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限制指的是对于原创著作的使用和复制的法律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fair use)则是在著作权限制下的一种例外规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自由使用原创著作,而不需要经过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对知识和创造的公平使用,并平衡著作权法带来的利益和限制。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原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使用是否合理,以平衡版权的保护和公众对知识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些应用和原则:首先,判断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关键。
合理使用的目的通常是教育、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非商业用途。
如果使用是为了商业目的,那么就很难判断为合理使用。
其次,合理使用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使用原著作作为引用或参考的情况下,往往更容易被认为是合理使用。
例如,学术研究中的引用、评论文章中的引用和截图等等,这些使用一般都是为了展示或分析原著作而不是替代它。
第三,考虑使用的数量和重要性。
对于原著作的使用数量越少越好,特别是一些超过合理范围的数量可能会被认为是侵权。
例如,使用原著作全部内容或大部分内容而非仅仅引用的情况下可能会违背合理使用原则。
第四,判断效果对原著作市场的影响。
如果使用对原著作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例如竞争性替代原著作的市场,那么很难认定为合理使用。
相反,如果使用增加了原著作的市场价值,那么可以认为是合理使用。
最后,合理使用还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市场环境。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对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或教育机构可能会有更宽松的限制。
总的来说,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著作权法益和公众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保护了个人表达和研究的自由。
然而,合理使用也需要遵守一定的限制,确保不会对原著作的商业市场产生重大损害。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著 作权 的保 护及理 论依 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01.5.1 10 .522 1)00 20
社会利 益表现 为 公众对著 作仪产 I 的合法 需要、 { 对信 息 的便利 的
点, 认为它 比个 人 自我土 张更 宽广 , 同更人 ” 从 私人 利益 范 。
和 公 利 益 的角度 表看待 知 识产 权 的 正当性 ,具 有很 强的 说服
接近 和 使用 。著作 权制 度对 创 作的激 励 仗适 合社 会需 要 的优秀
著作权 的合理 使用 、 法定 许可使用 、 强制 许可使用 等 内容 ; 国际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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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作权 法就 是 一部 著作 权杖 益 的保 护 法 。当法 律赋 予 民事 上 , 土要 内容 )定 于 《 界版 十 公约》 《 尔尼 公约》 国际性 条 ; ! l l 世 义 、伯 等
主 体某 项 民事权 利后 , 如果 该权利 受到 法 侵犯 , 者此 权利 与 或 约 r , 们尔 尼公 约》 l l 如《 1 第 0条( ) 定 ,从 一部 合法 向公众发表 1规 “
利, 通过 增 J 礼会 智力 产 的总量 而促 进礼 会进 步 。 同最 高法 产 权权利 用尽 ” 问题 , 国的法律规 定 各不相 同, J I 】 美 的 各 但是 有一 点大 院的判 例认 为 ,需要 由财 产 来刺激 思 想的 创造 者 。这些 判例 捉 家 足有 到 , 公丌 的保护 为被 需要产 生 山成 绩的投 资提 供 了经济 上 的刺 “
论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
以及 欧盟“ 数 字化 时代版权 绿皮 书” 等等 国外 的法律文 件 , 都一 直 作 权法 要保 障 的是社 会 公众 的利益 ,因为在 作 品首 次投入 市场 把“ 权 利 穷竭 ” 列为“ 权利 限制 ” 的一类 。 时, 著作权 人 已经从 中实 现 了利益 。 因而 , 此 时再允 许著 作权人
件 经版权 人许 可投 放市 场后 , 干涉 复制件 的合 法获 得者 基于 ‘ 所
对其进 行处 分 。 ” 换言之 , 立法者 的本 意不是 为了处 理“ 著作 权利 穷竭原 则的“ 穷竭 ” 不是 指知识产 权 的整 体穷 竭, 而仅 仅 有权 ’ 指与 销售 出去 的产 品有关 的知识 产权 中的销 售权 、使 用 权 的用 权” 与“ 所有权 ” 的权利冲 突 , 只 是为 了补充“ 复制权 ” , 而更 充分地 尽 。因此 , 权 利穷 竭是指 权利 人 的某项排 他权 的 穷竭 , 被 穷竭 的 保护 著作权 人 的利 益 。
年《 著作权 法》 第4 l 条 中做出 了具体 规定 。 应 当说 , 著作权 的“ 权
这也 说 明了著作权 法乃至 知识产 权法 与物权 法相 比, 前者更
利穷竭 原则 ” 在传统 的通过 作品有 形载体 的流通而 体统 复制件 进 注 重公众 利益 。在 此基 础上 , 作 品便 能 在市场 上流 通 自由 , 消除 而传 播作 品 的情 况下是 发挥 了相 当大 的作用 的。然 而 ,在承 认 著 作权专 有性 对其 载体 自由流通 的消极 影 响 。
法对 此 未作规 定 。此 外 , 实践 中该原 则 的适用 也受 到一 定的 限制 。
关键 词 权 利 穷竭 出租权 网络 环境
作者 简介 : 赵 师斌 , 华 东政 法 大学 2 0 1 0 级 知识产 权 法硕 士研 究 生 , 研 究方 向 : 知 识产 权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4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o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2 - 2 3 1 — 0 2
论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这事儿啊,大家可能都听说过。
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这果树结的果子就像是你的著作权成果,那是你的心血结晶。
可这时候呢,就出现了一个合理使用制度,这就有点像在特殊情况下,别人可以摘几个果子尝尝。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单来讲,就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你可以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不用经过人家的同意,也不用付钱呢。
这就好比邻居家有个特别好看的花,在特殊时候,你可以闻一闻花香,欣赏一下花朵的美丽,而不需要经过特别繁琐的手续。
比如说,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你复印了一小部分书本内容。
你想啊,你就是为了自己增长知识,又不是拿去卖钱或者做什么坏事,这就是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况。
再比如说,老师在课堂上为了教学需要,朗读了一首诗。
这诗是有著作权的,可老师在课堂这个环境里使用,就是合理的。
这就像厨师在做菜的时候,用了一点别人特制的调料,只是为了做出一道美味的菜肴供大家学习品尝,而不是把调料据为己有去卖。
那这个合理使用制度为啥要有呢?这就像是一个平衡木。
一边是著作权人的权益,他们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东西,当然要保护。
另一边呢,是公众的利益。
要是所有的使用都得经过繁琐的同意和付费,那很多知识的传播、文化的交流都会受到阻碍。
比如说,要是每一个学生研究一篇论文都得先去找作者要授权,那得多麻烦啊!这就好比走路的时候,每走一步都得先问一下土地公公同不同意,那路还怎么走啊?所以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点,既保护了创作者的心血,又能让知识和文化能够顺畅地传播。
