的政治法律思想,由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阐述其产生的背景,深入分析其自身特征,并对近年来出现的对黄政法思想“新民本”的定位做出评价,旨在论证其与传统民本间藕断丝连的复杂关系。

本人认为黄的政法思想可定位为传统民本与近代民主的“过渡形态”——这种过渡基于西方近代思想的影响,而非指传统民本可以自发地发展为近代民主思想,其特殊之处在于它与传统民本和近代民主思想同时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交叉。

[关键词]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过渡形态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别号梨洲老人、梨洲山人、蓝水渔人、古藏室史臣、双瀑院主持、改斋等,学者多称其梨洲。

浙江省余姚县黄竹潽人,于顾炎武、王夫之同成为明清之际的三大思想家,与孙夏峰、李二曲并称为“国初三大儒”世人对黄宗羲多有赞扬之辞。

蔡元培曾言:“黄梨洲氏且得东方卢梭之目焉,是为学问界之势力” ;陈天华将黄的地位抬得更高:“明末清初,中国有一个大圣人,实孟子以后的第一个人……他著的书有一种叫《明夷待访录》……比《民约论》的出书,还要早几十年哩” ;孙中山亦曾将此书作为鼓励民众反清情绪、传播革命思想的载体并将之赠送给日本友人。

黄宗羲生活的年代是一个“天崩地解”的年代,文人陶望龄曾将时局形象地比为“漏舟泛江湖”。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多,其所著“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他便选前人的著作(主要是宋元明三代的名人名言以及乡人遗著),有十余种,一千余卷,一千万字以上。

……另一类是黄宗羲亲自撰写的著作,又一百余种,三百余卷,字数在三百万字以上。

” 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一书《明夷待访录》写作始于1661年(清顺治十八年),完稿于1662年(康熙元年)。

今本注原君、原臣等二十一篇。

近年又有黄遗著新发现,如“文质”、“封建”等两篇。

百年来,围绕此书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思想探析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思想探析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思想探析作者:耿敏来源:《牡丹》2018年第29期黄宗羲一生著述颇丰,所涉遍及经史子集、九流百家,而其政治思想主要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一书中。

该书写于清初康熙元年(1662年)、次年完成,是黄宗羲晚年蛰居于故处而作,其中的很多观点包括对于君主地位的讨论在后世都引起了很大反响。

晚清时,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将此书作为反对君主专制的著作加以广泛宣扬、推介。

更有甚者认为,《明夷待访录》一书是表达近代民主思想的启蒙作品。

本文对该书的政治思想进行评析,认为《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为反思明朝灭亡教训而著作,以孟子的“民本”思想为出发点,没有跳出儒家的思想框架,并非传达近代西方的民主思想。

一《明夷待访录》的核心在于对君主地位的反思。

这一点,黄宗羲一开始即在《原君》篇中阐述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张。

黄宗羲对比了三代以前和秦汉以后的政治权力,秦汉之后出现的诸多问题和乱象,都是因为君主背离了自己的职责。

他认为三代以前的君主不谋一己之私利,以天下人的利害为考虑的出发点,“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

而秦汉以后的君主和三代以前完全不同,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考虑的全都是个人的利害得失。

在黄宗羲看来,秦汉以后君主“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态度,使君主成为了为害天下者。

君主的本职在于以天下为本位、而君主为附庸,服务于天下,即“天下为主,君为客”。

这是全书的核心观点,作者也以此为出发点阐明了对君臣关系、法律制度、宰相设置以及学校制度等方面的认识。

“天下为主,君为客”颠覆了君主专制政体中以君王为绝对中心的传统,被视为大胆的创论。

梁启超等人在倡导民权共和学说时,将《明夷待访录》中《原君》《原法》等章节钞印数万本,并秘密散发,在晚清的思想变革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然而,后人评价前人的思想观点,最需要注意的是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思考问题,而非以后世所处的位置去揣度前人。

