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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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执法培训讲义
下面,就本人学习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方面的心得体会向大家作一汇报,共同交流、探讨。
今天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内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和实务操作,如果时间允许再讲一下城管行政处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城管行政执法主体
无为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要求提高即:1、集中行政处罚权(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工商无证商贩、公安交通;环保(环境污染小,直观判断,一次处罚,适用简易程序。));2、执法主体性质改变,一级执法,省出台进一步加强城管工作的通知,提出三条红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禁止摊派罚没款)。执法人员性质改变,建设监察证-建设城市管理执法证-综合执法证,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考试,符合三项条件,居巢区和市开发区报名,省政府法制办不给参考。
二、城管行政执法依据
1、法的层次(立法权):宪法、基本法(民法通则)、一般法(水土保持法、固废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的概述。
2、法的层阶等次和效力。
3、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省仅有市容条例和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户外广告和绿化等方面没有。
4、“半个立法权”(我省的合肥市、淮南市可制定地方性法规,须报经省人大批准方生效),其他市、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5、程序法及实体法。
6、行政管理的三大救济法。
三、城管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法,体现了职能分离的指导思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在决定程序中又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又有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
城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机构(省批文;三定方案)。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和制约。法定原则(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只有一条的有项称第几条第几项,没有款之称)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重大是指数额大,复杂是指依据和处罚标准有争议,案件涉及主体复杂,调查涉及范围广),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注意四个方面:
责令改正,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时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简易程序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理由: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处理应急事件;二是有利于从烦琐的程序中摆脱出来,节约执法成本,也是当事人乐意接受。
(二)三个条件: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和程度比较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个条件从两方面加以限定,一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限制为警告和罚款两种。另外,在处罚幅度上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除之外,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需要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现场作出决定。
(三)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有既定格式和编码),并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处以罚款但不当场收缴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具体代收机构缴纳。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而言,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之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和手续。一般而言,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1、有违反行政法律规的行为发生2、依法应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3、属于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
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巡查发现、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举报、上级有关部门移交督办。
立案的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时,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经行下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即为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应告知提起案件的单位和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将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二)调查取证。指定两名以上建设监察人员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相关笔录。
1、什么是证据和证据种类。证据必须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按法定程序收集材料。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种类。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谈话通知书
2、基本特征:一是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或臆造的;二是关联性。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
关联的事实材料,蛤有那些与案件有联系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物才可以作为证据;三是合法性。
3、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检查或者勘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制作《陈述笔录》,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3)对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记录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陈述;
(4)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需作进一步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谈话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谈话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
(5)依法暂扣当事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的,应当现场清点或现场装袋封口,请当事人签字后,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上述法律文书,应当经相关人员阅读,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加以注明。(7)调查取证现场照片应对案件违法现场从远景和近景拍摄,至少四张以上,能反映违法现场、具体路段和周围对照物。(三)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与《立案审批表》、《陈述笔录》及有关材料一并上报负责人提出意见后,当报上级法制机构审核。
(四)法制审核。法制审核七个方面1、是否有管辖权2、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6、处罚是否适当7、程序是否合法。
(五)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