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一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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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
选: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就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
环境定义的方法:1采用概括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和1987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将环境定义为现实中所有的自然环境和人类环境。2采用列举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大类,并列举为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3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我国环境定义三方面:1环境的范畴被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2这种自然因素既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3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因其自然的本质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多选:我国《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46至48第则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
简:三者关系:环境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社会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的繁衍和健康奠定生存基础。自然资源保护的目的是维持人类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为人类福利的持续增长奠定物质基础。生态保护的目的则是将人类还原到自然的原始存在之中,从生物圈平等的境界强调人类及其发展的所有外部条件都应当符合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规律。
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目的是实质性地协调人类环境特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同时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的目的。
环境问题的概念和分类: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不同,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二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态环境问题。3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对象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主要又可以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两种。
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可以将其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以及全球环境时期三个阶段。
简:第一阶段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单选: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主要工业国家发展到了顶峰。第二阶段为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80年代)。第三阶段为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环境问题的成因主要可以归结: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表现: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
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逸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间歇、生物多样性减少。
各学科的环境保护思想也被有机地统一在一起:以经济手段来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且以成本郊益分析的方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以行政手段来推行环境管理政策,控制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法律手段来规范人类行为,确立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业的环境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单选: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选: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最早可以溯及中世纪以前的欧洲。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1306年颁布的禁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19世纪以后,城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1930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并且设立了36个自然保留地。19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大部分。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1936年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59年日本制定了《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1962年制定了《煤烟控制法》。日本于1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全方位展开。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修改传统刑法和民法,以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从注重对污当要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注重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在欧洲,从20世纪60年代起直至20世纪90年代,各国除主要制定了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或《联邦污染控制法》外,在有关水污染、大气污染、汽车尾气、放射性污染、废弃物再生利用、噪场、土地、渔业、林业、狩猎、海洋环境保护、自然保护、野生生物、海岸带保护、公共卫生、自然遗迹、化学废弃物、自然规划、有害健康和环境的产品、环境和安全情报、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以及环境责任和环境犯罪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1949年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历史发展:1新中国成立以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新中国成立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史阶段:1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及其影响下的封建社会相关立法;2辛亥革命之后至新中国成立之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立法。
选: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中国早期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统治者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以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1949-1979年)。我国1954年《宪法》确立了“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会后国务院批转了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首次确立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32字方针。这个规定起着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作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