正名——《明夷待访录》之思想根源

正名——《明夷待访录》之思想根源

黄宗羲(1610原1695)是明清之际著名的思想家和 学者,一生著述甚多,其中《留书》《明夷待访录》《孟子
师说》《破邪论》较集中体现了他的政治哲 学思想。
《明夷待访录》是其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
对于黄宗羲政治哲学思想的根源,学者多有讨论,
有学者认为黄宗羲对有明三百年学术演变持有的 野道 德冶、野实践冶 的批判立场是在其师刘宗周思想下的开 展。[1]亦有学者认为其君道、臣道的思想与邓牧《伯牙
安徽文学
ANHUIWENXUE 文

正名— — —《明 夷待访 录》之思想 根源
纵 横
甄江燕
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摘 要:《明夷待访录》是体现黄宗羲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然而对于其思想根源,有的学者认为其源于传 统儒学经典,亦有人认为其批判立场受刘宗周思想的影响。笔者通过对该文本的分析探究,认为《明夷待访录》 之政治哲学思想根源在于孔子的野正名冶思想。黄宗羲通过对君、臣、法之名的分析界定,以探明其概念、内涵和 所应具有的实践意义,其目的在于为君、臣、法正名。 关键词院正名 君 臣 法
也正名乎!冶子路曰:野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冶子 曰:野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 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
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故
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
苟而已矣。冶[4] 885-886 这是孔子最直接谈到正名之处,正名观念也始于
作者简介:甄江燕(1986-),女,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中国哲学专业研究生。
1422 期
安徽 文学
安徽文学
文 ANHUIWENXUE


野后世为人君者不然……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

《明夷待访录》的民主思想.doc

《明夷待访录》的民主思想.doc

《明夷待访录》的民主思想内容摘要:黄宗羲是我国封建社会末期民主思想启蒙的重要人物,他的启蒙思想主要体现在《明夷待访录》中,这部书的后世影响非常巨大。

黄宗羲在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剖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着名思想和“人各得自私,人各得自利”的口号,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

黄宗羲还大胆设想了民主政治的蓝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学校议政”,限制君权,废除科举,工商皆本等。

关键词:封建专制民主思想启蒙学术思想政治《明夷待访录》是黄宗羲唯一的政治专着,是他结合自己几十年斗争实践的研究成果,全书分为原君、原臣、原法、置相、学校、取士、建都、方镇、田制、兵制、财计、胥吏、奄宦等十三个部分。

《明夷待访录》“明夷”一词取自《周易》“明夷卦”,是由晦而明之意,黄宗羲认为自己的学说能把国家由黑暗引向光明。

在这本书中,黄宗羲深刻地批判了君主专制和封建法统的罪恶,探讨了社会治乱的根源,大胆设想了民主政治的蓝图。

1、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揭露和批判自封建社会产生之时起,专制作为伴生物就深深地扎根于封建制度的土壤中。

秦始皇为加强中央集权而采取的废封建立郡县为专制制度开了先河。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专制统治也愈来愈发展。

黄宗羲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揭露和批判。

----黄宗羲揭露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内在矛盾,明确提出合理的君、臣、民关系。

道学家把封建君主美化为“居天下之至中”,“有天下之纯德”,足以为“至极之标准”的“圣王”(朱熹《皇极辩》)。

黄宗羲则纵观历史,力陈君主专制主义的危害,公开指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

”为什么长期以来,“天下之人,怨恶其君,视之如寇仇,名之为独夫”(《明夷待访录》·《原君》,•以下凡引此书,只注篇名)呢?黄宗羲说: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

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浅论黄宗羲《原法》篇思想摘要:《原法》是《明夷待访录》中重要的一篇,集中体现了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在黄宗羲所处的动荡、变革的时代,他凭借自己的睿智提出了一系列超前的法律主张。

他认为应树立“天下之法”,同时指出“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最终认为要实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黄宗羲关于法律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我国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对民主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黄宗羲原法背景意义黄宗羲,字太冲,号南雷,世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生于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卒于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

