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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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处理中心;(二)城市处理中心;(三)直接参与者;(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支付系统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本单位支付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六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支付清算系统管理办法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系统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央行即将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央行即将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央行即将发布《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以互联网草根姿态起家的电子支付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也出现了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成为了央行下一阶段的监管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中披露,央行近期将发布实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也将紧随其后发布,将使网上支付行为得到规范。

此前,关于《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就已经下发,但由于涉及到为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等问题迟迟没有定论,这一规范始终未能正式出台。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电子支付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货币支付方式。

根据研究统计,2005年中国电子支付的市场规模为164亿元,年增长率为122%,2006年该市场规模将达到330亿元,未来几年的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预计2010年将达2800亿元。

然而,支付平台带来的金融隐患也开始引起各方注意。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虚拟货币只要跟人民币发生联系,就会跟现实中的银行一样,可能面对挤兑等现实风险。

在厂商资金短缺时,还可能出现恶意挤兑,或将网上支付用于洗钱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将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秩序。

对此,央行昨天透露,《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出台后将使网上支付行为得到规范,切断非法活动的资金流,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此外,央行报告中还透露,将于上半年完成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二期)建设,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同时完成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网,实现全国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能够进行联网核查,促进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落实。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行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过程接受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应高于推荐性标准。

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适应支付清算规范发展和市场创新需求,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安全与技术标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六条专委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落实专委会相关决议,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二节标准编号与文件管理第七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由协会英文名称缩写PCAC组成。

T/PCAC xxxx-xxxx其中PCAC对应团体代号,T对应团体标准代号, xxxx 分别对应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

第八条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原则上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发布。

在标准篇幅过长、后续内容相互关联等情况下,可根据需要编制为分部分标准或系列标准。

第九条分部分标准编号从阿拉伯数字1开始,并用下脚点与团体标准顺序号隔开,如“T/PCAC xxxx.1—xxxx”。

第十条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编号按照单项标准进行编号,如“T/PCAC xxxx—xxxx”。

第十一条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编号采用双编号,如“T/PCAC xxxx—xxxx/ISOxxxx:xxxx”。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
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
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的清算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障支付业务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的清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支付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清算管理制度,明确清算管理职责,并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第四条支付公司应当根据清算业务的不同性质和规模建立清算管理规章制度,并将其纳入公司的制度体系,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五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管理责任制,明确清算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权限,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清算风险,确保清算业务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清算管理框架第七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管理框架,包括清算风险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清算业务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清算管理框架应当明确各项清算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流程和要求,规范清算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风险管理体系,对清算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控制,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清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清算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支付公司应当建立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规范清算业务的开展和结算处理流程,加强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清算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支付公司应当设立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明确清算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清算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清算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二)负责清算风险的评估和控制,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三)负责清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四)负责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清算业务的风险防范;(五)承担其他与清算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建立健全清算管理制度,完善清算管理工作的流程和控制措施,加强清算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清算管理部门或清算管理岗位应当定期对清算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清算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支付公司清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公司清算行为,保障支付公司业务稳健运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支付清算业务的全过程,包括清算组织、清算程序、清算责任、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支付公司清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3. 客户至上、风险可控;4. 诚信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清算组织第四条支付公司应设立清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清算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清算工作。

第五条清算管理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明确的职责分工;2. 有熟悉清算业务的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清算设施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清算程序第六条支付公司清算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清算启动:在发生清算事由时,清算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

2. 清算通知:清算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告知清算事由、清算程序及有关事项。

3. 清算调查:清算管理部门应调查清算事由,了解相关情况。

4. 清算处理:根据调查结果,清算管理部门应制定清算方案,进行处理。

5. 清算报告:清算管理部门应向支付公司董事会报告清算情况。

6. 清算结束:清算事项处理完毕,清算程序终止。

第四章清算责任第七条支付公司董事会对清算工作负总责,清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清算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清算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1. 依法合规开展清算工作;2. 保障客户合法权益;3. 确保清算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4. 及时报告清算情况。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支付公司应建立健全清算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清算工作安全、高效。