不过呢,这个合理使用可不能被滥用。
你不能说为了自己的利益,打着合理使用的幌子,做一些损害著作权人权益的事情。
比如说,有人把一本小说复印了好多本,然后在小范围内出售,还说这是为了个人欣赏,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这就像你去邻居家借了一个碗说是用一下,结果却把碗拿去卖给别人了,这哪行呢?还有啊,不同类型的作品在合理使用的判定上也有一些不同。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
《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一、引言在当今社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各种创意作品层出不穷,其中的情节设定是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由于情节设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作为创作者,我们对于《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常常存在疑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有价值的文章,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二、什么是《著作权法》?在深入探讨《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著作权法》本身有一定的了解。
《著作权法》是维护文学艺术家和科学家的创作成果、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的一部法律。
三、情节设定在作品中的重要性1. 情节设定的定义情节设定是指一部作品中所呈现的情节内容,包括故事情节的设置、发展和转折等方面。
2. 情节设定的重要性在文学作品中,情节设定是推动故事发展的核心,是塑造人物性格、展现主题思想的关键。
在影视作品中,情节设定更是直接影响作品的叙事效果和影响力。
四、《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1. 对情节设定的独创性要求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是有一定要求的,其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不能简单地模仿他人的作品。
2. 对情节设定的使用限制《著作权法》限制他人对于已有作品中情节设定的抄袭和篡改,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情节设定的转化和改编是允许的。
3. 对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情节设定的保护时限是有限的,通常是作者一生及50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独创性。
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到对文化遗产的尊重和保护,鼓励对经典作品的转化和再创作。
在现实中,我们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待情节设定的使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保护创作者不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中情节设定的保护限度而受到不必要的束缚。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限制
思考:
• 如果甲将位于A地的雕塑复制到平面载体上, 其能否以此复印件在B地建造相同的雕塑?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 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包括通过网络向中国境内的少数民 族提供。 第十二,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转换性使用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 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对时事新闻的知情权, 从而允许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复制或 广播作品。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 明不许刊登、播放的
各国的概况
(1)日本对于著作权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 和强制许可
(2)美国对著作权的限制也规定了:合理使 用及强制许可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 定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公约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都允许成员国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 例外,但都有前提。
第一,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而不加注说明、 评价,只是简单的复制,不能视为合理使 用;
第二,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得出于有损于原 作价值或销售市场的营利动机和目的; 第三,合理使用限于对他人作品材料的使 用,而不是使用他人创作中的构思、风格 和结构; 第四,对不同的作品应有不同的合理使用 要求。
知识产权法_第七章_对著作权的限制
十二、制作盲文版本
第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 文出版。以及通过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 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 法定许可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 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 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对著作权的限制概述
“著作权”是一系列“专有权利”的统称。 在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一系列受 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者对作 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 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 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 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促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 播。 我国《著作权法》限制“专利权利”的立法模式是接近大 陆法系国家的,因为《著作权法》并未规定一项判定特定 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原则。
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斯尼制片公司 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 诉索尼公司,认为:
(1)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2)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 就是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 影,因此应当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侵 权行为承担责任。 两电影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禁止生产和销售 这种录像机。 问题: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Betamax录像机录制其 享有版权的电影是否构成版权侵权?
