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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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模较小,人合性较强,资本具有闭合性,因而有限责任的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其具体流程如下:

1.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该条规定的申请书、指定或委托证明等文件。在本流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如果6个月期限届满仍没有使用该名称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则需要重新申请名称预先登记核准。

2.签订设立协议、制定章程以及其他公司设立所需的相关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载明重要事项的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等要求提交的公司设立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必须是在公司股东讨论确定后,制定、签署相关文件。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协议一般也需要签订,但其并非公司工商登记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之所以需要签订是因为该文件可以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有效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特殊情况下的前置审批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应该注意的是需要前置审批的必须是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4.开立出资账户、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应当凭借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向银行申请开立出资账户,各股东应当及时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由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验资制度,故无需开立验资账户。

5.提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书、指定或委托证明、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这里需要值得注意的还有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当自前置审批或者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6.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1至54条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公司设立后续登记手续

为了保证公司能够合法运营,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还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章等印鉴、办理税务登记等。注意,部分地区有特殊要求需要办理财政登记、统计登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针对一些特殊的企业,还需要办理特殊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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