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普遍性、优惠性、互惠性和无条件性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显着特点。

1.普遍性

所谓普遍性,是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一切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贸易,适用

于所有根据关贸总协定成为贸易伙伴的成员间的相同产品的贸易。它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l)参加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或与另一成员方

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都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2)多边贸易条约的任何成员方给予任何非成员方或与该非贸易条约

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或与其他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同等的优惠待遇。

(3)非多边贸易组织成员方可以通过与多边贸易组织任何一成员签定

含有双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要求对方将给予多边的贸易条约成员方或与这些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的各种优惠待遇,也提供给该多边贸易条约非成员方或与该非成员方有确切关系的贸易商或贸易货物。当然,如在条约中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互惠性

互惠性是指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不是单方面

提供或享受的。最惠国待遇通常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相互给予彼此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