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措施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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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编号:YTO-FS-PD773

职业病预防措施通用版

The Problems, Defects, Requirements, Etc. That Have Been Reflected Or Can Be Expected, And A Solution Proposed T o Solve The Overall Problem Can Ensure The Rapid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职业病预防措施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解决方案文件可用于已经体现出的,或者可以预期的问题、不足、缺陷、需求等等,所提出的一个解决整体问题的方案(建议书、计划表),同时能够确保加以快速有效的执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目的

1、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二、要求

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生产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技术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

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职责

1、安监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人力资源部是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到职业病防治医院进行就业定期体检,负责建立全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各生产部门配合完成本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部门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

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各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各部门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智力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安监部。

六、作业环境管理

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代表点由安监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安监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生产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2、安监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评价。安监部将评价与检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3、各生产部门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

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各生产部门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1、各生产部门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并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2、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及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知各生产部门,并会同生产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

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八、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1、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在两个月内将其进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内将其调离。

2、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3、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用中支付。

4、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九、考核

1、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监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考核等处罚。

①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②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③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④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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