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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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我市企业融资渠道,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由市政府主导,人行东阳支行和市银监办监管,东阳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金控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是我市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主要开展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及资产管理等业务)作为实施主体,各银行共同参与。
第三条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由金控公司进行实体化运作。
第四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旨在提高企业贷款额度,使单个企业在原有贷款额度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信用担保,再获得一定比例、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五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出平台、金融出团队、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设立和运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金控公司承担基金的日常运作、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收取担保费等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进行担保审核,并出具担保意见函;
(二)委托银行代收担保费;
(三)分银行核算基金收益,并进行利益分配;
(四)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各银行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进行评审核定,提出评审意见;
(二)办理贷款业务;
(三)对于享受基金担保的贷款免除抵押担保;
(四)受托收取担保费;
(五)监督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贷款对象、额度
第八条担保基金支持对象
1.符合《关于实施精准服务强化对工业企业分类扶持的意见》(东政办发〔2017〕42号)定义的高成长星级企业;
2.亩产税收达到全市平均值以上的工业企业;
3.进入上市培育期或已上市的企业;
4.列入市政府"个转企"和"下升上"(名单由各镇乡街道提供)、"小上规"(名单由市经信局提供)名单的企业。
5.下述企业可向银行提交申请,经银行和金控公司共同评审后,纳入享受基金担保名单:
①在东阳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年销售额和纳税额保持稳定增长,企业总体经营状况良好,且企业及主要股东银行信贷没有不良记录,税务、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分
标准);
②我市的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收储、购销企业、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6.以法院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工业不动产的,除银行按揭贷款外,还可按拍卖成交款的2.5折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担保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
第九条根据借款人资产负债率、承受风险能力等综合因素,每个企业单笔基金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2%。
第十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四章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担保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符合上述条件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含专业合作社,下同)向银行申请担保基金担保贷款。
(二)担保审核。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调查,确定担保金额,并报金控公司核定。
(三)担保核定。金控公司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定担保金额,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函。
(四)签订担保合同。经金控公司确认的企业,由银行与企业法人代表及主要股东签订担保合同。
(五)审批发放。银行按审批程序审批贷款申请,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六)贷后跟踪管理。各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要做好贷后跟踪管理。
(七)贷款到期企业如期还贷,或展开追索、损失代偿程序。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利益分配
第十二条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风险控制由各银行掌控,各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资金的审批、投放、收回,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投放、正确使用、安全收回。银行参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所取担保收益按其额度大小,对应计入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社会化贡献度额度内,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基金担保贷款使用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信守合约,专款专用,及时归还借款;如发生逾期,今后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该资金。
第十四条各银行对逾期未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履行追索责任,向借款企业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依法实施跟踪追讨。
第十五条金控公司有权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技术改造等。如果发现企业挪用贷款资金用途的情况,金控公司有权要求放贷银行提前向企业索还贷款。
第十六条金控公司与各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要相互通报在保企业经营风险状况,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七条当一家银行基金担保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该银行应暂停发放新的基金担保贷款,各方共商解决办法;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担保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基金收益分银行进行核算,于年终结算后分银行提取40%的基金收益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