十、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第十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著作权法为例王奥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000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熟,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作品的需求不断提升,随之涉及到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
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严苛的国家之一,也在18年放宽了著作权权利限制,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新法案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这代表着日本对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进行出版革新。
通过分析此次日本著作权法修改利弊,以及纵观国际趋势,希望能在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修正案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174-02作者简介:王奥(1995-),女,汉族,山东烟台人,出版专业硕士,青岛科技大学传媒学院,2018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出版。
2019年2月,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著作权法》修正案。
5月,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要内容有四项:①允许互联网和高科技企业可以不经过著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著作物②制定与教育信息化对应的权利限制规定③完善残疾人信息访问机会的权利限制规定④关于促进存档利用的权利限制规定的整备。
[1]其中第一条与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大相径庭,以往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在复制或者传输作品时,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允许使用。
新法律新增设了一条叫做“灵活的权利限制条款”,条款规定互联网企业、教育工作者或者其他领域的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不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直接使用。
此次修改代表了日本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又一次探索。
一、有关合理使用的日本著作权法在逐年改进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技术的多样化正在不断融入到出版产业中去。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著作权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著作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鼓励了创作的热情,同时也保障了读者的权益,使得知识能够得到传播与共享。
由于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权限制的存在,也给一些问题和争议,比如著作权利益如何与公众利益平衡问题,如何合理使用著作权等等。
本文将对著作权权限制的正当性以及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理解著作权权限制的正当性。
著作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权,是一种个人对其作品的产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或者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创作动力和经济利益,也是对其精神劳动的一种保护。
著作权权限制的正当性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是利益平衡问题,即著作权利益如何与公众利益平衡。
著作权不应该成为对公众利益的障碍,因此在著作权法中也涉及到了合理使用的规定,旨在保护公众的使用权益。
其次是信息共享问题,合理使用制度旨在促进信息的传播与分享,通过一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使得著作权不成为信息共享的障碍,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使用制度也是为了促进创新与文化发展,通过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鼓励创作者进行创新,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和发展。
从国际层面来看,也有一些相关的国际法律规定,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等,都对著作权的权限制进行了规定,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些国际法律的规定也为各国制定著作权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权的权限制并不等于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旨在促进创新与文化发展,保护公众利益。
在具体的实践中,著作权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对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对作品进行评论、批评、讨论等进行一定程度的例外规定,以保障公众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当今社会,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著作权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还能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著作权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著作权的过度扩大导致了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影响了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对著作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进行研究,探讨合理使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从著作权的概念和作用开始,探讨著作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并对著作权的改革与现状进行分析。
还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和挑战进行深入探讨。
通过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性、规范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探讨,希望能够为著作权保护的合理使用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1.2 问题提出著作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著作权的保护和使用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争议。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对知识的获取和分享需求不断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保护原创作者的权益的又能让大众合理使用和分享作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著作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问题提出】正是要探讨著作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如何制定合理的使用制度来平衡著作权人和大众的权益,促进知识的创造和传播。
1.3 研究意义合理使用制度有助于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分享。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个人、机构等可以在合法的框架下使用他人的著作,从而促进了知识的传承和交流。
这有利于学术界、文化界等领域的发展,也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广泛的学习和研究资源。
合理使用制度可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艺术创作等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为创新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捷的资源条件,从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使得学术交流更加便捷,艺术创作更加灵活,为科技创新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
一、著作权人享有权利有限制条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造者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
这些权利使得著作权人能够控制和管理他们的作品,并在经济上受益,从而激励他们进行创造性活动。
然而,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众的权益,特别是言论自由和知识的自由。
因此,制定和实施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至关重要。
著作权限制是指限制著作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著作权利的行为。
这些限制是根据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以确保著作权不能被滥用。
例如,可以通过实施必要的限制来保护教育、科研、评论、新闻报导等领域中公众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协议,著作权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例外、允许使用的著作权、公共利益使用等。
版权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以使用其作品。
这些情况包括私人使用、教育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政府公共利益等。
这些例外保护了公众利益和基本权利,同时也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这些例外使用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除了版权例外外,许多国家也允许使用的著作权。
这些使用包括公共图书馆的借阅、研究机构的报告、学术研究中使用的课程材料等。
这些使用保证了公众对知识和文化的访问权和表达自由。
公共利益使用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
这些使用与促进公共利益有关,如医疗护理、教育、公共安全等。
这些使用也是在考虑到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制定的。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下,公众可以使用其作品的一种方式。
合理使用是根据公众利益和言论自由的需要而制定的。
例如,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评论或批评、进行新闻报道、进行科学研究、信仰、教育和教学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并非不受限制和滥用的。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制度进行不当和不合法的使用。
