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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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

住址:

答辩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作的《执行异议书》,答辩如下:

公司为XX提供的担保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公司愿意承担XX的债务,《承诺书》的约定已经构成债务承担。

首先,《担保书》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盖。相对于XX来说,答辩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员,而《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显然不可能知道该担保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然而,第16条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尤其谨慎,以免因担保不慎,给公司造成损失。如果将第16条的规定理解为对担保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则有牵强附会之嫌。事实上,第16条的规定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

内部关于担保的意思决定程序。因此,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第16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退一步讲,即使如XX公司所说该《担保书》无效,但是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是否由股东会参与,在获取《担保书》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担保书》上盖章,占该公司股份80%的大股东XX签字。因而从形式上讲,答辩人完全可以认定XX提供的担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基于答辩人无法获知该担保书的生成过程,加之答辩人目睹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和蒋伟签字,对于该公司内部行为,答辩人始终处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继而无过错。因此,即使该担保书无效,答辩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无任何过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担保人(该公司)与债务人(XX)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该担保书无效强调的是对内无效,而并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其次,《承诺书》(XX年10月20)形成于《担保书》(XX 年9月2)之后,在时间上,《承诺书》是《担保书》的后续行为。作为一个有责任的公司,即便发现《担保书》没有经过

股东会表决通过,亦应当及时通过股东会确认《担保书》无效。然而,该公司却没有确认《担保书》无效,而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担保书》进行了追认。同时,该公司在《承诺书》中明确写明愿意承担蒋伟的债务,据此可以认定该公司是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蒋伟的债务加以承担,即债务承担。至于该公司主张《担保书》无效只不过是一种推脱偿还责任的说辞而已。因此,答辩人认为,《承诺书》对《担保书》的追认已经再次证明,该公司之前所做的《担保书》是有效的。

答辩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申请书(模板)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陈XXXX, 男, 汉族, XXXX年9月XX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址,XXXX305房。我系本案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联系电话,XXXX。 申请执行异议的请求事项: 1、请依法撤销贵院作出的(2018)粤XXXX号执行案件的关于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的执行裁定书, 2、请依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属于异议人XXXX所有的,只是名义上登记在被执行人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 申请执行异议的理由: 关于原告XXXX被告XXXX、XXXX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XXXX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我于2019年XXXX日上午看见了贵法院在我夫妻居住的广州市XXXX305房屋大门上张贴了贵院(2018) XXXX的执行公告,说是要立即拍卖、变卖登记在本案被执行人xxxxxx名下的XXXX305房屋。作为本系被执行财产权的共同所有人,为维护本公民的合法,正当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如下: 1、我作为被执行人XXXX的丈夫,虽然登记在xxxxxx名下位于

xxxxxx305号房, 实际是属于异议申请人xxxxxx的个人财产,至少是属于执行异议申请人x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我们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作为共有人的我不同意将其作抵押或拍卖。在没有彻底弄清楚被执行人的案情真相之前或确定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未知悉和未经共同财产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封查,扣押或处理非案件当事人的房产。 2、被执行人xxxxxx瞒着我和家人,被原告饶波、昌志勇一而再,再而三的设局欺骗, 在我和家人经常提醒不要上当受骟被人利用的 忠告不顾, 被执行人xxxxxx背着我和所有亲人,被饶、昌二人花言巧语,威逼利诱的在其二人早就设计好的借款协议担保人一栏签名。而且事后还不告诉家里人,直到其银行卡被法院查封才知道事情的发生。这完全是xxxxxx的个人行为,我和家人坚决不能受此牵连。况且xxxxxx所有的银行卡及医保卡,甚至连用来交水电费的缴费卡都已经封扣,这些作法都是在我们全家人没有收到过贵法院的任何电话、信息或通知告知书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我更不同意处理我的共同财产。 3、贵院拟强制执行的涉案房产广州市海珠区两滘村南大街20号之五305房属于我与被执行人xxxxxx的唯一住所,且也是目前全家人的唯一居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唯一住房的应当不予强制执行。 4、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确实属于错误判决,我方已经申请再审。贵院也已经受理了我方的已再审申请。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1 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琼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琼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琼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20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琼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20xx 年7月4日,苏琼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琼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平方米的60%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请执行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一(案外人):***,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二(案外人):***,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准许对位于**********************房屋(建筑面积1622.40㎡,市场价值预估为3706778.4元)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3日,贵院就原告(申请执行人)与被告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鄂0116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10719122元;二、被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0719122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被告三未按判决规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同日以(2017)鄂0116执149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贵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7)鄂0116执1494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