黄宗羲一生著作颇丰,重要的有《孟子师说》、《金水经》、还编了《明儒学案》、《宋元学案》等。

除此之外还有《明夷待访录》,这部书对三代以后尤其是明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并提出了自己的新的构想。

该书分为十三个专题,本文只对《原法》篇进行简单剖析,以加深对其法律思想的了解。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黄宗羲法律思想的核心是用“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进而形成“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局面,围绕这一核心他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一)天下之法黄宗羲在《原法》开篇就写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他为什么这样说呢?接下来他自己给出了原因——“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了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了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①。

从这可以看出,黄宗羲认为三代以上的法是从百姓的实际需要出发而制定的,其实这里的“法”已经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国家制度和各种政令和国家设施。

这种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是“天下之法”,是真正的法。

(二)“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黄宗羲通过对比认为三代以上的法为人民利益着想,而三代以下的法是为统治者服务的,为了君主一人利益,因此三代以下的法是“一家之法”。

明夷待访录 原法 -回复

明夷待访录 原法 -回复

明夷待访录原法-回复"明夷待访录"是一本古代文献,主要展现了古代智者对于各种生活问题的思考和策略。

其中,[明夷待访录原法]是其中一则主题,以下将为您逐步回答。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明夷待访录"是什么。

"明夷待访录"是一本中国古代文化经典之一,编纂于唐朝时期,由嵇康所撰。

该书主要讨论了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包括人际关系、治理智慧、家庭问题等等。

接下来,我们需要明确[明夷待访录原法]的含义。

"明夷待访录原法"是该书中一则主题,描述了明夷(指政治和社会的混乱)时期智者在待访邻人时的行为原则和方法。

那么,"明夷待访录原法"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将逐步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在明夷时期,社会混乱,人心惶惶,邻里关系变得紧张,人们互相猜疑。

智者在面对待访邻人时,应该以真诚和善意作为原则。

他们应该主动倾听、理解和帮助邻人们,达到相互支持,共同应对困难的目的。

其次,智者在待访邻人时,要有自己的原则。

他们应该坚定地维护道义,不偏不让,不受外界的干扰、利诱和胁迫。

他们应该以正直和公正的态度对待邻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智者在待访邻人时,要有智慧的应对策略。

他们应该关注邻人的需求和问题,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们应该善于倾听和理解,以正直和公正的态度引导邻人相互理解和和解。

总结起来,"明夷待访录原法"主要是指在混乱时期,智者在待访邻人时需要以真诚、善意和公正的原则行事,同时要坚守自己的道义和原则。

他们应该关注邻人的需求和问题,提供理解、帮助和引导,以期促进邻里间的和谐和共同发展。

"明夷待访录原法"所体现的智慧思想,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我们可以借鉴这样的原则和方法,来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社会问题。

通过真诚、善意和公正的行为,我们可以改善社会氛围,增进邻里间的互动和沟通,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人治与法治——关于《明夷待访录》中部分内容的衍生思考

人治与法治——关于《明夷待访录》中部分内容的衍生思考

人治与法治——关于《明夷待访录》中部分内容的衍生思考【摘要】在《明夷待访录》的《原君》、《原法》篇中,黄宗羲阐述三代后的君主尽享私利,甚至以法律形式维护私利,据此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要求限制君权,保护合法私利。

这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不谋而合,笔者在对二者进行差异对比的基础上,系统的分析论证一下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限制君权;合法私利;君主立宪制三代以降,君主“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益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并且更“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以汉高祖刘邦为例,“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

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封建君主将天下视为自家产业,可见一斑。

在专制制度下,政治权力成了专制者的私有权利,所有对公共利益的强调都是为了专制者个人利益服务的。

君主借助于法律维持秩序,而且无一例外地将法律看成是统治权力公共性的体现,以此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黄宗羲明确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其判断的基本标准是三代以上的法是“天下之法”,而三代以下的法为“一家之法”。

