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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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分别是敲诈勒索罪和 诈骗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上一致,但在客体, 客观方面有所区别。 • (2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 面,被告人甲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 的,虚构一个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 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 观方面 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相反,敲诈勒索罪的 观点所认为: 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强制,在这 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王某对宋某的报复感 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 是以王某的 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 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 告甲某及其 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 征贯穿行为始终并 统领全部行为。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概念
• • • • 1目的: 非法占有 2方法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行为: 骗取公私财物 4情节: 数额较大(3000元起刑)
*骗的认定: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 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 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 除行为人交还财务的义务。
案例分析1
•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甲伙同乙,丙, 丁三人,对王某谎称其在工程承包中得罪 了宋 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 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 事。王某 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 钱交给甲,甲等四人将钱瓜分。 • 分析:甲四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案例点评1
• (续)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对受害人将来或 当场实施威胁或 要挟,而本案是被告人及其同伙假借“他人” 对受害人实施报复为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这种威胁离不开其 所设的骗局,离不开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认识。此种情形与在社 会上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 帮助驱鬼消 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相 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认 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3)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人甲某的虚假言论行为只侵犯了 单一客体即王某的财产所 有权,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虚假 言论本身并不会在客观上对王某人身权益形成 威胁。本案中, 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 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 ,被告人甲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 某的人身权益。 综上,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认定3
• 诈骗罪与绑架罪
• 区分点:当行为人实行绑架后,并且故意 杀人后隐瞒被害人死亡事实而勒索财物时。
• 由于当时被绑架人已经死亡,犯罪人谎称, 而以此骗取钱财,并且是利用了被害人的 恐惧心理,所以应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认定4
•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 1联系: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2区别:(1)犯罪客体:诈骗罪是单一客体,只能是公私财 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 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客观方面:诈骗罪是用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的” 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威胁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 财物 •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含有 欺诈因素,但如果这种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借口,而非敲 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则仍按敲诈勒索罪论处
刑事责任
• 1:犯本罪(3000---1万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2:数额巨大(3万----1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例外条件(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 2一审宣判前 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 *诈骗近亲属,谨慎对待,一般不处罚
构成要件
• 1 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既包括动产, 也包括不动产) • 2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 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3主体:年满16周岁 •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1
1诈骗罪与一般借贷纠纷
• 区分关键:行为人有无非法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具体认定事实:1借用人与出 借人在借贷前的相互关系; • 2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 • 3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 • 4借用人对于不能按期归还的 态度,有无归还的诚意和实 际行动
案例分析2