因此,法律机构需要监督、约束和执行这些制度,同时需要教育和宣传公众如何正确使用这些制度。
总之,限制著作权人的使用和实施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公众权益的重要手段。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
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论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引⾔著作权,⼜称版权。
从1709年世界上第⼀部著作权法《安娜法》①在英国颁布,著作权的保护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距今已经有近三百年的历史。
从各国著作权法⽴法运⾏和实践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相关制度也已相当完善和成熟。
世界万事万物讲究平衡法则,有保护必然有限制。
为保证权利能够⾃由⾏使不受侵害前提下,使著作权能够在既定范围内⾏使⽽不侵犯社会公众和他⼈的权益,与之并⾏的另⼀项制度——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也应运⽽⽣。
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给著作权⼈和社会公众在权益分配⽅⾯明确划出了⼀个区域界限,以期达到⼀种对作品利⽤的利益均衡。
⽬前,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尽管使⽤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使的限制。
作为⼀种最古⽼,与⼈们的⽣活关系最直接最平常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各类知识产权中内容最丰富的。
本⽂即拟对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进⾏专题论述,⼒图通过对其含义、法理基础和具体类型的分析,论证作为著作权保护制度对⽴⾯的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这⼀制度的存在,是著作权保护制度⼀个良好的制衡与补充,不仅确保公众能够接触和利⽤优秀的作品,⽽且在很⼤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精神⽂明和物质⽂明的发展。
同时,结合当前国内外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典型⽴法例和当今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状,引出影响著作权法律限制制度的因素,预测该制度的发展趋势。
⼀、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与特征(⼀)著作权法律限制的含义各国在以法律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不明确指出:法律⼀⽅⾯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利益,另⼀⽅⾯要保护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利⽤,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化和艺术的发展。
为此,法律在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对这种权利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约束,来达到个⼈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均衡。
著作权的法律限制,即通常所谓的对著作权⾏使的法律限制,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本属于著作权⼈的专有权利进⾏范围和条件限制,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法律规定⾮著作权⼈有权按照法定⽅式使⽤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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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耋i..竺竺!型!!f叁整!查塾金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肖光摘要尽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或者说倾向性问题还存在着异议。
本文试从理论上探究利益保护平衡性的依据。
关键词利益保护限制适用平衡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2一O l一、著作权的保护及理论依据著作权法就是一部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法。
当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某项民事权利后,如果该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或者此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该民事主体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爿‘能获得司法救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够实现。
因此,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必须坚持保护创作和传播作品合法权益的原则。
下面,我们仅就著作权保护的理沦依据进行初步探讨:著作权的保护理论也可以称为著作权的激励理论。
在此视野下,赋予了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某些权利,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社会进步。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需要由财产来刺激思想的刨造者。
这些判例提到,“公开的保护为被需要产生出成绩的投资提供了经济上的刺激。
这一同样的考虑被法院在专利和著作权法的实施方面有很长的时问了”。
“?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的目标就是授予列特定作者的保护以鼓励所有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
没有著作权保护,新作品的作者将会受到不需要承担创作成木的盗版者的损害。
正如冯晓青教授所言:“要促进文学。
艺术、科学作晶等f l;J!I z 产,艺术家、作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21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足服务丁J社会利益。
正所谓“每个人都有权保护期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和利益”。
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
论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及其在著作权制度价值构造中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2012-02-19 19:40:36 来源:湖南社会科学 2011年第5期关键词: 著作权法著作权限制价值构造利益平衡内容提要: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著作权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从法理学视野看,它是基于公平正义和权利义务一致的考虑; 从著作权法价值构造视野看,是基于实现著作权立法宗旨的考虑; 从经济学视野看,则是基于交易成本与市场失败的考虑。
从著作权制度的价值构造看,在著作权法中存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内在协调机制。
著作权限制是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基本制度安排,成为均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
国外学者指出: 著作权法赋予作者以独占权,旨在鼓励作者创作,并加以流传散布; 另一方面,限制著作权,以使社会大众适当地接触、使用前人的著作,加值开发,提升学习、创作水平。
[1]这一观点体现了著作权法通过建构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机制来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以下将从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入手探讨这一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著作权限制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对著作权作品的利用可以不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制约,既可能是不需要取得其授权和支付费用,也可能是虽然需要支付费用,但不需要取得其授权等形式。
著作权限制可以理解为著作权人享有之专有权利的例外。
如郑成思教授指出: “知识产权限制是指有的行为本应属于侵犯知识产权人权利的行为,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
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中,把权利限制称为专有权所控制的行为之例外”。
[2]著作权限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
例如,德国著作权专家雷炳德将其分为因个人使用目的方面的限制、为文化经济而进行的限制以及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限制。
胡根霍尔茨针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将其分为促进基本自由的限制、公共利益限制和市场失灵限制等三种类型。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知识产权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总论1.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2.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3.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史研究4.“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5.工业革命与知识产权6.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基础研究7.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8.论国民知识产权意识的培植9.国家竞争中的知识产权10.《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研究11.知识产权教育研究12.“全球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3.知识产权国际化研究14.知识产权现代化研究15.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战略16.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17.论知识产权法典化18.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19.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2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研究21.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22.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研究23.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24.论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25.论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26.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7.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8.