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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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本院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书画艺术。
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开展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师的队伍,积极组织特
聘书画家、院外书画师开展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画院书画家与社会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三章院士
第八条:凡省(直辖市)以上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会员、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院士。
第九条:院士的权利:
l、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秀作品拥有在书画院支持的媒体上的发表权。
3、参加本院组织的书画活动和优秀作品的结集、出版权。
4、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5、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6、院士有入院自愿,退院的自由权,退院时应向本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退回相关证件。
第十条:院士的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
2、维护本院信誉和合法权益。
3、按时交纳院士费
4、入本院时需交3张1寸彩照(院士证及存档使用)。
5、积极为院募集活动经费。
6、完成本院交付的工作。
7、接受本院的领导,积极参加本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8、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9、自觉维护本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一条:本院成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本院最高权力机构,设院务委员若干人,院务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
第十二条:院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书画院的工作方针及工作计划。
2、决定书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3、决定书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各部门人员的任免。
4、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名誉院长及特聘画家、书法家的评审聘任工作。
5、决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三条: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另行安排。
第五章经费
第十四条:本院经费来源: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书画展销,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条:本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院务委员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章程由书画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修改、解释权均属于本院院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