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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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财社[2006]1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稽查局、国家金库各区、县(市)支库: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06]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年度内残疾人就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臵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
数据为准。
年度内新成立的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而组成的单位),从批准(或核准登记)成立的下一个月开始征收保障金。
三、代征办法
(一)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工作,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的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缴纳保障
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违章处罚等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的征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城区内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保障金,由各相应的地方税务分局代征;驻县(市)的市属、省属、中央及外地驻湘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县(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三)代征程序
1、每年2月底前,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内含《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名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地税部门向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有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对未领取年审手册的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2、每年3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各级地税部门通过纳税大厅的电子公告牌或其它形式发布年审通知。
3、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
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年审手续。经审核需缴纳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不按时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4、每年6月底前,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及金额,提供给地税部门作为代征保障金的依据。
5、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代征保障金时间,2004年度保障金与2005年度保障金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携带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填开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自行填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保障金手续。
(四)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全省未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前,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金就地全额缴库,各地地税部门应将保障金纳入税收计会统核算。
采用转帐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的“预算科目”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收入级次”为共享收入,共享比例: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为省10%,市20%,县70%,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为省10%,市55%,区35%,地税六分局和地税涉外分局征收的比例为省10%,市90%。
采用现金方式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一律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税款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缴入国库,缴款书按上述要素填写。
(六)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七)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情况,由地税部门于征期结束后告知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从每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送达该单位,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保障金与滞纳金一并缴纳。2004年度欠缴的保障金,从2006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代征经费
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征收经费,市、区、县(市)按实际缴入市、区、县(市)国库的收入的7%,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地税部门。
五、资料管理
各种保障金代征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随同地方税收征管资料保存。代征资料包括残疾人劳动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