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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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作业

——论条约的保留

论条约的保留

【摘要】

条约保留制度是国际法上所特有的一项制度其最初来源于国际习惯法,后经历了从“全体一致”规则到“和谐一致”规则的重大转变。从国际社会角度来说他是一项有利于国际社会发展的制度,就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规定来说它在维护条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的关系之间达到了一种有效的平衡。所以只有正确理解保留的法律效果,才能在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亦或是其他方面问题上达到统一。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私法法律效果

【正文】

一、条约保留制度的概述

(一)保留的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关于保留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保留就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

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1]可见,保留是缔约国所作出的一项单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将要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约对它适用的某些义务。

(二)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三)保留的范围

第一种理解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事项所涉整个条款。所以,如果一国反对一项保留,那么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整个条款都不适用;反对国也可声明整个条约在两国间不生效。第二种理解是,“保留之范围”指保留实际所涉那一部分,而不指向保留所涉条款中未提出具体保留的其余部分。

(四)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保留是为了免除保留国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而作的一种单方行为。这种行为,如发生在条约本身允许保留的场合,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条约本身对保留未作规定时它是否有法律效力?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除非经全体缔约国一致同意,缔约国不得作出保留,否则要么保留无

效,要么该国不被承认为缔约国。现代国际关系的特点是以多边公约为调整手段,为了争取更多国家参加公约而使之具有普遍性,就允许一些国家提出保留;而且,因反对保留使一个或少数国家有阻止另一国家参加公约的权利也是不恰当的。保留是缔约国主权意志的体现,只要不违背一个公约的目的与宗旨,对其作出保留是允许的。

二、条约保留的中国实践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在处理条约法律事务时坚持了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其宗旨,并忠实善意地履行了条约的各项义务,因而在国际交往中尚未出现过任何违约事件,从而树立了良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作为当今世界大国,也是条约大国,我国在条约方面的国内立法也逐步完善和健全起来。

在中国签署了《公约》以后,对于有关中国批准《公约》的问题的研究也在不同的层面进行。有关《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事宜,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以往批准其他国际人权公约的惯例,我们一般不承认公约自身设立的除报告制度之外的其他形式的监督制度。所以《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关于个人来文程序的规定以及第二任择议定书关于无条件废除死刑的规定,与中国目前保护人权的国内法制度不相适应,可以暂先不予批准。对于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间申诉程序可以暂时保留。[2]

五、条约制度的完善

保留制度作为国际法上一项特殊的制度,不像国内法那样,国家可以强制适用,不允许任何形式保留,我们不能将国内法的制度模式直接移用于条约,对国家强制施加条约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上是非法和无效的。保留问题之所以

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利益的不平衡性,这是导致保留问题复杂化的根本原因。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往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对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提出保留,以达到其各自的目的。二是由于国际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虽然国际法本身的确是法,但是,其不同于国内法的根本特征是国际法是一种“软法”,其无法对国家强制适用,对国家产生强制约束力。对于其最重要的渊源条约而言更是如此。

[3]为防止保留制度滥用,各国在缔约过程中,应该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考虑自身保留行为的同时,对公约所确立的目的、宗旨、原则、精神也应予以兼顾,不能采取单边主义做法,这就需要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的一致努力。在行使缔约自由权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不能打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制度所建立的平衡,更不能加以破坏,尤其是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都有影响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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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莫纪宏:“用新的视角审视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关系”第523页。

[3]许庆雄、李明峻:《现代国际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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