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与效益研究29.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30.论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31.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的经济分析3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33.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34.论保护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35.论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原则36.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37.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在先权研究38.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39.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40.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研究41.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42.论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制度4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44.论著作权的集体管理45.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6.论商业软件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护47.作品标题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48.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49.论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50.网络时代的著作权合理使用51.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52.著作权保护期研究53.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4.网络著作权保护研究55.论著作权的限制56.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57.论著作权间接侵权58.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比较研究59.开源软件与版权保护60.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61.私人复制与著作权补偿金制度62.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6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研究64.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认定及法定赔偿65.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66.论商标的显著性67.论申请在先原则68.论商标权的内容69.论商标权的合理使用70.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71.论商标权与商号权72.论商标权与域名73.论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74.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75.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76.在先权利与商标保护77.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78.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79.论驰名商标的认定80.论商誉的法律保护81.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82.商标执法问题研究83.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4.我国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85.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86.商标法律制度比较研究87.论专利权的主体88.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89.论专利权的内容90.论可专利性91.论优先权92.论专利权强制许可93.论植物新品种权94.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95.专利许可问题研究96.专利侵权认定中的等同原则97.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多余指定原则98.论专利文献的运用99.专利代理制度的完善100.论专利申请文书的写作101.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102.专利申请策略研究103.国防专利制度研究知识产权诉讼104.论知识产权法院105.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审理106.专利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107.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108.知识产权虚假民事诉讼研究109.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110.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研究11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证人112.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13.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标的研究114.被许可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研究115.企业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研究116.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17.临时禁令的制度完善118.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之分析119.确认不侵权之诉研究120.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121.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研究122.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专家陪审123.知识产权诉讼中止研究124.知识产权涉外民事诉讼研究125.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126.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问题研究127.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程序的完善128.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129.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和解问题研究130.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立案标准研究131.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132.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33.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134.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改革135.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听证程序136.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与贸易137.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研究138.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139.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140.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141.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研究142.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联合保护143.企业知识产权联盟研究144.企业知识产权的危机管理145.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成长战略146.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147.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48.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策略149.技术标准中“专利池”问题研究150.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15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研究152.中国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研究15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154.论专利权许可合同155.技术开发合同研究156.知识产权质押研究157.知识经济时代的许可证贸易158.知识产权跨境交易研究159.国际许可协议研究160.国际许可协议与限制性商业行为研究161.论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162.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的完善163.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开放许可研究16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刑法等165.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研究166.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167.WTO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168.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法169.TRIPs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170.中美、中欧知识产权博弈研究171.我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72.美国贸易法“特别301条款”、关税法“337条款”对中国的影响173.美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4.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5.德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6.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7.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8.