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隋唐五代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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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隋唐五代的教育课堂笔记

教学重点:

1、隋唐的科举制度

教学内容:

一、隋唐五代的文政政策与教育行政制度

(一)、教育行政制度

隋唐五代的教育行政管理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其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较前代更为健全。

1、中央教育行政机构

中国古代比较完备的中央集权制的教育行政体系创始于隋代。隋代在中央教育行政制度设置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废止了以司徒、太常为教育行政长官的制度。司徒、太常在汉魏以来一直是主持文教选举的教育行政长官。自隋开始,司徒的名义仍在,但己成为一个不负实际责任的顾问官。二是设立了国子寺(后改为国子监),作为专管学校教育的行政机构,并置祭酒作为最高的教育行政长官。隋文帝即位初期,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育的管理,在中央设置国子寺,内设祭酒1人,总管教育事业,下有属官主簿、录事各1人。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改国子寺为国子监。国子寺(监)及国子祭酒的设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政府设立专门管理教育的机构和官员。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体系日趋完备和全面运作的定型化阶段。唐代中央教育行政机构具有多重性的特性。其一,唐承隋制,以国子监作为专门的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六学及广文馆。其二,由于国子监对礼部的隶属关系以及科举制度的实施,礼部通过掌管天下贡举之政令,而成为兼管教育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三,由于宫廷贵胄教育自成体系,以及中央有些部门设置了从事专业教育的机构,因而在国子监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管理教育的机构。兹将中央各种教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功能分述如下:

2、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隋唐在地方上实行州县二级制。唐贞观十年(公元636年),唐太宗分天下为10道。至开元二十一年(公元733年),唐玄宗李隆基改10道为15道,置采访观察使以常驻,道逐渐成为州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地方行政就演度为道,州、县三级。府州长官如府尹,州剌史及其佐官少尹、别驾、长史、司马等,县长官有县令、丞、主簿、尉等,都是“亲民”之官,负有“总治民政”、“劝课农桑”、“宣扬教化”等职责,因而也是地方教育的创办者和负责长官。唐代没有专设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地方教育长官一为长史,统辖州、县官学。长史的重要工作之一是主持地方官学学生的考试。另一地方教育长官为司功参军事,其职掌为:”掌官吏考课、假使、选举、祭祀、祯祥、道、佛学校、表疏、书启、医药、陈设之事。”

二、隋唐的学校教育制度

隋代统治时间虽短暂,学校制度却颇有建树。总的来说,中央设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为五学,属国子监管辖。此外还设有律学,属大理寺管辖。地方也设有州县学。

唐承隋制,形成相当完备的学制系统。唐代的学制大体可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大系统。中央官学又可分为直系和旁系两类。直系的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广文馆、律学、书算、算学,时称七学,由国子监管辖。其中前四学属于大学性质,后三学属于专科学校性质。旁系的学校,有崇文馆、弘文馆、医学、崇玄学、小学等。崇文馆直辖于东宫,初名崇贤馆,创立于贞观十三年(公元639年),到高宗上元三年(公元676年)因避讳改为崇文馆。弘文馆直辖于门下省。医学归太医署管辖,而隶属于中书省。崇玄学亦称崇玄馆或通道学,归祠部管辖,而隶属于尚书省。小学隶属于秘书省,是初级的贵胄学校。

唐代的地方官学亦分为直系与旁系两类。作为地方的直系学校,府有府学,州有州学,

县有县学。市和镇也有市学和镇学,但不常设。以上各学统属长史管辖。地方的旁系学校有医学和崇玄学,它通过中央医学和崇玄学,归太医署和祠部管辖。

三、隋唐的科举制度

(一)、科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集中选士大权,采用考试办法,分科举人,是隋代的一大创举。隋初,围绕着选士问题,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隋文帝为了集中选士大权,于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置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到隋炀帝大业二年(公元606年)七月“始建进士科”。大业三年又定十科举人,包括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骁壮等,其中“文才秀美”一科,当为进士科。进士科的设置,标志着科举制度的正式产生。

科举之制在隋代只不过初具雏形,国运短暂也使新生的科举制度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之隋统治者多好佛老而不尚儒术,所以也不甚重视科举取士。科举在隋代虽还不居于主导地位,但它取代了九品中正制,从政治上,文化上削弱了士族豪门势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门阀士族把持选士的局面,为庶族地主参加政权开辟了道路,扩大了统治阶级的社会基础。

唐承隋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科举取士制度。唐立国之初,就将人才选拔列入国家重要政事。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明确规定了应试日期、对象、预选办法等。次年三月选举诏书指出,由于广大寒士“岩穴幽居,草莱僻陋,被褐怀珠,无因自达”,而官府又常常“举非其人,滥居班秩”,所以要求未得举荐者“亦听自举”,“洁已登朝,无嫌自进”。此诏确立了士人“自举”、“自进”的制度,规定了“怀牒自应”的自由报考办法。这标志着国家定时公开设科招考,士人凭才自由报考的科举制度臻于完备。

唐太宗执政时实行偃武修文的国策,继续推动科举制度的发展。唐太宗曾“私幸端门,见新进士缀行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他规定进士须读一部经史,要求应试者每年11月1日赴省,3月21日考试完毕。唐高宗以后,科举取士名额有所增加,“求进者众,选人渐多”。武则天执政时,为笼络士林,巩固政权,进一步敞开荐举之门。她十分重视科举,经常以自己的名义举行制科考试,又亲自策问贡士于洛城殿,开创了科举考试中殿试的形式。武则天又令人练武习功,以马射、马枪、长垛为考试内容,开创武举选拔军事人才的先例。到了开元、天宝时期(公元713—755年),参加科举的人愈益增多,“一岁贡举,凡有数千”,科举制度中大部分考试科目已经形成,考试内容和形式基本确立,科举制度渐趋成熟和完备。

(二)、科举的程序、科目与方法

1、考生来源与报考方法

唐代参加科举的考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二是乡贡。由中央、地方官学经过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选送到尚书省应试的,称为生徒。不由馆、学而学有所成的为士人,自己向所在州县报考,经县、州考试选拔报送尚书省应试的,称为乡贡。

报考时间是在每年仲冬(约11月1开始),考生会集京师,到礼部、户部递交履历和推荐书,办妥应试手续,并参加各种试前仪式,如拜谒孔子像等。第二年二月初春,考生赴尚书省礼部贡院应试。明经、进士考试分三场进行,每场一日。考试合格后,分等级给予及第、出身的资格。一般秀才每年取一二人,明经大约十取一二,进士则百取一二。考试录取后尚不能直接授官,须经吏部考试合格,方能入仕。

2、考试科目与内容

唐代科举分文科举和武科举两大类。文科举又分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每年定期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学、童子科等。其中经常举行的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六科。秀才科注重选博识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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