他说:“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末尝为一己而立也。

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末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一家之法最大的弊端在于“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由此可见,三代以下的法律制度都是为统治者自身利益而制定实施的,没有丝毫为天下百姓考虑的因素。

一家之法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社会关系原则,而将法律看成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即所谓“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这种将君主及其统治集团的利益放在绝对首要的地位而完全置民众的利益于不顾,必然导致民众对君主统治的强烈不满。

读书明夷待访录:批判君主专制,呼唤民主政体

读书明夷待访录:批判君主专制,呼唤民主政体

读书明夷待访录:批判君主专制,呼唤民主政体黄宗羲(1610-1695),字太冲,号南雷,别号梨洲,浙江余姚人,他是王阳明的同乡与后学,与顾炎武、王夫之并称“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

黄宗羲有一本奇书,叫《明夷待访录》。

这本书在中国近代的政治思想变革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此书不仅影响了戊戌变法时期的康梁改良派,而且也影响了孙黄革命派。

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中说:“实为刺激青年最有力之兴奋剂。

”谭嗣同评价道:“孔教亡而三代下无可读之书矣……以冀万一有当于孔教者,则黄梨洲《明夷待访录》其庶几乎!”梁启超和谭嗣同倡民权共和之说,将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节钞印数万本,秘密散布,于晚清思想之骤变,极有力焉”。

据说孙中山曾经把《明夷待访录》中的《原君》《原臣》制成小册子,作为兴中会的革命宣传品,随身携带散发。

当时兴中会的革命宣传品有两种,一种是清军屠城的《扬州十日记》,还一种就是《明夷待访录》的《原君》《原臣》。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题辞》中说:“吾虽老矣,如箕子之见访,或庶几焉。

岂因夷之初旦,明而未融,遂秘其言也!”“明夷”是《周易》第三十六卦,其爻辞曰:“明夷于飞垂其翼,君子于行三日不食。

人攸往,主人有言。

”所谓“明夷”指君子处于忧患之际,“待访”则正如梁启超所说黄宗羲效仿商末遗臣箕子“欲为代清而兴者说法”该书通过对历史的深刻反思,总结了三代以来,特别是明代的历史教训,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并提出了“天下为主,君为客”、“有法治而后有治人”等一系列具有鲜明启蒙性质和民主色彩的思想,比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启蒙思想早了将近一百年,被梁启超称为“人类文化之一高贵产品”。

《明夷待访录》名言选读一、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

出自《明夷待访录·原君》。

【译文】从有生命开始,人就是各自有私心,各自利益自己的。

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出自《明夷待访录·原法》。

【译文】先有好的法制,后有依法治理的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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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夷待访录》中的法律思想【摘要】《明夷待访录》是明清之际思想家黄宗羲关于政治理想和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在这部书中,黄宗羲对于三千年专制政治思想作了大胆的反抗,并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构想。

【关键词】明夷待访录;法律思想黄宗羲“初锢之为党人,继指之为游侠,终厕之于儒林。

”他在作为东林名士的父亲被魏忠贤阉党所害之后思报父仇。

在明亡后,他追随鲁王反抗清廷统治多年,并在此过程中写下《明夷待访录》。

在停止反抗清廷后,他就隐居著述,清廷几欲召证,他力辞不往。

他的《明夷待访录》与他的亡国之痛是分不开的,在亲历明的灭亡后,他或者已经感到君“视天下为莫大产业”的政治权利系统只能带来天下的不安定,然而他一生的著作和活动,仍不能脱儒家和儒学的范围。

《明夷待访录》开卷是《原君》篇,黄宗羲从社会的起源说起。

在他看来,最初的君是为天下服务的,一心为公,法也如此;然而“后之为君者不然。

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

”“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诸子孙,受享无穷。

”在这样的权力系统下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其法律也只能是“一家之法”。

“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

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

”君视天下为巨大的产业,他是要为自己也为子孙保有这份产业,由此看来,君已经站在了民的对
立面上。

“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也。

”“君”的所作所为是导致社会不安定以致王朝覆灭的主要原因,所以黄宗羲在其这本书的开首就提出了改造这种封建体制下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黄宗羲看来,封建的君权是应当受到抑制的。