香港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研究179.商业秘密的管理180.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完善181.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182.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183.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184.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保护185.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186.知识产权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87.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188.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189.标准化中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研究190.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1.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2.基因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93.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及解决机制194.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195.传统制造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196.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陷及重构197.当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成因与对策研究198.论假冒专利罪199.论假冒注册商标罪200.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品罪201.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论侵犯著作权罪203.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0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论自媒体行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法学研究Һ㊀论自媒体行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邓臻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㊀要:数字化时代使自媒体行业得到迅猛发展,但自媒体平台的转入门槛低㊁作品的创作简单㊁数量和类型冗杂,可以跨平台快速传播,流量变现效率高,侵权现象频频发生㊂自媒体平台应该对此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保护,如进行实名认证㊁建立数据库审核和人工核查双重模式㊁资金提现时间限制等㊂版权人应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㊁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进行知识共享㊂社会和政府应该建立起自媒体行业自律协会,降低维权成本㊂关键词:跨平台联盟;数据库审查;实名认证;行业自律协会中图分类号:D923.41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4428(2021)41-0171-03OncopyrightprotectionofwemediaworksDengZhenyu(LawSchoolofHunanNormalUniversity,Changsha,Hunan,410000)Abstract:Thedigitalagehasmadethe WeMedia industrydeveloprapidly,butthe WeMedia platformhaslowentrythreshold,simplecreationofworks,complexquantityandtype,rapidcross-platformtransmission,highefficiencyoftrafficrealization,andfrequentin⁃fringement.TheWe-mediaplatformshouldtaketechnicalmeasurestoprotectit,suchascarryingoutreal-nameauthentication,establishingthedualmodeofdatabaseauditandmanualverification,andlimitingthetimeoffundsembodiment.Copyrightownersshallshareknowledgeonthebasisofrespectingotherpeople 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safeguardingtheirow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esocietyandthegovernmentshouldestablishself-regulatoryassociationsinthe WeMedia industrytoreducethecostofsafeguardingrights.Keywords:cross-platformalliance;databasereview;real-nameauthentication;industryself-disciplineassociation㊀㊀随着互联共享时代的到来,网民数量直线增长,各种类型的自媒体平台也层出不穷,人人都可以成为创作者,不需要前期投资就可以在短期内获得回报,部分网民将自媒体创作转化为职业,但自媒体仍属于新兴领域,爆发式发展的同时侵权乱象也频繁出现,营造绿色创作氛围是使自媒体行业快速平稳增长的前提㊂治理自媒体行业应从根源上分析其法律属性,根据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相关的责任认定,再对相关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㊂一㊁自媒体作品的法律属性自媒体作品是指通过数字技术来随时随地传播全球知识体系的一种链接,作者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将自己的想法表达固定㊂只要下载自媒体软件就可以进行创作,不需要进行培训,准入门槛低,网民数量多,生活节奏快,利用碎片化时间接收信息的现象普遍,对自媒体作品需求量大,且自媒体作品传播速度快,因此,作者也会在短期内获得流量得到回报㊂这个行业是拥有创意者得天下,对于质量优异的原创作品被侵权的数量多㊁手段多样,出现了大量的在不同平台之间的洗稿行为,因此原创者必须重视自媒体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㊂自媒体作品需要依托于平台实现传播,和网络版权保护的作品虽然类似,但版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宽泛,包含了可以脱离平台自我移动的软件作品,所以不能完全适用网络版权的保护㊂但其与传统媒体的作品也存在较大差别,首先,传统媒体作品的传播渠道比较单一,但自媒体可以在不同的平台之间传播,还可以上传到传统媒体领域㊂其次,传统作品的受众单一,自媒体打破了地域性和时间性的障碍,可以得到广泛传播㊂因此,对于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单独分析㊂二㊁自媒体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一)不同自媒体平台之间保护的标准不统一自媒体平台是伴随娱乐目的发展起来的,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不是很完善,刚起步的平台并没有重视著作权的保护,同时,侵权者的侵权手段形式多样,平台之间的检索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同样的作品在不同的平台之间享有不同的保护㊂作者需要对作品进行跟踪检查,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平台的保护标准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现象㊂(二)自媒体平台的监管措施不够完善对于在发展中㊁粉丝影响量少的中小自媒体创作者而言,平台会与他们进行签约买断版权,对于人身权部分会通171作者简介:邓臻宇,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㊂过签订条款迫使作者让步,如 同意平台对作品进行适当修改 ㊂且对于中小自媒体创作者享有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限制,提高了被保护的限制门槛,如抖音在2020年推出的 抖音原创者联盟 ,此联盟必须是拥有一万粉丝的作者才能加入,但粉丝量未到一万的创作者也可能创作出有价值的作品,这样使中小自媒体创作者的维权更为艰难,也使已经成熟的大V创作者侵犯创作初始阶段的作者的作品变得肆无忌惮㊂(三)作者维权意识弱㊁维权阻碍多近年来,虽然知识产权得到了发展与重视,但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体现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上,这是侵权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㊂部分公众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不知如何进行维权,自媒体平台没有提供专业的内部维权解决机制,寻求司法帮助时往往会被高额的维权成本吓退㊂三㊁自媒体作品涉及的侵权及责任认定虽然部分二次创作的非法演绎作品可能合理使用,但有的创作者使用不当,依旧可以构成侵权,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侵权,另一种是间接侵权㊂直接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㊁复制㊁传播以及二次加工了他人版权的自媒体作品,其主体一般为网络用户和自媒体平台㊂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者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或者教唆其实施侵权行为,其主体一般为自媒体平台㊂根据侵权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侵权主体主要包括该类自媒体创作者和自媒体平台,二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应该依据各自实施的行为来认定㊂(一)自媒体创作者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侵权作品的创作者在初始传播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发挥着主观的支配和控制作用㊂如果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作者和平台都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实施的间接侵权行为,作者应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平台适用过错归责原则㊂所以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合法利益,不论该作者是业余爱好用户还是专业用户,不论其在创作过程中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㊂(二)短视频服务平台侵权行为及责任认定自媒体平台应该根据其主观过错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将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㊂对于主观是否有过错的判定应当依据其是否知道该行为是侵权行为, 知道 分为 应当知道 和 明知 