一般民事诉讼流程(1)

民事诉讼流程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

执行异议答辩状精选

执行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在调解书中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均是被告,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1 答辩人:陈 xx,女,1962 年 10 月 2 日出生,汉族,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 xx 街 xx 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 xx 与被上诉人陈 xx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 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 xxxx 年 4 月 22 日判 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xxxx 年 7 月 26 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 xx、曾 xx 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 xx 于 xxxx 年 8 月 7 日向一审法院申 请执行,法律文书 确定的起诉日(xxxx 年 11 月 6 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 4192808 元。被执行 人苏 xx、曾 xx 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 xx 的司机代为执行 13.5 万 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 xxxxxx 年开始向陈 xx 借钱,xxxx 年 3 月 18 日与原 xx 县地产公司(早已 名存实亡,由 xxx 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 xx 没有资质,登记在原 xx 县地产公司名下,苏 xx 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 有 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 xx 诉苏 xx、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 xxxx 年 12 月 11 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 663-1 号民事裁定书:对 xxxx 年 3 月 18 日苏 xx 与 xx 省 xx 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 xxx 市(原 xx 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 登记在 xx 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 306 号、(xxxx)字第 3027、(xxxx) 字第 3028 号土地中苏 xx 所享有的 60%份额(约 270 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 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 40%是 xxx 市原 xx 县地产公司的)。xxxx 年 12 月一审法院到 xxx 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 送达上述裁定书时, 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 xx 转让的一个字、 一份文件, 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 苏 xx 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 60% 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 当时上诉人(与苏 xx 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 知道苏 xx 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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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2021最新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__________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案外人)收到_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_____)公执异字第_______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_________是原告自_________处购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