在《原臣》篇里,黄宗羲所谓的“臣道”,已经不再是只忠于君主一人而置天下人民生计于不顾的“臣道”。

他认为天下之大非一人之力所能治,君应当分治天下之权与臣共治。

即“岂知臣之与君,名异而实同耶?”臣者不应当是君的“仆妾”,只为一家一姓的兴亡;天下也不是君橐中的私有物。

臣者是以事天下万民,顾虑天下万民之忧乐。

黄宗羲的这些说法,显然是对“君为臣纲”的封建正统思想的冲击,是从君臣关系这一侧面反对君主专制。

在《原法》篇,黄宗羲开篇便说“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

”在他看来,“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而“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

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

”可见三代以前与三代以后的君王有这样大的差别,三代以上之法是从“为天下”出发的。

他列举了秦汉以来的一些措施,如秦废封建为郡县,汉封诸子为王等,都是皇帝为一己之私所立的法,这种没有
“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根本不能称之为“法”,所以他说“三代以下无法”。

黄宗羲进一步指出“三代之法”是“藏天下于天下”,天子不把“山泽之利”、“刑赏之权”据为己有而与天下之人分享,“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因此“法愈疏而乱愈不作”,可以算是“无法之法”。

而“后世之法”则“藏天下于筐箧”,皇帝把一切福利据为己有,“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提心掉胆,疑神疑鬼,唯恐他人染指”,“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

“政其法不得不密”,其结果必然是“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所以这种“藏天下于筐箧”没有一点为天下之心的法,是“非法之法”。

为了反对“非法之法”,黄宗羲批判了当时替其辩护的观点。

“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

黄宗羲在批判“一家之法”的同时,也对于某些“论者”对于法律的态度进行了批判,即“有治人无治法”。

他认为这些“论者”对法律是持工具主义的态度,是为人特别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有德之人去执行也不行,在“治法”与“治人”的关系上,坚持“治人”为首要。

黄宗羲对此持反对态度,他指出:“自非法之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能有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

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扉页,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

故曰有
治法而后有治人。

”是“非法之法”桎梏了天下人,而非“人”桎梏天下人,因此,应当先“治法”,然后再“治人”。

在《学校》篇里我们可以看到,黄宗羲很重视学校的作用,认为学校不但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他以东汉和南宋史实为例说道,“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义。

宋诸生伏阙搥鼓,请起李纲。

三代遗风,惟此犹为相近。

使当日之在朝廷者,以其所非是为非是,将见盗贼奸邪摄心於正气霜雪之下!君安而国可保也。

乃论者目之为衰世之事,不知所以亡者,收捕党人,编管陈、欧,正坐破坏学校所致,而反咎学校之人乎!”学校更重要的还在于“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

黄宗羲在他的这本书里,不仅对封建君主专制下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猛烈地攻击,同时他还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律构想,而且其中包含有具体的制度设计。

他主张“置相”、提高相权和学校议政来限制君权;以“天下之法”来取代“一家之法”,否定“藏天下于筐箧”的“非法之法”。

黄宗羲以“三代”作为论证的参照,他仍把希望寄托在一人身上,渴望君主能像“三代”的圣王一样,而不是改变他所生活的社会制度。

在他看来,所有良好的“治法”原则最终都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上。

所以要抑君权,就要明臣道,有“治法”,兴“学校”,必须要将这些链条串联起来。

对于《明夷待访录》,梁启超有这样的话,“从今日青年眼光看去,虽然平淡无奇,但三百年前—卢骚《民约论》出世之前数十年,
有这等议论,不能不算人类文化之一高贵产品。

”可见他在此书中提出的一些与前人根本不同的政治法律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深刻影响。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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