两种状态㊂对于无过错责任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平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行为是侵权行为;第二,平台在审查阶段尽了基本的注意义务;第三,在被侵权人通知平台某作品侵权后,该平台能够立刻采取删除㊁屏蔽㊁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㊂如果某平台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且尽了相关注意义务,但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也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㊂四㊁防范自媒体作品侵权的对策和措施健全自媒体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㊁营造绿色传播环境,既可以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又可以促进自媒体的良性发展㊂首先需要完善法律来明确短视频制作者和平台方的责任,对侵权主体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其次,需要平台方和版权人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管和防范;最后,政府和社会也需要发挥一定的引导作用,抵制侵权作品的传播,倡导公众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从而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知识共享和文化传播㊂(一)明确剪辑类短视频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著作权中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我国著作权法采用充分封闭的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等的发展,立法时预见的问题和确定的内容已不适合当今的多元侵权类型,因此论文建议可以将规则转化成原则㊂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二)项中规定: 为介绍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㊂ 该规定中的适当引用可以理解为利用原作品来提供一定的背景资料㊁相关理由等,以自媒体中影视剧剪辑类短视频来说,如果使用该规定,被引用的原作品只能在演绎作品中占很小的比例,且作为空镜头使用,并非可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该规定对现在发展迅速的短视频行业具有局限性㊂可以部分借鉴美国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其采用四要素的判断方法,美国的‘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四个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的考虑因素:①使用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商业经营;②被使用的作品是原创性的作品还是被公开的公有领域的材料;③使用未经许可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占原作的比例以及重要程度;④对原作品市场的潜在影响的程度㊂从中可以看出,该107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可以作为著作权上合理使用的抗辩事由,且给了法官一定程度上宽泛的裁量权㊂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与美国的立法模式不同,在判断法律规定情形以外的侵权类型时,相比较于美国的法官可以进行创造性解释的行为,不适合直接效仿㊂但我们可以借鉴其思维模式,对于不可预见的㊁法律没有列举的情形,进行原则化的指引㊂(二)健全短视频平台的监管手段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平台对于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的合法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但对于上传的内容的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㊂且平台往往主张自己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版权人发现的侵权现象负有通知删除义务,处于避风港原则㊂用户上传到平台上作品的数量在每个时间点上都是巨多的,对于平台而言,审查其版权的合法性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在技术层面进行完善㊂平台可以将已经发表并经过一段时间后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的作品上传到平台的数据库中,利用平台数据库检测功能对新上传的作品进行检测,如果在大数据的比对筛选下发现有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再转接到人工审查,提高了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㊂且建立的数据库可以不局限在一个平台内部,可以在平台之间建立联盟㊂作者对作品的控制能力有限,且无法在各个平台内进行监督和追踪自己的作品,也正是如此,有一部分用户会将A平台的内容进行搬运洗稿后在B平台上发表,避免了平台的审核机制与原创者的监督㊂因此跨平台的联盟数据库审查会大力抵制洗稿搬运行为,使自媒体作品得到更有力的保护㊂除了主动审查之外,平台也要开启被动审查渠道,完善平台的举报监管功能,用户在发现侵权现象时可以进行一键举报,平台也应该配备专业的版权审核人员,并对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要求,应该同时具有法律和媒体相关的知识,由于自媒体发展迅猛,侵权手段实时更新,所以审核人员应在固定的周期接受培训㊂平台对于版权的合法性的审查应该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而非消极地采用避风港原则,对于 应当知道 具体认定标准除了应该考虑‘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该作品素材来源是否为271法学研究Һ㊀当前火热的话题,平台是否对该短视频进行了选择或者改编,平台是否设置了便捷通知程序,平台处理时限是否最大化的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平台对于通知删除后再上传的行为是否采取了相应惩罚措施,平台是否事前采取了避免损失扩大的必要措施等㊂此外,由于短视频平台用户个人素养参差不齐,平台有义务进行相关的宣传㊂目前,短视频平台一般将‘版权声明用户协议“放在用户下载该App时让用户一次性阅读,且一般只是让用户勾选是否同意该协议上的条款,这样会出现很多用户直接勾选同意该协议而没有仔细阅读㊁了解相关知识㊂为了增强用户的版权意识,平台可以在普及相关版权知识后,将该条款分别展示给用户,例如,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进行流动广告和定期的专题教育㊂对于有过侵权行为的用户,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或者根据用户的使用情况不定期的进行相关的版权法律知识小测试,如果没有通过测试,平台应该强制该用户继续学习,否则将限制相关功能的使用㊂由于网络环境下,该类短视频传播速度快㊁范围广,侵权行为可能短时间内给权利人带来无法预估的损失,所以也需要重点关注粉丝量多影响力强的大V,加强对这种用户的监督㊂此外,自媒体平台的资金流动速度快,用户在获得流量后可以短时间内提现,所以平台应该在提现方面设立时间限制,经过一定时间的审核没有侵权争议时方可提现,而对于获得的流量增长,平台也应该用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扣除,但这对平台的技术力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㊂自媒体平台数量多,竞争大,为了拥有更多的用户,准入门槛低,很多平台非实名认证就可以使用,部分意识到实名认证重要性的平台也是后台实名㊁前台虚名,甚至可以后台一个实名认证,前台使用多个虚名㊂当版权人发现了被侵权后,无论是在司法方面还是追踪和解过程中,都很难定位该用户,增加了维权难度㊂因此,平台应该完善实名认证机制,明确一个身份证号只能匹配一个账号使用,既可以在事前提高用户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也可以在事后为侵权认定提供便利㊂(三)版权人自身的维权措施版权人应该积极主动维权,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应该及时通知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删除㊁屏蔽㊁断开链接等操作㊂在时间上一定要及时,否则将面临多重风险㊂首先,是平台利用通知不及时规避责任的风险,但在面对侵权损失时,个人的损害赔偿能力是有限的,若因为通知不及时而使平台免责,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效果也增加了挑战㊂其次,如果不是在知道侵权行为后第一时间通知平台,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则对于损害扩大的部分不应该要求平台损害赔偿㊂版权人也可以通过运用技术手段防范侵权㊂在创作短视频时在作品上加上权利标记,比如通过水印进行标注,当今,视频水印技术是声明版权和追踪版权的便捷有效措施,影视剧著作权人可以利用视频水印技术防范侵权㊂在文字作品的创作中,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文字的复制,防止被搬运㊂采用CC许可模式维护自身权益㊂‘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文化的传播,对于版权人,如果盲目地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是不利于作品的传播的㊂版权人在积极维权的同时,可以采取CC许可模式实现知识共享,包括创作共享和使用共享㊂CC许可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全称是creativecommons,其宗旨是为了知识共享,包括创作共享和使用共享,具有一定的动态性,符合当今全民创作的文化背景㊂CC制定了一系列的许可协议,在合法性的前提下,著作权人在授权许可使用时可以自我灵活选择㊂(四)政府和社会的维权措施自媒体行业用户数量庞大,分布密集,但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行业协会进行约束㊂自媒体对作者要求的准入门槛低㊁作品创作简单,但作为文化传播的源头,同样应该具有媒体行业的道德体现㊂政府应该督促相关负责部门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建立行业自律协会㊂这样不仅使自媒体行业更加专业,也有利于互相之间进行监督和举报,更有利于创作者之间进行交流沟通和自我约束㊂对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该自律协会可以推动区块链反侵权检测系统,降低维权成本㊂在数字时代发展出的行业,应该推动科技服务为其进行监管㊂自媒体作品数量多,侵权量大,但有的标的额低,如果完全依赖于司法裁判,不仅浪费了公共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用户维权,但通过区块链反侵权检测系统的运用,自律协会内部就可以对影响不大的案件进行处理,对侵权用户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置㊂参考文献:[1]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2]王迁.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王烁.自媒体作品的转载与著作权保护[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15.[4]官正艳.论司法实践中洗稿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标准[J].电子知识产权,2018(11).[5]任渝婉.自媒体 洗稿 的治理难题及其多元破解[J].出版发行研究,2018(11):9.371。
论文《论著作权的限制》
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时间目录摘要..........................................................................................| 1绪论 (3)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4)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4)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5)2.2.1合理使用 (5)2.2.2法定许可 (6)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7)3强制许可 (8)3.1强制许可的定义 (8)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 (8)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8)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9)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9)3.3.1《伯尼尔公约》 (9)3.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0)4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10)4.1我国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1)4.1.1符合我国的国情 (11)4.1.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11)5关于我国如何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构想 (12)5.1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之完善 (12)5.1.1适用目的和条件 (12)5.1.2适用范围 (12)5.1.3申请程序 (13)5.1.4报酬标准 (13)5.2强制许可制度执法之完善 (13)6总结 (14)参考文献 (15)摘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作品既是私人智慧产品,也是一种社会智慧产品。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国家、社会、使用者的公共利益。
