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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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Hong Kong),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写:HKSAR)。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包括大屿山及230余个大小岛屿)组成。地处中国华南,珠江口东侧,北隔深圳河与广东深圳相接;西与澳门隔海相望;南临南中国海。

二战之后,香港的迅速发展令城市呈现一片繁华景象。然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却导致环境污染日益加剧。80年代末,污染达到高峰。面对严峻的环境状况,

香港政府与民间逐渐加强交流,互动机制最终形成。在互动机制的推动下,到90

年代末,香港的环境保护己取得长足发展。

长期以来,香港政府实行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政府奉行“小政府”原则,客观上推动了“大社会”的形成。表现在环境保护方面,香港政府主要通过法制手段进行污染管治和宏观监控,实行有限的环境管理,形成了机构精简、依法管理等特色。由这些特色基本遵循着“小政府”原则,意味着民间参与环境管理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此外,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之前,香港环保事业由于政府的措施无力、民间普遍不响应而发展缓慢的现实,也促进了政府与民间互动机制的产生。[1]

1.1香港环境管理行政机构的建立和演进

香港透过立法管制污染者已有数十年,据记载第一份环境管理相关条例《保持空气清洁条例》于1959年颁布并实施,而后于1970年成立空气污染管制科,1981年成立环境保护处,早期监管并不完善,直至1986年环保署成立,法规才得以加强并全面实施。2005年,环保署与环境运输及工务局辖下的环境科合并。而香港的环境管理的行政机构最后一次改组,是2007年香港环保局成立,机时至今日,本港分别有环保条例管制空气、噪音、水质及废物污染,受监管的工商业活动包括建筑工程、食肆和工厂作业等,即使在家中播放嘈吵音乐、饲养禽畜、驾车或出口废物,亦受到法例监管。1

1.2行政主体

香港现行环境保护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环境局,其前身是1981年成立的香港环境保护处。环境保护处经过多次改组和合并,于1986年升格为香港环保署2007年改组为环境局。

1香港环境保护里程碑相关网站.hk/epd/tc_chi/resources_pub/history/history_hkep.html

2.1法制特点:依法履职,与时俱进[2]

受西方政治经济思想影响,香港社会非常注重法治。政府治理污染的目标也主要通过立法执法来实现。在香港法治的概念里,法治包含的因素和层次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层次就是政府活动要有法律依据,政府行使权力要受到法律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香港的环保机构既是环境管理的行政机构也是政府的执法部门,要在法律的约束下开展环境管理工作。例如法律规定环境保护署一般没有立法权力,只能向规划环境地政司提供法律建议及向政府和市民提供法律咨询。但在法律授权的条件下,环保署可以制定“附属立法”,前提是不能超越有关条例所订明的特定范围,否则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由于长期以来香港的环保立法侧重于补救性的污染管治,环保部门很多时候会因为法律的滞后而无权管制一些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如在90年代初,香港青衣工业中心的几十枝烟囱排放废气,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环保署向有关厂家发出通知书,要求改用低污染燃料。但由于当时的环保法律尚未设定新的空气指标,反被厂家上诉得逞,该通知书被法院判为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为不断扩大管制范围,90年代以来,港府对各项污染管制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如《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共修订了16次、《废物处置条例》修订了13次。1997年,立法局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保立法由补救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此外,随着一些保护自然资源的条例及《城市规划条例》等的通过和修订,香港基本完成了主要的环境立法工作,到目前已形成了防止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废物污染,保护郊野、森林、濒危物种、野生动植物的较完整的环保成文法体系。[1]

时至今日,香港的环保成文法法体系涵盖范围已非常全面,主要环保法例包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海上倾倒物料条例》、《保护臭氧层条例》、

《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为环保执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2执法行动

2.2.1环保署的执法行动

环保署主要透过辖下环保法规管理科的四个区域办事处及总区办事处执行各污染管制法例,此外并负责巡查、发牌和处理市民的投诉。环保署所执行的主要环保法例包括《空气污染管制条例》、《噪音管制条例》、《废物处置条例》、《水污染管制条例》、《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海上倾倒物料条例》、《保护臭氧层条例》、《有毒化学品管制条例》、《产品环保责任条例》及《汽车引擎空转(定额罚款)条例》。

由于执法人员必须当场检获罪证,方可把违例者绳之于法,因此署方人员的执法措施可谓层出不穷,包括巡查、突击检查和录影监视等。

2.2.2警方的执法行动

邻里噪音及公共地方噪音的投诉是由警方负责处理。市民如有这类投诉,应直接致电附近警署。

2.2.3其他政府部门的执法行动

其他多个政府部门亦有参与执行不同的环保法例,所处理的环境问题包括海上漂浮垃圾、飞机噪音、船只造成的污染、进出口香港的非除害剂有毒化学品、新大厦装设废物回收设施等。2

2.3香港环境管理成果

2.3.1空气质量管理

2.3.1.1减少汽车废气

在过去多年,香港路边空气中的可吸入悬浮粒子和二氧化氮水平持续超出本港的空气质素指标,这主要是由车辆排放的污染物所致。其中柴油车辆排放的废气,更是这些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自一九九九年后推行多项措施,以减少车辆排放的废气。有关措施包括:资助车主把柴油的士/小巴更换为石油气车辆的计划;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收紧车用燃料及车辆废气排放标准;资助旧式柴油车辆车主安装减少粒子器件;提供资助鼓励车主把老旧型号的车辆更换为符合现时新车注册排放标准的新车辆;加强管制黑烟车辆及宽减新登记环保车辆的汽车首次登记税等。

上述措施已带来一些改善。与一九九九年相比,繁忙的路边地区在二零一三一年录得的一些主要空气污染物浓度已有所下降:可吸入悬浮粒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浓度,分别减少37%、59%和29%;而路上遭检举的黑烟车辆数目亦减少了约八成。不过,路边的二氧化氮水平却在同期间上升了21%。

为进一步改善路边空气质素和处理路边二氧化氮的问题,香港已采取新增的管制措施,以减少车辆排放的废气。我们已开展为欧盟二期及欧盟三期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的试验。连同早前为巴士加装的柴油粒子过滤器,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可提升巴士的废气排放表现至欧盟四期或五期巴士的水平。倘若

2香港环保条例与附属规划.hk/sc/residents/environment/business/law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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