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企业法律法规及法律纠纷解决(4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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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饭店(餐 饮)经营活动进行宏观控制,促进经济 发展。
客人投诉的主要原因
1、饭店(餐饮)的服务、菜肴等质量有 问题。
2、饭店(餐饮)的设施、设备等有问题。 3、饭店(餐饮)的管理有问题。 4、 环境有问题(如有噪音等)。 5、客人人身受到伤害。 6、客人的财产遭受损失。
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平原则 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工会组织与工会会员之间,与国家机关以及企业、 单位之间,由于工会活动以及维护职工利益等发生的关 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 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 者、国家机关发生的权益保护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公司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公 司的种类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是以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进行社会经济 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公司是由股东出资组建,以股权为基础的
经济组织。 4、公司是依法登记的经济组织。
合同法精要
合同法与合同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饭店(餐饮)合同的种类
饭店(餐饮)在经营管理和运行过 程中涉及到各种形式和种类的合同:
采购合同 服务合同 管理合同 客房出租合同 劳动合同 其他合同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的原则;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 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饭店(餐饮)法精要
饭店(餐饮)法的概念
广义的饭店(餐饮)法是指调 整饭店(餐饮)活动领域中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 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 和承诺。
1、要约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特定的另一方提出 订立合同的建议或要求。发出建议的一方称为要 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提出。要约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当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2)要约应当是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 思表示;
(3)要约应当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的主要内 容。
2、承诺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对 要约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答复。承 诺是一种法律行为,受要约人接受要约 后,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承诺具备以 下条件:
(1)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并送达要 约人;
7、无理取闹。 8、 敲诈。
狭义的饭店(餐饮)法是指国 家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饭店(餐饮)法律体系的层次
饭店(餐饮)法所调整的是饭店(餐饮)活 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 的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
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有关法律。
2、由国务院及各部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
3、由国家商务及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 饭店(餐饮)规章、制度及规范。
《饭店、餐饮法律实务》
公司法精要
公司法与公司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 变更、终止及其他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 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 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国际惯例的五个特点
1、通用性—即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 地区通用;
2、稳定性—不受政策调整和经济波动 的影响;
3、效益性—被国际交往活动验来自百度文库是成 功的;
4、重复性—要重复多次地运行作用;
5、准强制性—虽不是法律但受到各国 法律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饭店(餐饮)法的调整对象
饭店(餐饮)法调整饭店(餐饮)活动 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 系主要包括:
(2)承诺应当是在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应当是对要约内容的完全同意。
劳动法精要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 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管理劳动力的国家机关 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发生的关系。
2、执行劳动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国家的劳动保险管理 机构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执行劳动保险制度 而发生的关系。
3、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即有关国家机关和机构 与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审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 关系。
4、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即国家有关机关与 企业、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由于监督、检查劳动法律的 执行而发生的关系。
1、饭店(餐饮)和客人之间的关系。
2、饭店(餐饮)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饭店(餐饮)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 的关系。
4、饭店(餐饮)同境外客人和法人在交往 中所发生的关系。
饭店(餐饮)法的作用
1、对饭店(餐饮)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2、为饭店(餐饮)和客人以及其他法 律关系主体规定行为规范。
3、为饭店(餐饮)和客人以及其它法 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4、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地 方饭店(餐饮)法规。
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和 规章。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国际习惯和国际通例的 总称,是指在国际间具有普遍性、明 确性和长期性的习惯做法。国际惯例 是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 则、准则和规则。
国际惯例的形成条件在于:有习惯 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 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经过国家承 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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