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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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专业知识产权管理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时间目录摘要..........................................................................................| 1绪论 (3)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4)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 (4)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5)2.2.1合理使用 (5)2.2.2法定许可 (6)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 (7)3强制许可 (8)3.1强制许可的定义 (8)3.2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区分 (8)3.2.1与合理使用的关系 (8)3.2.2与法定许可的关系 (9)3.3相关国际公约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9)3.3.1《伯尼尔公约》 (9)3.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10)4我国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10)4.1我国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11)4.1.1符合我国的国情 (11)4.1.2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11)5关于我国如何建立强制许可制度的构想 (12)5.1强制许可制度立法之完善 (12)5.1.1适用目的和条件 (12)5.1.2适用范围 (12)5.1.3申请程序 (13)5.1.4报酬标准 (13)5.2强制许可制度执法之完善 (13)6总结 (14)参考文献 (15)摘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他们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积极性,同时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
作品既是私人智慧产品,也是一种社会智慧产品。
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利益的同时,还必须保护国家、社会、使用者的公共利益。
如果片面地强调作者的权利,使权利绝对化,则会限制和妨碍作品的传播与使用。
因此,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者权利的同时,还相应地规定了作者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来体现。
关键词:著作权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1绪论著作权是一种“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专属于著作权人所享有。
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行使这些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进行受这些权利控制和限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并不是使创作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合适加以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地为了对创作者加以奖励,而是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作劳动之中,以使更多高质量的作品得以产生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对著作权的限制有利于这一目的的实现。
为了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需要对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
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做一些限制。
《伯尼尔公约》、《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版权公约》(WCT)等国际条约都规定成员国可以在特殊情况下对“专有权利”进行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就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言的。
各个国家由于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传统和著作权保护历史的差异,在著作权的限制规定方面并不一致。
总的来说,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少些。
著作权保护水平低的国家,著作权的限制规定就多一些。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对作者的正当权益给予保护的同时,对作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限制“专有权利”的立法模式跟大陆法系接近,但又并非完全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是加以单独规定的。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包括对著作权人本人行使著作权进行的限制。
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法定许可;③强制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2著作权限制的一般理论分析2.1著作权限制的概念按照国内通说,著作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见于1909年的美国著作权法。
最初,它仅适用于对音乐作品录制唱片之情形,即唱片制作人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以支付使用费为对价,得以录制他人的单薄作品而该著作权入不得拒绝。
以后才渐次延及其他领域。
美国1909年版权法一方面规定,音乐作者享有机械性地复制其音乐作品的权力,另一方面又规定,音乐作者不得将其机械性复制权仅授予一家录制公司。
权利人在授权一家公司录制后,其他的公司可以以相同的条件要求授权,权利人不得拒绝。
著作权限制是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行使给予一定的限制。
美国国会于1976年对1909年的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又将这一制度做了系统性规定,规定对在自动点唱机上公开播放非戏剧音乐作品及非商业广播使用某些作品的活动实行强制许可制度。
英国也在其1919年的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往来的同益频繁,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也逐渐从英美国家扩展至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同本、意大利等国也相继规定了限制制度,限制的范围也从原来的音乐作品扩展到其他作品。
2.2我国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2.2.1合理使用学界对于中西方著作权“合理使用”含义的理解颇多,此处我略引几则有代表性的定义以便下文探讨:沈仁干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目的,为了教育、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在不征求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郑成思认为:“合理使用指在利用有版权的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
”段瑞林认为:“合理使用是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甚至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
”杨崇森认为:“合理使用即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适度的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张静认为:“合理使用是在公平合理之范围内,可不经同意而引用或复制他人之著作物。
”吴汉东先生归纳总结出“合理使用”定义需要把握的五点:即为使用有法律依据;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不需要对价;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
进而吴先生提出了自己对于“合理使用”的定义,即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22条列出了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2.2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的立法上与大陆法系并不相同,我国对“法定许可”是加以单独规定的。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法定许可”的称谓,而是将所有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作品行为归人“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
这些条款总是对具体情形作出非常具体、全面的规定,但是往往缺乏一项判定特定行为是否属于“例外和限制”的一般规则。
大陆法系的立法也没有用单独的条款对“法定许可”另行加以规定,只是在“权利的例外和限制”条款中规定某些行为虽然无须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美国《版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无须经版权人许可,但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称为“法定许可”。
我国对“法定许可”进行了单独的规定:“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但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
《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在报纸上、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39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2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3条第1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3《伯尼尔公约》对著作权限制的规定《伯尼尔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