第十条清算风险控制措施包括:1. 制定清算风险控制制度;2. 加强清算业务培训;3. 完善清算信息系统;4. 定期开展风险排查;5.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支付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10.19•【文号】中支协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1〕6号) 各会员单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协会工作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支付清算行业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调查研究、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对外开放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工作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发起与设立第六条针对支付清算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成立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包括:(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和国家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营成为了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以下将从背景、主要内容、意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使得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稳健。

然而,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区块链等新兴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管理日益复杂,也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完善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分为10章,共45条,其中重要内容如下:(一)机构准入。

这部分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准入条件,强化机构准入资格审查,同时明确了机构退出规定。

(二)业务范围。

这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可以处理的支付业务种类和范围,并规定了相关的风险管理要求,包括风险防控、风险评估等。

(三)业务管理。

这部分主要阐述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项业务管理要求,包括结算业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等多个方面。

(四)风险管理。

这部分强化了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风险,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三、意义《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作为银行清算系统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完善金融监管。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国家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的监管和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二)规范市场秩序。

规定机构准入条件、业务管理、信息披露等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三)促进业务创新。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强化风险评估,保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对银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基础保障。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1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含会员和准会员。

第四条凡承认《章程》的以下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二)经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支付清算机构;(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法人机构。

第五条凡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承认《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准会员。

本办法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三章会籍第六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本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七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按本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营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简历;(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会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之日起30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决定。

申请入会的机构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30日内领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证书》,办理会费缴纳等手续。

本会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书面告知原因。

第九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支付清算业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本公司在支付结算方面的相关服务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支付清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五条本制度是本公司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工作的依据,所有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本公司设立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的整体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指导、监督各个支付清算业务子系统的运行;(三)负责支付清算业务风险的分析和监控;(四)组织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由一名部门经理负责,直接报告公司高层管理。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不同的岗位,包括支付结算岗、风险管理岗、内部控制岗等。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和评估。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流程包括客户交易发起、交易处理、结算清算等环节。

第十二条客户交易发起环节包括客户向本公司提交支付交易指令,包括转账、支付等。

第十三条交易处理环节包括本公司接收客户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处理和清算结算。

第十四条结算清算环节包括本公司对客户交易进行结算清算。

第十五条业务流程由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设计和审批,并在相关岗位进行具体执行。

第四章风管理第十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第十七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控,制定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身份核查制度、预授权机制、风险控制参数设置等。

第十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风险管理岗,负责对客户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二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部门设有内部审计职能,对支付清算业务的风险进行监察和评估,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

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第一篇:集中支付清算办法1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支付行为,根据《XX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行和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财政局在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财政特设专户;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应当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二)财政局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印鉴一致);(四)《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代理银行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特设专户等,须报人行国库股备案并预留申请划款印鉴,同时提交预算单位开户名称和编码表(编码由财政局统一提供)。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报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代理银行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人行备案。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为财政局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要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具体办理转账和现金提取,日终账户余额为零。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组织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组织办法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系统运行者及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参与者业务系统在线情况实施监控。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分为直接接入银行机构、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和代理接入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银行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直接接入非金融机构,指与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连接,直接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接入银行机构,指委托直接接入银行机构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的银行机构。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清算账户,指直接接入银行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八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九条支付业务经付款清算行确认后即具有支付效力。

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指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的直接接入银行机构。

第十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

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范文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保障支付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支付清算业务是指通过银行机构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资金划拨、结算和结算信息交换等一系列与支付相关的业务活动。

支付清算业务涉及到的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支付终端等。

第三条支付清算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原则是风险控制、效率提升、服务优质、规范有序。

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流程管理,保障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章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是指对支付清算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和管理的机构。

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是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负责支付清算业务管理的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保护用户权益,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协调支付清算业务各方的利益关系,促进支付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第九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条支付清算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支付机构、结算机构、商业银行等主体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和惩处。

第三章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管理第十一条支付清算业务业务流程包括支付订单的生成、验证和结算,以及与支付相关的信息交换等环节。

