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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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探究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市场主体诚信失衡、相关信用制度缺陷、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要发展信用经济,就要明确规范征信评信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法律制度,进而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权制度以及信用限制,并有必要建立一个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信用征信信用权法律制度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我国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还不成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诚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在我围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健全的系统的信用法律法规。

近几年,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已有了一些进展,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于公司“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及上市中的“虚假陈述”也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刑法中对金融诈骗等犯罪也课以重刑,但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不守信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例如实践中已经发生的多起证券欺诈案,虽然证监会的处罚力度很大,但违规公司承担的仍然是行政责任(罚款),广
大受损害的投资者并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

结果是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其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严重不对称,导致法律责任和制裁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证券市场中欺诈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我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都有一些有关征信方面的规定,缺乏系统性。

征信制度只表现在财政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一些规章和一些没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中。

缺乏有效的法律惩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会信用环境。

当前构建我国信用制度的经济条件虽然已经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环境因素的制约。

文化环境方面,信用消费观念短时间内、难以在人们的思想中迅速改变;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近年来宏观经济增速放慢,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人们的生存危机较大,消费信心明显不足;此外,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信用制度的市场环境还不成熟。

缺乏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用权保护的规定。

征信必然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在我国,除《国家保密法》规定外,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

也没有明确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以及公开的程序、对象等。

所以,公安、银行、工商、人事、税务、统计等部门以及水、电、气通讯等公用服务行业所掌管的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源很多没有
公开,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也对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相关资料。

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基本内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市场主体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市场主体收入基本状况及拥有资产状况的证明资料组成。

但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不透明。

绝大多数市场主体所能够提供的信用资料:一是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明;二是市场主体的人员结构;三是现金和实物资产的基本现状。

前两项都不具备经济性质,只有第三项与经济有关,而它只能提供所拥有资产的价值金额。

这些数字既不能证明市场主体收入的多少、来源及资产流转现状,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记录,不能反映现有财务状况的实际现状。

可完备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却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础。

4、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估统一标准。

在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中,市场主体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信用报告的格式、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

一方面,信机构对不同市场主体信用的评估没有统一标准体系,信息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在全国范闱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的接轨。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重视企业和个人
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科学的、可行的、高权威的、易推广的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市场主体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5、缺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限制制度。

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过自身选择来完成的由于成本过高与授信人本人扩张业务的内在
动力,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这恰恰是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现的金融危机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扩
张过度,而是信用扩张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来加以限制。

有些企业尽管存在不当经营,但可以借壳取得经营权,常以扩充业务为名,增资大量现金,设立投资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证券市场买进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机构质押融资,股市下跌时,继续质借或开始掏空资产以填补此资金之需求,股价继续下跌即出现财务危机。

由于金融部门在忽视征信系统、监督系统、防治系统的情况下,过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机构之间对同一资产进行反复质押、担保,不当使用信用扩张方法,使资金借贷信用危机不断上升。

由于存在一种信用扩张的外力推动,在经济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商品化、币化、券化一直就是我们的主旋律。

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中的担保贷款制度等。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存在一种信用扩张的外力推动,在经济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商品化、币化、券化一直就是我们的主旋律。

所以,我们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过度倾向。

在流动性过剩持续以后,授信人本人有时不是根
据被授信人的实际资信状况进行授信,出于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重复授信、提高授信额度。

甚至通过重复抵押、担保,对同一资产反复授信。

随着诚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信用限制将约束授信人有条件进行信用额度的选择和确认。

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限制制度的完善,加强信用交易的风险防范,一方面要做好信用风险的预警工作。

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信用风险的转嫁化解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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