• 2008年12月17日,李某以接朋友为由,向其侄子骗 得一辆面包车。当日,李某将车开到酒店,与吴某、 朱某(均在逃)同住在该酒店。三人商量用李某开 来的面包车作抵押搞钱去赌博,赚钱三人均分。 • 第二日上午,李某等三人开车到县城陈记锁行,找 到陈某。李某向陈某提出用面包车作抵押,借款2 万元用于贷款送礼(此前李某就借他人10万元一直 未归还)陈某核实了面包车的情况后,拿出2万元 借给李某等人,并由吴某出具借条。陈某将面包车 留下作了抵押。李某等人借款后随即赌博,当日便 将该借款全部赌光。事后,被告人李某以各种理由 拖延还车,也不偿还借款。李某侄子及陈某无奈报 案,2009年4月30日民警将李某抓获。
2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犯罪
• 特殊种类(共9个): • (1)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构成: • 集资,票据,金融凭证,信 用证,保险,合同诈骗罪 • (2)只能由自然人主体构成:
• 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诈 骗罪
• 处罚: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 法处理
认定2
3诈骗未遂 •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 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 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 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 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按诈骗罪 (未遂)处罚:1发送诈骗 信息5000条以上; • 2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 • 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 的 4诈骗罪的转化犯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 定:犯盗窃,诈骗,抢夺 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 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 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按抢劫 罪定罪处罚(即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短信诈骗升级版
• 一天,陈先生的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恭喜您,您的手机在随机抽奖中,中了大奖 20万元现金。”“这种骗术也太老套了吧,哪个傻子会跟他们联系?”看完短信,陈先 生将手机摆到一边,不再搭理。可没过多久,一位自称姓方的小姐来电询问陈先生是 否收到了中奖短信。“请把你的银行卡的账号告诉我们,我们把20万元奖金转进你的 账户。”陈先生一听来了好奇心,琢磨着反正有一个朋友在银行工作,熟悉金融业务, “我就看看你们能玩出什么把戏。”他告诉对方一个银行的一卡通账号。十分钟后, 这位方小姐又来电,告知陈先生20万元的奖金已经打到他的账户上,请他查询。陈先 生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赶紧打电话给银行工作的朋友帮忙查账户,果然户头上多了 20万元。“乖乖,天上掉馅饼,白捡了一大笔钱啊!”晕倒!大奖竟忘了扣税.折腾了半小 时,陈先生还未从喜悦中清醒过来,方小姐的电话又打了过来,带着哭腔委屈地说: “先生对不起,由于我的疏忽,忘了抵扣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了,20万的20% 也就是4万 元,现在公司让我个人赔偿,请您把4 万所得税汇回来好吗?求求您了! ”方小姐的哀求 让陈先生心软。他想想,对方说的也有道理,不管怎样,20万元现金已经到账户了, 于是便到银行准备汇款。 好险!巨奖是个“肥皂泡”不过汇款前,陈先生还是多了一个心眼,让银行的朋友查了 一下对方汇款的明细,发现对方是用其他银行的支票转汇过来的。银行朋友提醒,20 万元虽然汇过来了,但陈先生当天根本取不了,如果对方转汇当天再撤票,20万元就 瞬间蒸发。陈先生听罢,没敢把4万元汇出去,等到下午下班再查账,果然20万元的支 票撤票了。他感叹,如果没有银行朋友这样的专业人士提醒,他肯定会中了骗子的圈 套。下如此大的诱饵诱人上钩,骗子的骗术明显见长。“千万别贪便宜,这世上根本 没有免费的午餐。”
建议
• 银行信用卡部相关工作人员:一般而言,转账资金是否入账应以ATM 机或网银实际查询账户的结果为准,入账了就无法撤销,而没入账则 仍可撤销。入账后的资金,不论是公对私的支票转账还是现金转账, 都可随时通过柜台或ATM机提取,不存在冻结。他提醒,有些持卡人 开通了短信提醒,就要留意发短信的银行是转出行,还是收款行,以 免被骗子钻了漏洞。 手机短信诈骗,最终都是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 下,骗子总是先用虚假身份办理手机号码和银行账户,发送各种“诱 饵”的短信,获取信任后,利用汇款或转账等方式将钱转入自己的账 户。说到防范,首先是不要轻信不明电话的各种要求;不要轻信所谓 的中奖、抽奖等信息;如果遇到要给别人转账,一定要和收款方电话 核对姓名和账号,不要被一时这样群发的短信钻了空子。不要轻易把 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账至陌生人指定的“信用卡”内,如需查询,应到 银行卡所属银行柜台或自动柜员机上操作,或通过各银行公布的正确 的客服热线电话查询。
案例点评2
(1)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向借款人出具借条,两者 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不能因被告人不能还款就认定为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一种认为,被告人出具借条只是一个 表面形式,其没有还款能力,又虚构事实,随即用借款去 赌博,挥霍后拒不联系借款人还款事宜,可确认其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2)分析:诈骗罪与民事借 贷纠纷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 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 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 权的正常行使。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客观上把握和判断, 针对具体案件,不能仅以行为人口头上是否表示“要还” 为依据,而应该根据借款人与贷借人的相互关系、借贷原 因及用途、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和态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
•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骗 取他人财物,即使以“借”的形式(如打借条、收条等)作掩 护,属于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 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借贷时使用了一些不真 实的语言甚至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致借款一时无 力偿还,属于借贷纠纷(3)本案以诈骗罪定罪更合理。本案中, 存在被告人与受骗人认识、借款过程中又出具了借条这些看似 符合民间借贷形式的情形,容易遮盖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审理中查明被告人在此次借款前就欠他人借款十余万元不能偿 还,为了赌博,这次又虚构贷款送礼的事由,骗取了受害人的 借款,随即用借款去肆意赌博,挥霍一空后拒不联系借款人还 款事宜,并无归还之意,而且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出具借条 的行为是为使受害人“自愿”交出钱款,是为完成诈骗而实施 的手段行为。综合,可确认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 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物所有权,符合诈骗 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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