第十二条支付订单的生成和验证应当符合支付行业标准,确保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支付清算业务的结算应当及时、准确完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四条支付清算业务涉及的信息交换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保护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和业务处理,确保城商行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我行依托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为客户办理普通汇兑、实时通存通兑、密码汇款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第三条凡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及参与者均可向资金清算中心申请加入城商行支付系统。

第四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系统连接并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我行清算中心为直接参与者,各分行及支行为间接参与者。

第五条城商行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是我行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并对城商行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头寸管理,监控清算账户余额,保持账户足够的余额进行清算。

第八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的全行资金清算,协助监测清算头寸,遇特殊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总行系统管理部负责城商行支付系统日常运行检查和维护管理,保障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条城商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名行号,各级行有新增、变更或删除行名行号的,统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向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申请行名行号新增、变更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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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支付清算行为,提高清算效率,防范清算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包括:(一)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和结算凭证等纸质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二)为银行卡等卡类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以及提供专用系统的法人组织;(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及个人之间提供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四)其他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一)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二)支付指令是指参与者以纸质、磁介质或电子形式发出的,办理确定金额的资金转账命令;(三)支付指令的交换是指提供专用的支付指令传输路径,用于支付指令的接收、清分和发送;(四)支付指令的计算是指对支付指令进行汇总和轧差;(五)参与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组织章程制约,可以发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按照为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范围不同,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

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同)的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为省内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支付清算组织不得吸收存款,不得为参与者办理清算结果的资金转账。

第八条支付清算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地方性清算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也可授权分支机构审批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

第十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的设立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三)具有熟悉支付清算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可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支付清算组织,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十四条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设立区域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清算业务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支付清算组织,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支付清算组织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内容;(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拟设立支付清算组织的章程(草案);(四)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五)出资人名称和出资额;(六)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答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批复的,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确需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在筹建期内不得办理支付清算业务。

第十九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二)支付清算组织章程;(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及相关的资格证明;(四)运营规划、业务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运营安全性评估报告;(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申请成立企业法人支付清算组织的,还应提供工商行政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开业的决定。

核准开业的,颁发《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凭《支付清算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撤回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清算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备案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为企业法人的,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审查核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清算组织为非企业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所在地等;(二)申请人最近两年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资格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支付清算组织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存在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组织形式;(四)变更营业地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七)修改章程;(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支付清算组织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二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办理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一)对票据等纸质支付指令进行交换和计算;(二)办理电子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三)办理卡类支付指令的交换和计算;(四)利用网络平台办理支付指令交换和计算。

第二十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应当与各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程序,以确保支付清算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支付清算组织应按照与参与者的协议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并将支付清算结果提交给约定的开户银行办理资金转账。

第三十条支付清算组织办理有关业务,应有必要的技术方案和手段,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截取,确保支付指令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保守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参与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守有关会计制度,实行审慎会计原则。

第三十三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四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支付清算组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4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章风险监督第三十五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建立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应当建立参与者信用风险损失分担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支付清算组织应当建立应急系统,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八条支付清算组织可以要求参与者提供担保或缴存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用于抵补参与者因头寸不足而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保证支付清算业务持续进行。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的权益归参与者所有。

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用于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总金额的50%,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九条支付清算组织的参与者破产时,其交存的支付清算风险保证金和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优先用于支付清算结果的清偿。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被检查者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第四十一条支付清算组织不能为参与者提供正常支付清算服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要求更换高级管理人员;(二) 限期补充资本金;(三) 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章接管与终止第四十二条支付清算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严重影响参与者利益,对经济、金融造成较大影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自行或指定机构对其进行接管。

被接管支付清算组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载明下列内容:(一) 被接管的支付清算组织名称;(二) 接管理由;(三) 接管组织的名称;(四) 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支付清算组织的经营管理权利。

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清算组织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

第四十六条支付清算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予以解散:(一)因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二)经营期限届满的;(三)遇不可抗力,无法正常运行的;(四)符合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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