什么是特殊标志_应该如何申请特殊标志呢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919090193.html, 什么是特殊标志_应该如何申请特殊标志呢 一、什么是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概念: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此定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 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 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二、应该如何申请特殊标志呢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一)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二)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 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 9、交纳规费。 (三)己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常用范文 导语:执行异议之诉,是在执行过程中,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欢迎阅读, 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起诉状的范文: 原告:赖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 第三人:邹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广州市花都区商铺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 月20 日,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归原告所有。 20xx年3 月16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院一审判决,确认本案争议商铺归原告所有。20xx年7 月30 日,该商铺承租人突然告知原告,本案 争议商铺被贵院张贴公告,要求腾空商铺并拍卖。原告遂根据公告指示 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贵院执行的本案争议商铺早在 20xx 年 3 月起就属 于原告所有,并非被执行人邹某财产。贵院在未详细査明案件事实、错 误适用法律情况下,于20xx年 9 月15日作出(20xx)穂花法执异字第6X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并于20xx年9 月30 日 送达原告。原告不服此裁定,认为该载定认定事实不清、理解适用法律 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査,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案争议商铺系原告财产,并非案外人邹某财产,依法应当停止对该商铺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4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第三人邹某登记结婚,后邹某于xx 年 12 月 9 日从广州实业公司购得本案争议商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xx 年 3 月 16 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争议商铺经贵院一审判决作岀(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三、位于广州市花 都区商铺及商铺内物品,归原告赖某所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作岀的 (20xx)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xx) 花法民一初字第 6XX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因此,本案争议商铺自广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由原告所有。 二、被告申请执行依据(20xx) 穂花法民二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査明不清、审理程序违法等严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参考 一、裁定书认为,“平湖市当湖街道餐饮店系被执行人赵某雄个人经营的中型餐馆”。根据原告提供的《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原告何某春为合伙负责人,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管理等。因此,餐饮店虽是登记在赵某雄名下的个体工商户,但因其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的股权比例及权利义务,故实际为个人合伙组织,并且由原告何某春为合伙事务的主要执行人。 二、裁定书认为“案外人虽提出已参股味当家餐饮店,但至今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实际上是混淆了赵某雄的个人债务与餐饮店对外债务的概念。本案所涉及到的执行案件所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指向的债务,是赵某雄于xx年5至8月间向被告张某伟所借款项,并未用于餐饮店。在听证过程中,两被告明确赵某雄在做一些工程,并且两被告合伙开了另一家餐饮店。如果赵某雄是以的名义对外所欠债务,原告未办理工商登记当然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本案是赵某雄个人所欠债务,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是否具有所有权,即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裁定书所说的“两者财产难以区分的,可认定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属于赵某雄所有”毫无道理,赵某雄对味当家餐饮店的财产没有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此条规定是为行政管理而设置的,不针对实际经营者发生变更的效力。对于应变更登记而未变更登记的后果,《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因是,被告赵某雄对于同一项资产在原告处变现后,又想在被告张某伟处抵债,故拒绝配合变更登记,其过错在于被告赵某雄,而如果将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不利后果让原告来承担,也有违公平原则。 四、原告何某春、王某、杜某浦与被告赵某雄于xx年1月18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1 答辩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 镇xx街xx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xx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x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x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xx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xx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xx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等财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争议财产已经归原告所有 原告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原告随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于2016年7月**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等财产全部交付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 二、(2016)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被告因与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查封申请,随后法院做出了准予查封的(201*)陕**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某某和西安万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和财产移交清单、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积极履行己方的举证义务,而贵院仅仅以某某与万鸿酒店未到庭、原告的证据未能质证为由,否认了原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也是应该被保护的一方,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其他人不出庭而使证据得不到质证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签署和解协议书与移交清单的时间先于被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时间,被告申请查封之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查封。故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人民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告对该财产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答辩状(针对执行异议)

答辩状 答辩人(申请执行人):北京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中关村甲3号2-B#商业楼三层3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1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于XX,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021963092425XX,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1号楼1单元302号,电话:1360640XXXX。 答辩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继续推进(2016)鲁02执XXX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主要包括三部分:1、对执行立案行为的异议;2、对原判决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3、对法院查封冻结行为提出的异议。第1、3个异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第2个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1、原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合法合规,经山东省高院严格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距今已超四年半的

时间,现异议人对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执行立案的程序与要求,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范等文件已有明确的规定,在原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时,山东省高院已按相关规定要求对执行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全部材料及代理人身份审核无误后,于2016年1月6日执行立案。 本案件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后指定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青岛中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2月25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异议人在收到青岛中院送达《拍卖公告》时才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对山东省高院的执行立案行为提出异议申请,距离本案执行立案已四年半的时间,其目的在于阻碍法院评估、拍卖程序,恶意干扰执行进程。 此外,原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执行申请时遗漏了保证人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力受让人在发现后已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追加青岛XXX广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目前正在审查中,与异议人作为主债务人、被执行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无关。 2、异议人对原判决的审理存在异议,属于对案件事实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_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所,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_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I I II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厂厂____ ___ ——一 ___ ?? _ ___ 风险提示: [|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 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 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 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 规定。 I I ? I 年月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公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 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 案涉及的_________ 是原告自_____________ 买。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存放于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 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___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 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_____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__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院扣押该__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的所有 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对执行提 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 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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