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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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完善的目的

我国是一个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我国现行的环经保护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经保护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曾制定过一些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但总体来说,数量太少、操作性差、重视不够。

在世界环境保护思潮的影响及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促动下,环境保护工作开始受到重视。1978年的现行《宪法》首次把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而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更是为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89年在对《环境保护法(试行)》做大范围修改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纷纷颁布,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门法了。

进入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在探索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与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迅猛发展。迄今为止,我国已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20余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170多项;国家环境标准540多项。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因此,将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融入法律体系的建构,是使环境保护法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有效工具,通过发挥法律的控制作用、干预作用、激励作用,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走向可持续发展。

然而,作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鉴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适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甚至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障碍,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完善的目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创新和完善的目的主要为:一是解决市场在环境保护方面出现的失灵现象,为市场经济提供完善的法律规则保障;二是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为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和行政管理提供充分、有效和街接的管理体制;三是实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市场取向调整。共同发展是指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既能使环境法的价值目标更好和更快地实现,又能够促进市场经济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立法上看,《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一直被视为我国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单行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然而与其它环境资源单行法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没有真正体现环境基本法和其它单行法的母子和上下位关系,这与基本法的地位显然不符。

2、从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来看,《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而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形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立法目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

3、从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保护法》体现的基本原则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不适应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亟待创新和补充能体现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重要原则。

4、从基本制度方面来看,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制度已显现出其弊端。如排污收费制度的设计不足以敦促企业依法谨慎排污、积极治污;又如限期治理制度方面,将限期治理决定权交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作为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于公众参与和环保社会团体的建立与发展问题,缺乏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对于与环保有关的市场和经济发展问题,如环境产权的确认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等,缺乏相应的确认、保障和促进机制。

(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一个平衡、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生态平衡不仅是和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而且是生产发展、社会富裕的资源保障。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这和依法治国是相辅相成的。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完善环境立法必须强化环境管理,突出重点,以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为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因此,我国的环境立法应体现如下原则:首先,建立大环境立法体系原则。为保证技术措施的采用,环境立法应将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技术性规范纳入法规体系,通过法律化的技术性规范保证法律与技术的紧密结合。既以法律的强制性推广污染控制技术,使法律成为生产部门的技术和产品更新及污染控制技术的发展导向;又使法律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不脱离本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现实,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和技术发展相协调。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认真学习发达先进国家的环保制度和经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广泛开展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同时也要充分重视自身的发展,避免过高的环境要求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大胆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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